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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ZSLS
0003
S-2019
椰汁
2019
椰汁广东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Q/ZSLSQ/ZSLS 0003S-2019替代 Q/ZSLS 0003S20182019-03-01 发布2019-03-20 实施中山市吕宋食品有限公司发 布备案号:44200090S-2019备案日期:2019年03月11日Q/ZSLS 0003S2019I前言本标准编写格式依据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替代 Q/ZSLS 0003S2018(,与 Q/ZSLS 0003S2018 相比较,主要修改如下:增加规范性引用文件“GB 2763.1”;原辅料增加了“酪蛋白酸钠”;本标准由中山市吕宋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罗青。本标准于 2012 年 07 月 10 日首次发布,2015 年 07 月 10 日第一次修订,2018 年 02 月 01 日第二次修订,2018 年 09 月 15 日第三次修订,2019 年 03 月 01 日第四次修订。Q/ZSLS 0003S20191椰汁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椰汁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椰浆为主要原料,选择性添加适量的饮用水、椰子粉、黄原胶、卡拉胶、海藻酸钠、D-异抗坏血酸钠、复配稳定剂(微晶纤维素、羧甲基纤维素钠、卡拉胶)、微晶纤维素、羧甲基纤维素钠、竹叶黄酮、聚氧乙烯(20)山梨醇酐单油酸酯(吐温80)、三聚磷酸钠、竹叶抗氧化物、乳酸链球菌素、酪蛋白酸钠,经调配、加热、均质、灌装、密封、杀菌等工艺制成的罐头食品(椰汁)。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1886.2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D-异抗坏血酸钠GB 1886.4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黄原胶GB 1886.10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微晶纤维素GB 1886.16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卡拉胶GB 1886.2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酪蛋白酸钠(又名酪朊酸钠)GB 1886.23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乳酸链球菌素GB 1886.23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羧甲基纤维素钠GB 1886.24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海藻酸钠(又名褐藻酸钠)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百草枯等43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789.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商业无菌检验GB 4806.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玻璃制品GB 500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GB 5009.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脂肪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23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pH值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12143饮料通用分析方法Q/ZSLS 0003S20192GB 126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生产卫生规范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732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工业用浓缩液(汁、浆)GB 2555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聚氧乙烯(20)山梨醇酐单油酸酯(吐温80)GB 2556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三聚磷酸钠GB 2668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306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竹叶抗氧化物NY/T 1884绿色食品 果蔬粉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 123 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关于批准番茄籽油等 9 种新食品原料的公告(2014 年第 20 号)3技术要求3.1原辅料要求3.1.1饮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1.2椰浆:应符合 GB 17325 的规定。3.1.3椰子粉:应符合 NY/T 1884 的规定。3.1.4卡拉胶:应符合 GB 1886.169 的规定。3.1.5黄原胶:应符合 GB 1886.41 的规定。3.1.6海藻酸钠:应符合 GB 1886.243 的规定。3.1.7D-异抗坏血酸钠:应符合 GB 1886.28 的规定。3.1.8复配稳定剂(微晶纤维素、羧甲基纤维素钠、卡拉胶):应符合 GB 26687 的规定。3.1.9微晶纤维素:应符合 GB 1886.103 的规定。3.1.10羧甲基纤维素钠:应符合 GB 1886.232 的规定。3.1.11竹叶黄酮:应符合卫生部公告 2014 年第 20 号的规定。3.1.12聚氧乙烯(20)山梨醇酐单油酸酯(吐温 80):应符合 GB 25554 的规定。3.1.13三聚磷酸钠:应符合 GB 25566 的规定。3.1.14竹叶抗氧化物:应符合 GB 30615 的规定。3.1.15乳酸链球菌素:应符合 GB 1886.231 的规定。3.1.16酪蛋白酸钠:应符合 GB 1886.212 的规定。3.1.17以上原辅料还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 的要求。3.2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要求。表 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泽呈均匀一致的乳白色或微灰白色,有光泽Q/ZSLS 0003S20193气味和滋味具有椰汁特有的滋味和香气,无异味性状呈浆状,久置后允许稍有分层杂质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3.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铅(以 Pb 计)/(mg/L)0.043.4微生物指标3.4.1以罐头工艺生产的产品应符合罐头食品商业无菌的要求。3.4.2致病菌限量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 3致病菌限量项目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mL 表示)ncmM沙门氏菌500-金黄色葡萄球菌51100CFU/mL1000CFU/mL注 1 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注 2 n 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 为最大可允许超出 m 值得样品数;m 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3.5食品添加剂3.5.1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3.5.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6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0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2695、GB 14881的规定。5试验方法5.1感官要求取约50mL混合均匀的被测样品于无色透明、洁净、干燥的容器中,置于明亮处,迎光观察其性状、色泽及杂质;在室温下,嗅其气味,品尝其滋味。Q/ZSLS 0003S201945.2理化指标5.2.1可溶性固形物:按 GB/T 12143 规定的方法测定。5.2.2pH 值:按 GB 5009.237 规定的方法测定。5.2.3蛋白质:按 GB 5009.5 规定的方法测定。5.2.4脂肪:按 GB 5009.6 规定的方法测定。5.2.5铅: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测定。5.3微生物指标5.3.1商业无菌按GB 4789.26中规定的方法测定。5.3.2沙门氏菌按GB 4789.4规定的方法测定。5.3.3金黄色葡萄球菌按GB 4789.10中第二法规定的方法测定。5.4净含量按JJF 1070的规定执行。6检验规则6.1原材料入库验收原材料入库前应由厂质量检验部门按原材料标准要求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6.2组批由同一天、同一班次、同一批原料、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6.3抽样每批随机按0.1%比例抽样,且抽样数量在10份A30份范围内;样品分成2份,1份检验,1份备查。6.4出厂检验6.4.1每批产品须经本厂质检部门按本标准的规定抽样检验合格,方可出厂。6.4.2出厂检验项目:感官要求、净含量、商业无菌为每批必检项目,其他项目作不定期检验。6.5型式检验型式检验项目按技术要求规定的全部项目,正常生产时,应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前;b)原料供应商或产地发生变化时;Q/ZSLS 0003S20195c)主要设备更换时;d)停产三个月或以上后恢复生产时;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f)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6.6判定规则检验项目全部符合要求时,则判定该批产品合格。检测结果中,若有微生物指标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不得进行复检。其余指标不合格,允许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如复验后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7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及贮存7.1标志和标签7.1.1外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外包装还应标明产品规格。7.1.2产品标签应符合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和 GB 7718、GB 28050 的规定。应有明确标识,应标注产品名称、配料表、单位名称及地址、联系方式、产地、净含量、规格、生产日期、保质期、贮藏方法及本标准编号,标识上字迹应清晰、完整、准确。7.1.3添加“竹叶黄酮”的产品应依据卫计委公告 2014 年第 20 号标注不适宜人群和每日食用限量7.2包装产品用包装应符合GB 4806.5的规定,封口应严密、无渗漏。外包装用符合GB/T 6543要求的瓦楞纸箱,箱体应有足够强度,相逢应严密。7.3运输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运输。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7.4贮存产品应贮存在清洁、干燥、通风的库房内,不得倒置,不得与有毒有腐蚀性货物混贮,避免阳光直射和靠近热源,防止冻结。产品应离地10cm、离墙20cm堆放,仓库内应保持清洁卫生,有防尘、防蝇、防鼠等设施。7.5保质期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产品的保质期为常温下为不多于24个月。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