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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YDKS 0002 S-2019 黑芝麻制品(方便食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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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YDKS 0002 S-2019 黑芝麻制品方便食品 2019 黑芝麻 制品 方便 食品
2019-03-08 发布 2019-03-08 实施 Q/YDKS 河北医德康盛中药科技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YDKS 0002S-2019 黑芝麻制品(方便食品)河北医德康盛中药科技有限公河北医德康盛中药科技有限公司司 发布发布 04.05 备 案 号:131105S-2019备案日期:2019年04月25日 有效日期:2024年04月24日 Q/YDKS 0002S-2019 I 前 言 本标准的编写格式符合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本标准贯彻了强制性国家标准 GB 1930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参考了 GB 1739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糖果。本标准的检验方法采用了相应国家标准的规定。本标准由河北医德康盛中药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同时适用于保定市合创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北二环东路 18号院内)受托方:河北医德康盛中药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河北省保定市安国市德盛产业园医德路 6 号。委托方:保定市合创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北二环东路 18 号院内 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北医德康盛中药科技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谢国强、张晓刚、黄小娜。本标准于2019年3月08日由河北医德康盛中药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谢国强谢国强批准,并对标准中所规定的内容和实施后果自负。本标准于2019年3月08日首次发布。Q/YDKS 0002S-2019 1 黑芝麻制品(方便食品)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黑芝麻制品(方便食品)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包装、运输、贮运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黑芝麻(大于 30%)为主要原料,添加黑豆、栗仁、黑枸杞、红枸杞、黄精、桑叶、决明子、荷叶、茯苓、桑葚、黑米、黑小麦、黑玉米、黑枣、薏苡仁、姜粉中的一种或几种,经挑选、清洗、浸润、蒸煮或不蒸煮、干燥(熟制)、冷却、晾晒或不晾晒、粉碎、炒制或不炒制,添加蜂蜜、低聚果糖、结晶果糖中的一种或几种,混合、成型、包装工艺而成的可直接食用的黑芝麻制品(方便食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352 大豆 GB 27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粮食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族和G族的测定 GB 5009.2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 GB 5009.22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酸价的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1761 芝麻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49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蜂蜜 GB 16325 干果食品卫生标准 Q/YDKS 0002S-2019 2 GB/T 18672 枸杞 GB 1930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 GB/T 23528 低聚果糖 GB/T 26762 结晶果糖、固体果葡糖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NY/T 832 黑米 NY/T 1073 脱水姜片和姜粉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 药典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的决定 3 技术要求 3.1 原料要求 3.1.1 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3.1.2 黑芝麻应符合GB/T 11761、GB 19300 的规定。3.1.3 黑米应符合NY/T 832的规定。3.1.4 黑玉米、黑小麦应符合GB 2715的规定。3.1.5 枸杞应符合GB/T 18672的规定。3.1.6 黑枣应符合GB 16325的规定。3.1.7 姜粉应符合NY/T 1073的规定。3.1.8 蜂蜜应符合GB 14963的规定。3.1.9 决明子、荷叶、茯苓、桑叶、桑葚、黄精、薏苡仁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有关规定。3.1.10 黑豆应符合GB 1352的规定。3.1.11 栗仁应符合GB 19300的规定。3.1.12 低聚果糖应符合GB/T 23528的规定。3.1.13 结晶果糖应符合GB/T 26762的规定。3.1.14 所有原辅料还应符合GB 2761、GB 2762、GB 2763及国家有关标准要求。3.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Q/YDKS 0002S-2019 3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色泽 浅黑或黑褐色 取适量样品,除去包装,置于洁净白瓷盘中,肉眼检查其色泽、组织状态、杂质,鼻嗅其气味,口尝其滋味 组织状态 具有产品应有的形状,如块、条、粒、球等 滋味及气味 香甜适口,兼有其它辅料具有的特殊味道,无异味 杂质 外表和内部均无肉眼可见外来异物 3.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水分/(%)15.0 GB 5009.3 蛋白质/(%)5.0 GB 5009.5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0.5 GB 5009.227 酸价(以脂肪计)/(KOH)/(mg/g)3.0 GB 5009.229 铅(以Pb计)/(mg/kg)0.16 GB 5009.12 黄曲霉毒素B1/(g/kg)5.0 GB 5009.22 其他真菌毒素、污染物指标分别应符合GB 2761、GB 2762的规定。3.4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采用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 CFU/g 表示)检验方法 n c m M 菌落总数 5 2 1000 10000 GB 4789.2 大肠菌群 5 2 10 100 GB 4789.3 沙门氏菌 5 0 0/25g-GB 4789.4 金黄色葡萄球菌 5 1 100 1000 GB 4789.10 第二法 霉菌 50 GB 4789.15 3.5 净含量 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净含量检测按JJF 1070规定进行。4 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5 检验规则 Q/YDKS 0002S-2019 4 5.1 组批 以同一批投料、同一工艺、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品种为一批。5.2 抽样方法和数量 每批抽样以箱为单位,100箱以内取3箱,以后每增加100箱增加抽取1箱。按所取样本从每箱内取样品2个最小包装,每批取样量不少于6最小包装,分成两份,一份进行感官要求、理化及微生物指标检验,另一份留样备用。微生物采样方法和处理按GB 4789.1执行。5.3 出厂检验 5.3.1 检验项目 感官要求、水分、净含量、菌落总数、大肠菌群为每批必检项目。5.3.2 每批产品须经本公司检验部门按标准规定的方法检验合格,出具合格证后方可出厂。5.4 型式检验 5.4.1 检验项目为本标准技术要求中规定的全部项目。5.4.2 正常生产时,型式检验每年进行一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主要原辅料、关键工艺、设备有较大变化时;b)更换设备或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d)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5.5 判定规则 5.5.1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的,判定该批次产品为合格;5.5.2 检验结果中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对不合格项目可从原批次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复验结果该项合格则判为该批产品合格;如仍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产品;微生物指标不符合本标准时,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不得复验。6 标识、包装、贮存、运输、保质期 6.1 标识 6.1.1 产品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23 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 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要求,不得宣称或暗示任何预防、治疗疾病的作用。6.1.2 包装贮运标志应符合 GB/T 191 规定。6.2 包装 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封口严密,包装牢固。6.3 贮存 Q/YDKS 0002S-2019 5 产品应贮存于清洁卫生、通风、防潮、防鼠、无异味的库房中,食品堆放时应留有一定间隙,并隔墙离地,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存。6.4 运输 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无异味、无污染;运输过程中必须防雨、防潮、防暴晒。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6.5 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贮存、运输条件下,不同包材的产品,保质期不同,具体保质期以产品标签标示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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