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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ZJQX 0001 S-2019 蒜椒酱.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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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ZJQX 0001 S-2019 蒜椒酱 2019
ICS备案号: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Q/ZJQXQ/ZJQX 0001S-2019代替Q/ZJQX 0001S-2016蒜椒酱2019-03-15 发布2019-04-15 实施紫金县千禧食品有限公司发布备案号:44160036S-2019备案日期:2019年04月22日Q/ZJQX 0001S-2019I前言本标准按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编制。本标准代替 Q/ZJQX 0001S-2016蒜椒酱。本标准与 Q/ZJQX 0001S-2016 相比,主要变化如下:规范性引用文件按现行有效文本做了相应的修订;修改了理化指标和微生物指标。本标准由紫金县千禧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和归口。本标准由紫金县千禧食品有限公司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黄楚光。本标准于 2007 年 07 月首次发布,于 2010 年 07 月第一次修订,于 2013 年 07 月第二次修订,于2016 年 07 月第三次修订,于 2019 年 03 月第四次修订。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Q/ZJJJ QX 01-2007;Q/ZJQX 0001S-2010;Q/ZJQX 0001S-2013;Q/ZJQX 0001S-2016。Q/ZJQX 0001S-20191蒜椒酱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蒜椒酱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大蒜和辣椒、水、食用植物油、食用盐、五香粉、香辛料为主要原料,添加适量的食品添加剂:山梨酸钾、苯甲酸钠,经加工、杀菌、调配、封口等工艺制成的蒜椒酱,本品为非即食调味酱。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1886.3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山梨酸钾GB 1886.18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苯甲酸钠GB 27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GB 27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百草枯等 43 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806.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玻璃制品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 B 族和 G 族的测定GB/T 5009.40酱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 5009.22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GB 5009.22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酸价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9683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 1488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15691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3164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合调味料Q/ZJQX 0001S-20192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技术要求3.1原辅料要求3.1.1大蒜、辣椒应洁净、无霉烂、无虫蛀、无异味。3.1.2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要求。3.1.3食用植物油应符合 GB 2716 的要求。3.1.4食用盐应符合 GB 2721 的要求。3.1.5五香粉、香辛料应符合 GB/T 15691 的要求。3.1.6山梨酸钾应符合 GB 1886.39 的要求。3.1.7苯甲酸钠应符合 GB 1886.184 的要求。3.1.8以上原辅料还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 和 GB 2763.1 的要求。3.1.9所有原辅料还应符合相应食品卫生标准要求和相关规定。3.2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项目要 求色泽具有产品应有的色泽滋味、气味具有产品应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无异嗅状态具有产品应有的状态,无霉变,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3.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要求。表2 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水分,%60食盐(以NaCl计),g/100g16酸价(以脂肪计)(KOH),mg/g4.0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0.25总砷(以As计),mg/kg0.5铅(以Pb计),mg/kg0.9黄曲霉毒素B1,g/kg5.03.4微生物限量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3和表4的要求。表3 指示菌指标项目指标菌落总数,CFU/g30000大肠菌群,MPN/100g30表 4 致病菌限量项目指标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表示)ncmM沙门氏菌500金黄色葡萄球菌52100 CFU/g10000 CFU/g注1: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Q/ZJQX 0001S-20193注2: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m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3.5食品添加剂/食品营养强化剂的要求3.5.1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2760 的要求。3.5.2食品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14880 的要求。3.6净含量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5试验方法5.1感官要求按GB 31644规定的方法测定。5.2理化指标5.2.1水分按GB 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5.2.2酸价按GB 5009.229规定的方法测定。5.2.3过氧化值按GB 5009.227规定的方法测定。5.2.4食盐按GB/T 5009.40规定的方法测定。5.2.5总砷按GB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5.2.6铅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5.2.7黄曲霉毒素 B1按GB 5009.22规定的方法测定。5.3微生物限量5.3.1菌落总数按GB 4789.2规定的方法测定。5.3.2大肠菌群按 GB 4789.3 规定的方法测定。5.3.3沙门氏菌按GB 4789.4规定的方法测定。5.3.4金黄色葡萄球菌按GB 4789.10第二法规定的方法测定。5.4净含量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6检验规则6.1原辅料入库检验原辅料入库前应由企业质检部门按要求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6.2组批同一原料、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同一规格品种的产品为一批。Q/ZJQX 0001S-201946.3抽样方法及数量在成品库同一组批产品中随机抽取,每批抽样数独立包装应不少于14个(不含净含量抽样),检样一式二份,供检验和复检备用。净含量偏差抽样方法按JJF 1070 规定的方法进行。6.4出厂检验6.4.1产品出厂前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结果符合本标准要求的产品方可出厂。6.4.2净含量、感官要求、水分、食盐、酸价、过氧化值、菌落总数、大肠菌群为每批必检项目。6.5型式检验6.5.1型式检验应每年进行一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定型投产时;b)更换主要生产设备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原料产地或供货商发生变化时;e)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f)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6.5.2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中 3.2、3.3、3.4、3.5、3.6 要求的全部项目和标签。6.6判定规则6.6.1检验结果符合本标准要求,则判定该批产品合格;6.6.2微生物限量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且不得复检;6.6.3其他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应重新按 6.3 抽样方案加倍取样复检,复检结果符合要求时,作合格评论。复检后如仍有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整批产品不合格。7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7.1标签、标志7.1.1产品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要求。7.1.2储运图示的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要求。7.2包装产品所用的食品用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其中包装袋卫生标准符合 GB9683 的要求;玻璃瓶卫生标准应符合 GB 4806.5 的要求;塑料瓶应符合 GB 4806.7 的要求,瓦楞纸箱应符合 GB/T 6543 的要求。7.3运输产品的运输过程中应轻放,防止日晒雨淋,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不得与有毒有害、有污染的物品混运。7.4贮存产品应存放于通风阴凉、干燥清洁处,不得露天存放、日晒、雨淋或靠近热源,不得与有毒、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恶臭等物品同库储存,贮存时货物离地面20cm,离墙面20cm。符合本标准贮运条件下,常温下保质期为 10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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