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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ZJYMK
0004
S-2022
金耳青稞粉固体饮料
2022
青稞
固体
饮料
镇 江 叶 脉 康 食 品 生 物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ZJYMK 0004S-2022 金耳青稞粉(固体饮料)2022-04-06 发布 2022-05-11 实施 镇江叶脉康食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 布 Q/ZJYMK 代替 Q/ZJYMK 0004S-2021 J S Q B备案编号:3 2 0 8 7 5 S-2 0 2 2备案日期:2 0 2 2-0 4-2 8Q/ZJYMK 0004S-2022 I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与Q/ZJYMK 0004S-2021相比,主要变化如下:原辅料增加了赤藓糖醇、黄原胶和食品用香精;更新了规范性引用文件;对文字、格式进行梳理。本文件贯彻执行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及国家强制性标准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10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和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规定。本文件指标中铅(以Pb计)指标0.9mg/kg,严于GB 7101-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中“固体饮料”铅(以Pb计)1.0mg/kg的限值要求。本文件附录A、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本文件由镇江叶脉康食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张志才、王萍。本文件于2021年4月首次发布,于2021年11月第一次修订,于2022年04月第二次修订。J S Q BQ/ZJYMK 0004S-2022 1 金耳青稞粉(固体饮料)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金耳青稞粉(固体饮料)的要求及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青稞、金耳、谷朊粉、食用葡萄糖、木糖醇、全脂奶粉、大麦苗粉、抹茶粉、瓜尔胶、二氧化硅、三氯蔗糖为原料,选择性添加或不添加赤藓糖醇、黄原胶、食品用香精中的一种或多种,经预处理或不预处理,再经配料、加水浸泡、蒸煮、冷却、干燥、粉碎、包装而制成的金耳青稞粉(固体饮料)(以下简称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886.4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黄原胶 GB 1886.23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木糖醇 GB 27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粮食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T 4789.21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冷冻饮品、饮料检验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 B 族和 G 族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09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菌及其制品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26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生产卫生规范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520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淀粉糖 GB 196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乳粉 GB/T 20880 食用葡萄糖 GB/T 21924 谷朊粉 J S Q BQ/ZJYMK 0004S-2022 2 GB 2553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三氯蔗糖 GB 2557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二氧化硅 GB 264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赤藓糖醇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840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瓜尔胶 GB 306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 GB/T 34778 抹茶 NY/T 1676 食用菌中粗多糖含量的测定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保健食品理化及卫生指标检验与评价技术指导原则(2020 年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 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要求及试验方法 3.1 原料要求 3.1.1 青稞应符合 GB 2715 中成品粮的规定。3.1.2 食用葡萄糖应符合 GB/T 20880 和 GB 15203 的规定。3.1.3 谷朊粉应符合 GB/T 21924 的规定。3.1.4 金耳应符合 GB 7096 的规定。3.1.5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1.6 木糖醇应符合 GB 1886.234 的规定。3.1.7 全脂奶粉应符合 GB 19644 的规定。3.1.8 大麦苗粉应符合附录 A 的规定。3.1.9 抹茶粉应符合 GB/T 34778 的规定。3.1.10 瓜尔胶应符合 GB 28403 的规定。3.1.11 二氧化硅应符合 GB 25576 的规定。3.1.12 三氯蔗糖应符合 GB 25531 的规定。3.1.13 赤藓糖醇应符合 GB 26404 的规定。3.1.14 黄原胶应符合 GB 1886.41 的规定。3.1.15 食品用香精应符合 GB 30616 的规定。3.2 感官指标及试验方法 感官指标及试验方法应符合表 1 规定。表 1 感官指标及试验方法 项 目 指 标 试验方法 色泽 具有产品应有的色泽 取 5g 左右的被测样品置于一洁净的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线下用肉眼观察其色泽和外观形态,按标签上所述的使用方法与透明的玻璃烧杯内冲溶稀释后,立即嗅其香气,辨其滋味,静置 2min 后,看烧杯底部有无异物 滋味、气味 具有产品应有的滋味与气味、无异味 形态 粉状或粒状,无霉变,冲调后呈黏浆状 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 3.3 理化指标及试验方法 理化指标及试验方法应符合表 2 规定。