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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ZJYC 0004 S-2021 调味水果、蔬菜、薯类、食用菌干制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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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ZJYC 0004 S-2021 调味水果、蔬菜、薯类、食用菌干制品 2021 调味 水果 蔬菜 薯类 食用菌 制品
Q/ZJYC 漳州市金业成食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ZJYC 0004S2021 调味水果、蔬菜、薯类、食用菌干制品 2021-03-31 发布 2021-05-10 实施 漳州市金业成食品有限公司 发 布 Q/ZJYC 0004S2021 1 前 言 本标准的编写格式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本标准的感官要求和质量指标根据产品实际特性制定,污染物指标按GB 2762进行规定,其中铅指标 严于GB 2762的要求;酸价、过氧化值、羰基价按GB 16565进行规定;展青霉素按GB 2761进行规定;微生物指标按GB 17401进行规定;致病菌指标按GB 29921进行规定;食品添加剂指标按GB 2760进行规定。本标准由漳州市市金业成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漳州市金业成食品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姚美山。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ZJYC 0004S2021 2 调味水果、蔬菜、薯类、食用菌干制品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调味水果、蔬菜、薯类、食用菌干制品的产品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水果、蔬菜、薯类、食用菌的一种或几种的速冻品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麦芽糖浆、麦芽糊精、食用植物油、食用盐、白砂糖、海苔、芝麻、调味料、食品用香精、食品用香料的其中一种或几种为辅料,经浸渍、真空油炸、脱油、搅拌、海苔或芝麻涂层、烘干或不烘干、冷却、包装制成的调味水果、蔬菜、薯类、食用菌干制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317 白砂糖 GB 2716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 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4806.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纸和纸板材料及制品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ZJYC 0004S2021 3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脂肪的测定 GB/T 11761 芝麻 GB/T 23596 海苔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 5009.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 5009.18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展青霉素的测定 GB 5009.2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 GB 5009.22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酸价的测定 GB 5009.23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羰基价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20884 麦芽糊精 GB/T 20883 麦芽糖浆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GB 2993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料通则 GB 306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 QB/T 2686 马铃薯片 GB 709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菌及其制品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23号令(2009)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3 产品分类 3.1 产品按组合方式分为以下两类: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ZJYC 0004S2021 4 3.1.1 单一干制品 调味水果干制品、蔬菜干制品、薯类干制品、食用菌干制品。3.1.2 混合干制品 以水果干制品、蔬菜干制品、薯类干制品、食用菌干制品两种或者两种以上拼配的调味混合干制品。4 要求 4.1 原辅料 4.1.1 水果、蔬菜、薯类、食用菌:应符合国家发布的标准或备案有效的供应商企业标准的要求。4.1.2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4.1.3 麦芽糖浆:应符合 GB/T 20883 的规定。4.1.4 麦芽糊精:应符合 GB/T 20884 的规定。4.1.5 食用植物油:应符合 GB 2716 的规定。4.1.6 食用盐:应符合 GB 2721 的规定。4.1.7 白砂糖:应符合 GB/T 317 的规定。4.1.8 调味料:应符合国家发布的标准或备案有效的供应商企业标准的要求。4.1.9 食品用香精:应符合 GB 30616 的规定。4.1.10 食品用香料:应符合 GB 29938 的规定。4.1.11 芝麻:应符合 GB/T 11761 的规定。4.1.12 海苔:应符合 GB/T 23596 的规定。4.2 感官指标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要求。表1 感官指标 项 目 要 求 色泽 具有该产品经加工后应有的正常色泽 滋味与气味 具有该产品经加工后应有的滋味与气味,无异味 组织形态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形状 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 4.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要求。