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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ZSCF 0001 S-2020 风味水产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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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ZSCF 0001 S-2020 风味水产品 2020 风味 水产品
Q/ZSCF漳 州 市 顺 成 发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Q/ZSCF 0001S2020风味水产品2020-04-01 发布2020-04-20 实施漳州市顺成发食品有限公司发 布Q/ZSCF 0001S2020I前言为保证产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制定本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本标准中的感官指标和质量指标(水分、氯化物)根据产品特征及配料制定,酸价、过氧化值参照GB 27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油制定;污染物指标依据 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制定,铅指标严于 GB 2762 的规定,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 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规定,兽药残留限量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告,微生物指标依据 GB 1013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水产制品、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制定,食品添加剂依据 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制定。本标准编写格式按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本标准于 2020 年 4 月 1 日发布。本标准由漳州市顺成发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漳州市顺成发食品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卢超芳。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ZSCF 0001S20201风味水产品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风味水产品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鲜(冻)动物性水产品为主要原料,食用植物油、食用盐、香辛料、复合调味料、海苔中的一种或几种为辅料,经解冻(或不解冻)、原料清洗、漂烫、沥干、油炸、冷却、调味、包装等工艺制成的风味水产品。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油GB 27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盐GB 273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鲜、冻动物性水产品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总则GB 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副溶血性弧菌检验GB 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镉的测定GB 5009.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GB 5009.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 N-亚硝胺类化合物的测定GB 5009.4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GB 5009.12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铬的测定GB 5009.19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指示性多氯联苯含量的测定GB 5009.22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GB 5009.22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酸价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ZSCF 0001S20202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013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动物性水产制品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15691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GB 2094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水产制品生产卫生规范GB/T 23596海苔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3164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合调味料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5 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23 号2009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3技术要求3.1原料要求3.1.1鲜(冻)动物性水产品:应符合 GB 2733 的规定。3.1.2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1.3食用盐:应符合 GB 2721 的规定。3.1.4食用植物油:应符合 GB 2716 的规定。3.1.5香辛料:应符合 GB/T 15691 的规定。3.1.6复合调味料:应符合 GB 31644 的规定。3.1.7海苔:应符合 GB/T 23596 的规定。3.2感官指标感官指标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感官指标项目指标色泽具有相应品种应有的色泽,色泽基本一致,无焦黑色组织形态具有该品种正常的形态和组织状态,无霉变、无虫蛀滋味及气味滋味鲜美,具有相应品种应有的滋味及气味,无酸败味、哈喇味和其他异味杂质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3.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理化指标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ZSCF 0001S20203项目指标水分,g/100g15.0氯化物(以 NaCl 计),g/100g5.0酸价(以脂肪计)KOH,mg/g3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0.25铅(以 Pb 计),mg/kg1.0镉(以 Cd 计),mg/kg凤尾鱼、旗鱼制品其他鱼类制品0.30.1甲基汞(以 Hg 计),mg/kg肉食性鱼类制品其他产品1.00.5无机砷(以 As 计),mg/kg鱼类制品其他产品0.10.5铬(以 Cr 计),mg/kg2.0N-二甲基亚硝胺,g/kg4.0多氯联苯a,mg/kg0.5a以 PCB28、PCB52、PCB101、PCB118、PCB138、PCB153 和 PCB180 总和计。3.4农药残留限量和兽药残留限量3.4.1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 GB 2763 的规定。3.4.2兽药残留限量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告。3.5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 3微生物指标项目采样方案a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 表示)ncmM菌落总数52104CFU/g105CFU/g大肠菌群5210CFU/g100CFU/g沙门氏菌500副溶血性弧菌51100MPN/g1000MPN/g金黄色葡萄球菌51100CFU/g1000CFU/g注: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m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a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3.6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5 号2005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ZSCF 0001S202043.7食品添加剂3.7.1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7.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及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琼脂、辣椒红、食品用香精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4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GB 20941 的规定。5试验方法5.1感官检验取适量样品置于白色瓷盘上,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组织形态和杂质,嗅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品其滋味。5.2理化检验5.2.1水分:按 GB 5009.3 规定的方法检验。5.2.2氯化物:按 GB 5009.44 规定的方法检验。5.2.3酸价:按 GB 5009.229 规定的方法检验。5.2.4过氧化值:按 GB 5009.227 规定的方法检验。5.2.5铅: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检验。5.2.6镉:按 GB 5009.15 规定的方法检验。5.2.7甲基汞:按 GB 5009.17 规定的方法检验。5.2.8无机砷:按 GB 5009.11 规定的方法检验。5.2.9铬:按 GB 5009.123 规定的方法检验。5.2.10N-二甲基亚硝胺:按 GB 5009.26 规定的方法检验。5.2.11多氯联苯:按 GB 5009.190 规定的方法检验。5.3微生物检验5.3.1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规定的方法执行。5.3.2菌落总数:按 GB 4789.2 规定的方法检验。5.3.3大肠菌群:按 GB 4789.3 规定的方法检验。5.3.4沙门氏菌:按 GB 4789.4 规定的方法检验。5.3.5副溶血性弧菌:按 GB 4789.7 规定的方法检验。5.3.6金黄色葡萄球菌:按 GB 4789.10 第二法规定的方法检验。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ZSCF 0001S202055.4净含量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检验。6检验规则6.1组批同一班次,同一品种,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次。6.2产品出厂每批产品必须经本企业质检部门按本标准规定的方法检验合格,并出具合格证后方准出厂。6.3抽样从同一组批的合格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抽样基数不得少于 200 个最小包装。随机抽取 20 个最小包装,样品总量不少于 2kg。样品分成 2 份,1 份用于检验,1 份留样备查。6.4产品检验6.4.1出厂检验项目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净含量、水分、氯化物、菌落总数、大肠菌群。6.4.2型式检验项目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所规定的全部项目,一般情况下每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时;b)主要原料来源、关键工艺或设备有明显改变时;c)连续停产三个月以上又恢复生产时;d)产品质量出现明显波动时;e)国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需要检验时。6.5判定规则6.5.1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6.5.2如果微生物指标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6.5.3检验结果中,除微生物指标外,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本标准时,可从同批次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复验结果合格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复验结果仍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7.1标志产品预包装标志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的要求,并注明食用方法,外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要求。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ZSCF 0001S202067.2包装包装应采用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包装材料(不含镀锡薄板容器)。包装封口应严密、牢固、无破损。7.3运输运输工具须清洁、卫生、干燥,并有防雨、防晒设施,不得与有害、有毒、有异味物品混运。搬运时应轻拿、轻装、轻卸。7.4贮存产品应贮存在清洁、卫生、干燥的仓库,严禁与有害、有毒、有异味物品一起贮存,并离地离墙贮存。7.5保质期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包装、运输和贮存条件下,且包装完好,产品的保质期按产品包装标注执行。_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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