J S Q BQ/ZJYMK 0004S-2022 3 表 2 理化指标及试验方法 项 目 指 标 试验方法 水分,g/100g 10.0 GB 5009.3 粗多糖,mg/g 5 按附录 B 的规定进行样品前处理,按 NY/T 1676 规定的方法检验 总皂苷,mg/100g 70 保健食品理化及卫生指标检验与评价技术指导原则(2020 年版)中保健食品中总皂苷的测定方法(分光光度法)铅(以 Pb 计),mg/kg 0.9 GB 5009.12 黄曲霉毒素B1,g/kg 5.0 GB 5009.22 食品添加剂 符合 GB 2760 的规定 农药残留限量 符合 GB 2763 的规定 3.4 微生物指标及试验方法 微生物指标及试验方法应符合表 3 规定。表 3 微生物指标及试验方法 项 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 试验方法 n c m M 菌落总数/(cfu/g)5 2 103 5104 GB 4789.2 大肠菌群/(cfu/g)5 2 10 102 GB 4789.3 中平板计数法 霉菌/(cfu/g)50 GB 4789.15 致病菌(沙门氏菌)5 0 0 GB 4789.4 a 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和 GB/T 4789.21 执行。3.5 单件净含量允许负偏差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单件净含量允许负偏差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3.6 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应符合GB 14881和GB 12695要求。4 检验规则 4.1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4.2 出厂检验 4.2.1 每批产品须由生产厂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进行检验,合格后,签发合格证方可出厂。4.2.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水分、净含量、菌落总数、大肠菌群。4.3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 3.2、3.3、3.4、3.5 规定的全项目。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4.3.1 原料来源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4.3.2 正常生产,每半年进行一次;J S Q BQ/ZJYMK 0004S-2022 4 4.3.3 停产 3 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4.3.4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要求时;4.3.5 本批次出厂检验结果与以往批次有较大波动时需增加型式检验。4.4 组批与抽样 4.4.1 由本企业的质量管理部门按照其相应的规则确定产品的批次。4.4.2 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至少12个最小独立包装(总净含量不少于500g),分别用作感官检验、理化指标检验、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指标检验以及留样备用。4.5 判定规则 检验项目中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得复检;其余指标若有不合格,可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若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批或该次型式检验不合格。5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5.1 标志 5.1.1 产品销售包装标志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的规定,并标注产品的冲调或冲泡方法。5.1.2 运输包装应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数量、质量(重量)、体积、标准号、许可证号及符合 GB/T 191 要求的图形类标志符号。5.2 包装 5.2.1 小包装为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包装材料,要求封口严密、不渗漏,外包装使用纸盒包装。5.2.2 运输包装用瓦楞纸箱,箱内产品排列整齐,不松动。5.2.3 也可按用户要求包装。5.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防止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运。5.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干燥、阴凉、通风的室内,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贮。6 保质期 在上述贮运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产品保质期为 24 个月。J S Q BQ/ZJYMK 0004S-2022 5 附录 A(规范性附录)大麦苗粉的质量要求 A.1 范围 本附录适用于以大麦苗的嫩茎叶为原料,经挑选、清洗、烘烤、粉碎、灭菌、包装等工序加工而成的产品。A.2 质量要求 质量要求应符合表 A.1 的规定。表 A.1 质量要求 项 目 指 标 色泽 具有该产品特有的绿色 状态 均匀疏松的粉末,无结块 滋味和气味 具有大麦苗粉特有的清香味,无其他异味 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异物 霉变 无霉变 水分/(g/100g)7.0 灰分/(g/100g)10.0 蛋白质/(g/100g)12.0 铅(以 Pb 计)/(mg/kg)1.0 农药残留限量 应符合 GB 2763 的规定 J S Q BQ/ZJYMK 0004S-2022 6 附录 B(规范性附录)粗多糖的样品前处理 B.1 去除淀粉 称取 2g(精确到 0.001g)用组织捣碎机捣碎的试样,置于 250mL 烧杯中,加 50mL 热水(90),将烧杯置沸水浴中加热 15min,使淀粉糊化,放冷至 80,加 1mL10的液化酶溶液(蒸馏水配制,活性16000U/mL)、0.5mL pH7.4 乙酸钠-NaOH 缓冲液,于 80保温 lh,并时时搅拌,放冷至 60,加 1mL 10的糖化酶溶液(蒸馏水配制,活性2000U/mL),于 60保温 lh,并不断搅拌。然后取 1 滴此液加一滴碘溶液,应不显蓝色;若显蓝色,再加热糊化并加 1mL 10的糖化酶溶液,继续保温,直至加碘液后不显蓝色为止。加热至沸,再将烧杯置沸水浴中稍浓缩,冷后移入 25mL 容量瓶中,并加水至刻度,混匀,用滤纸过滤,并弃去初滤液。B.2 去除可溶性糖和其它杂质 取上述滤液15mL置于离心管中,加75mL无水乙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