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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YCTW 0004 S-2019 芝麻调味油.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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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YCTW 0004 S-2019 芝麻调味油 2019 芝麻 调味
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Q/YCTW 0004S-2019代替 Q/YCTW 0004S-2016芝麻调味油2019-06-01 发布2019-07-01 实施广州市白云区羊城调味食品厂发布Q/YCTW备案号:44010568S-2019备案日期:2019年05月14日Q/YCTW 0004S-2019I前言本标准按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进行编写。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旧标准 Q/YCTW 0004S-2016。本标准与 Q/YCTW 0004S-2016 相比,作了以下修改:更新规范性引用文件;规范标准书写格式;修改理化指标;修改出厂检验项目。本标准由广州市白云区羊城调味食品厂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蔡茂南。本标准于 2010 年 5 月 1 日首次发布,于 2013 年 6 月 1 日第一次修订,于 2016 年 6 月 1 日第二次修订,于 2019 年 6 月 1 日第三次修订。Q/YCTW 0004S-20191芝麻调味油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芝麻调味油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以芝麻油、大豆油(或菜籽油)为原料,经加热、提炼、过滤、包装等工艺制作而成的可用于调味的非即食的芝麻调味油。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1535大豆油GB/T 1536菜籽油GB 27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百草枯等 43 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806.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玻璃制品GB 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22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GB 5009.22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酸价的测定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8233芝麻油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技术要求3.1原辅料要求3.1.1 大豆油应符合GB/T 1535、GB 2716的规定。Q/YCTW 0004S-201923.1.2 芝麻油应符合GB/T 8233、GB 2716的规定。3.1.3 菜籽油应符合GB/T 1536、GB 2716规定。3.1.4 所有原辅料应符合GB 2761、GB 2762、GB 2763、GB 2763.1的规定。3.2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要求。表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泽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滋味和气味具有芝麻应有的滋味及气味,无酸败及其他异味,无异嗅性状透明液体,无霉变杂质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3.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要求。表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酸价(以脂肪计)(KOH),mg/g3.0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0.25铅(以Pb计),mg/kg0.9总砷(以As计),mg/kg0.53.4食品添加剂3.4.1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3.4.2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3.5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5试验方法5.1感官要求取被检样品一份,倒出混合均匀,取 200g 置于一洁净的玻璃瓶中,在自然光线下用肉眼观察其色泽、性状及是否存在杂质,并嗅其气味,辨其滋味。5.2理化指标5.2.1 酸价按 GB 5009.229 规定的方法测定。Q/YCTW 0004S-201935.2.2 过氧化值按 GB 5009.227 规定的方法测定。5.2.3 总砷按 GB 5009.11 规定的方法测定。5.2.4 铅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测定。5.3净含量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测定。6检验规则6.1原辅料入库检验原辅料入库前应由公司技术检验部门按原辅料要求标准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6.2组批以同一批原料、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6.3抽样6.3.1在成品库内以随机取样法抽样,抽样单位以最小包装计。6.3.2每批抽样基数不得少于 200 瓶,抽样数量不少于 12 瓶,质量不得少于 0.5kg。样品分成 2 份,1 份用于检验,1 份用于备查。6.4出厂检验每批产品须经生产质检部门按本标准规定进行检验,检验合格方可出厂,并附有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酸价、过氧化值、净含量。6.5型式检验型式检验的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在正常情况下,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规定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试制定型鉴定时;b)原材料供应商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长期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d)国家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e)更换生产设备时;f)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6.6判定规则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为合格品。检验结果中若有一项以上(含一项)不符合本标准的规定时,允许在原抽样样品中加倍抽样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7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7.1标签、标志7.1.1产品的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的规定。应有明确标识,应标注产品名称、配料表、单位名称及地址、联系方式、产地、净含量、规格、生产日期、保质期、贮藏方法及本标准编号,标识上字迹应清晰、完整、准确。Q/YCTW 0004S-201947.1.2包装箱上除应标明产品名称、制造商名称和地址外,还须标出单位包装的净含量和总数量。7.1.3贮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7.2包装产品包装采用的玻璃容器应符合 GB 4806.5 的要求。外包装采用瓦楞纸箱,并应符合 GB/T 6543的规定。7.3运输7.3.1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运输。7.3.2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7.3.3运输过程中不得暴晒、雨淋、受潮。7.4贮存产品应贮存在清洁、干燥、通风处,要有防虫、防鼠措施,应根据生产日期存放,不得靠墙着地,应置货架上,离地离墙20cm,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在一起堆放。在符合本标准的条件下,产品的保质期为1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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