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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ZJRS 0005 S-2020 芦荟罐头.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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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ZJRS 0005 S-2020 芦荟罐头 2020 芦荟 罐头
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Q/ZJRSQ/ZJRS 0005S-2020芦荟罐头2020-12-21 发布2020-12-26 实施雷州市荣硕罐头食品有限公司发布备案号:44080009S-2021备案日期:2021年01月23日备案有效期:伍年Q/ZJRS 0005S-2020I前言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标准由雷州市荣硕罐头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雷州市荣硕罐头食品有限公司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黄培永。本标准于于2020年12月首次发布。Q/ZJRS 0005S-20201芦荟罐头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芦荟罐头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库拉索芦荟叶片经沥醌清洗、去皮、修整、切块、预煮、杀菌工艺制成的库拉索芦荟凝胶(Aloe Vera Gel)为主要原料,添加水、白砂糖、果葡糖浆、安赛蜜、阿斯巴甜(含苯丙氨酸)、柠檬酸、食品用香精调配后、装瓶、密封、灭菌、包装工序制成的芦荟罐头。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订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317 白砂糖GB 1886.4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天门冬酰苯丙氨酸甲酯(又名阿斯巴甜)GB 1886.23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柠檬酸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2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商业无菌检验GB 4806.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玻璃制品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锡的测定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10786 罐头食品的检验方法GB 131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GB/T 14251 罐头食品金属容器通用技术要求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520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淀粉糖GB/T 20882 果葡糖浆GB 2554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乙酰磺胺酸钾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306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QB/T 2489 食品原料用芦荟制品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关于批准嗜酸乳杆菌等7种新资源食品的公告(卫生部公告2008年第12号)卫生部等6部门发布的关于含库拉索芦荟凝胶食品标识规定的公告(2009年第1号公告)Q/ZJRS 0005S-20202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9)第123号令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技术要求3.1原辅料要求3.1.1库拉索芦荟凝胶(Aloe Vera Gel)应符合卫生部关于批准嗜酸乳杆菌等 7 种新资源食品的公告(卫生部公告 2008 年第 12 号)附件的规定。3.1.2白砂糖应符合 GB/T 317、GB 13104 的规定。3.1.3果葡糖浆应符合 GB/T 20882、GB 15203 的规定。3.1.4柠檬酸应符合 GB 1886.235 的规定。3.1.5食品用香精应符合 GB 30616 的规定。3.1.6安赛蜜应符合 GB 25540 的规定。3.1.7阿斯巴甜应符合 GB 1886.47 的规定。3.1.8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1.9所有原辅料还应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3.2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 1 感官要求项目要求检验方法色泽固形物呈白色或近似白色,汁液无色或呈淡黄色。用口尝、鼻嗅及目测方法检查。滋味、气味具有本产品应有滋味及气味,甜酸适口,无异味。性状固液两相混合体。杂质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3.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项目指标可溶性固形物(20,折光计法),%25.0固形物,%30.0芦荟苷,mg/kg10.0铅(以Pb计),mg/kg0.9锡(以Sn计)a,mg/kg250注a:仅限于采用镀锡薄板容器包装的食品。3.4农药残留限量Q/ZJRS 0005S-20203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 GB 2763 的规定。3.5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指标应符合罐头食品商业无菌要求。3.6食品添加剂3.6.1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6.2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7净含量及允许负偏差净含量及允许负偏差应符合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5 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5试验方法5.1可溶性固形物、固形物按 GB/T 10786 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5.2芦荟苷按 QB/T 2489 规定方法进行测定。5.3铅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5.4锡按 GB 5009.16 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5.5微生物按 GB 4789.26 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5.6净含量及允许负偏差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6检验规则6.1原料入库检验所有原辅材料须经企业检验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用于生产。Q/ZJRS 0005S-202046.2出厂检验每组批产品出厂前应按本标准对感官要求、固形物、可溶性固形物、商业无菌、净含量及允许负偏差项目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签发合格证,方可出厂。6.3组批以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组批。6.4抽样方法所抽样品须为同一批次保质期内的产品,抽样基数不得少于 200 罐(瓶),随机抽取 18 罐(瓶)。样品分成 2 份。1 份检验,1 份备查。6.5型式检验型式检验的项目应包括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正常生产时,型式检验应每半年进行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定型投产时;b)更换主要设备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原料产地或供货商发生变化时;e)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f)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6.6判定规则6.6.1所检项目的检验结果均符合标准中要求时,判该批产品合格。6.6.2检验结果中如微生物指标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不得复检。如其它项目中有项目不合格时,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7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7.1标签、标志7.1.1产品标签、标志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及原国家质监总局(2009)第 123 号令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卫生部等 6 部门发布的关于含库拉索芦荟凝胶食品标识规定的公告(2009 年第 1 号)的规定;其中库拉索芦荟凝胶:每日食用量30 克/天,产品标识中应标注库拉索芦荟凝胶的每日食用限量和“本品添加芦荟,孕妇与婴幼儿慎用”字样,并应当在配料表中标注“库拉索芦荟凝胶”,添加库拉索芦荟凝胶的食品包装主视页面或食品名称可选择仅标注“芦荟”字样,标识内容不应误导消费者。添加阿斯巴甜的食品应标明“阿斯巴甜(含苯丙氨酸)”。7.1.2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要求。7.2包装Q/ZJRS 0005S-202057.2.1包装容器采用金属罐和玻璃瓶包装,金属罐包装应符合 GB/T 14251 的规定,玻璃瓶包装应符合GB 4806.5 的规定。7.2.2销售包装要求外表清洁、无变形损伤,标签内容的字迹和图形清晰整洁、端正,容器密封好、无泄漏。7.2.3运输包装采用符合 GB/T 6543 规定的瓦楞纸箱,并注明防潮、防压等标志说明。7.3运输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并有防雨防晒设施。不应与有毒有害或有腐蚀、有异味物品混运。7.4贮存存入产品的仓库应保持干燥通风,地面有防湿设施,产品离地面高度不少于10cm,与墙距离不少于25cm,仓库环境保持清洁,不得与有毒或其它异味物一起堆放。7.5保质期本产品在上述条件下,玻璃瓶包装保质期为 15 个月,铁罐包装保质期为 24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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