表2 理化指标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ZJYC 0004S2021 5 项 目 指 标 水分/(g/100g)20.0 绿马铃薯片/(%)马铃薯片产品 15.0 杂色片/(%)马铃薯片产品 40.0 酸价(以脂肪计)(KOH)/(mg/g)3.0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0.25 羰基价(以脂肪计)/(meq/kg)20 铅(以 Pb 计)/(mg/kg)1.0 镉镉(以 Cd 计)/(mg/kg)食用菌制品(姬松茸制品除外)0.5 总总汞(以 Hg 计)/(mg/kg)食用菌制品 0.1 总总砷(以 As 计)/(mg/kg)食用菌制品 0.5 展青霉素 a/(g/kg)50 a 仅限于以苹果、山楂为原料制成的产品(果丹皮除外)。4.4 微生物指标 4.4.1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 3 的要求。表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表示)n c m M 菌 落 总 数/(CFU/g)5 2 104 105 大 肠 菌 群/(CFU/g)5 2 10 102 注:n 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 为最大可允许超出 m 值的样品数;m 为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M 为指标 的最高安全限量值。a 样品的分析及处理按GB 4789.1 执行。4.4.2 致病菌指标应符合表 4 的规定。表4 致病菌指标 项 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表示)n c m M 沙门氏菌 5 0 0-金黄色葡萄球菌(CFU/g)5 1 100 1000 注:n 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 为最大可允许超出 m 值的样品数;m 为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M 为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a 样品的分析及处理按GB 4789.1 执行。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ZJYC 0004S2021 6 4.5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 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6 食品添加剂 4.6.1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4.6.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规定。食品用香精、食品用香料根据生产需要适量添加。4.7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5 试验方法 5.1 感官指标:在正常条件下,将样品置于洁净白搪瓷盘中,观察其颜色、组织形态及杂质,闻其气味,尝其滋味。5.2 理化指标 5.2.1 水分 按 GB 5009.3 规定的方法检验。5.2.2 绿马铃薯片 按QB/T 2686中6.1条的规定检验。5.2.3 杂色片 按QB/T 2686中6.2条的规定检验。5.2.4 脂肪 按 GB 5009.6 规定的方法测定。5.2.5 酸价 按 GB 5009.229 规定的方法测定。5.2.6 过氧化值 按 GB 5009.227 规定的方法测定。5.2.7 羰基价 按 GB 5009.230 规定的方法测定。5.2.8 铅 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测定。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ZJYC 0004S2021 7 5.2.9 镉 按 GB 5009.15 规定的方法测定。5.2.10 总汞 按 GB 5009.17 规定的方法测定。5.2.11 总砷 按 GB 5009.11 规定的方法测定。5.2.12 展青霉素 按 GB 5009.185 规定的方法测定。5.3 微生物指标 5.3.1 菌落总数 按 GB 4789.2 规定的方法测定。5.3.2 大肠菌群 按 GB 4789.3 规定的方法测定。5.3.3 沙门氏菌 按 GB 4789.4 规定的方法测定。5.3.4 金黄色葡萄球菌 按 GB 4789.10 第二法测定。5.4 净含量 按 JJF 1070 规定方法检测。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以同一投料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规格产品为一货批。6.2 抽样 按每批产品总箱数 3%随机抽取,再从每箱中随机抽取若干包,抽样基数不得低于 100 个最小包装,总重 量不低于 30kg,抽取样品不少于 20 个最小包装,重量不低于 2kg。样品分成 2 份,1 份用于检验,1份备查。6.3 检验分类 6.3.1 出厂检验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ZJYC 0004S2021 8 每批产品应由生产企业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净含量、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6.3.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时 b)连续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c)主要原材料来源、关键工艺或设备发生改变时;d)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要求时。6.4 判定规则 6.4.1 检验结果全部项目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6.4.2 检验结果中微生物指标若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6.4.3 检验结果中除微生物指标外如有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可从该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 复检,复检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复检结果如仍有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规定,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7.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标签 7.1.1 销售包装上应有食品标签。食品标签标注内容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的要求。7.1.2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7.2 包装 7.2.1 内包装采用复合食品包装袋、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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