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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ZQST
0001
S-2021
天景山枸杞原浆
2021
天景山
枸杞
原浆
Q/ZQST0001S-2021宁夏中杞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ZQST备案号:QB64/0469S-2021宁夏中杞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发布2021-10-20 发布2021-10-20 实施天景山枸杞原浆Q/ZQST 0001S-2021前言本标准的卫生指标是参照GB 7101-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确定。本标准是按照GB/T 1.1-2020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编写的。本标准由宁夏中杞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并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贾占魁、戴国礼。本标准有效期五年。Q/ZQST 0001S-20211天景山枸杞原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中宁枸杞原浆的种植要求、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中宁县天景山区域范围内种植的枸杞鲜果为原料,经清洗、破碎、打浆、研磨、过滤、调配(添加或不添加维生素C和酸味调节剂)、均质、巴氏杀菌、无菌灌装等工艺精制而成的枸杞原浆。生产过程中不得添加食糖、果葡糖浆或其他果蔬浆汁。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5084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10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12143 饮料通用分析方法GB 1245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酸的测定GB 126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料生产卫生规范GB 15618 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T 18672 枸杞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NY/T 2947 枸杞中甜菜碱含量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Q/ZQST 0001S-202123 种植要求3.1 种植环境3.1.1 区域范围地理坐标精度105.559246903,纬度37.311055560,海拔1382.923的中宁县区天景山域范围内。3.1.2 气候环境年平均气温为9.9,年平均降水量为192.3 mm,年均日照时数2990.0 h,稳定通过10 的平均积温3459.9,平均无霜期为176 d。3.1.3 环境空气质量应符合GB 3095 规定的要求。3.1.4 农田灌溉水质应符合GB 5084规定的要求。3.1.5 土壤环境应符合GB 15618规定的要求。土壤pH值应在7.58.7之间。3.1.6 栽培品种宁杞7号、宁杞5号。4 技术要求4.1 原料要求4.1.1 加工用中宁枸杞鲜果应不带果柄,成熟适度、无霉烂、无病虫害,并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4.1.2 生产清洗用水应符合GB 5749 规定的要求。4.2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规定。表 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泽橘红色滋味和气味具有本品应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形态浑浊状液体,静置后允许有沉淀分层现象,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异物4.3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Q/ZQST 0001S-20213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可溶性固形物(20,以折光计)/(%)16.0总酸(以柠檬酸计)/(g/100g)0.4枸杞多糖/(g/100g)0.6甜菜碱/(g/100g)0.124.4 食品安全指标应符合 GB 7101 规定的要求。5 食品添加剂5.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5.2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 规定。6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2695 规定的要求。7 试验方法7.1 感官要求按GB 7101 规定方法检测。7.2 可溶性固形物按GB/T 12143 规定方法检测。7.3 总酸按GB 12456 规定方法检测。7.4 枸杞多糖按GB/T 18672 规定方法检测。7.5 甜菜碱按NY/T 2947 规定方法检测。7.6 食品安全指标按GB 7101 规定方法检测。8 检验规则8.1 组批以相同的加工方法生产的同一班次连续生产的产品为一批。8.2 抽样从同批次出厂产品中随机抽取10 个最小包装进行检验。每批产品须经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后,附有合格证方可出厂。8.3 检验分类8.3.1出厂检验Q/ZQST 0001S-20214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指标、净含量、可溶性固形物、总酸、菌落总数、大肠总数。8.3.2型式检验在正常生产时,每6个月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a)新产品投产时;b)正式生产后,原料、工艺有较大变化时;c)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8.3.4 判定规则a)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该批产品合格。b)检验项目如有不合格项(微生物除外),应加倍抽样复检。复检如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c)微生物项目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不得复检。9标志、包装、运输、贮存9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9.1 标志应符合GB 7718 和GB 28050 的要求。9.2 包装内包装材料应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包装定量误差应符合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9.3 运输应使用食品专用运输车,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品共同运输。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日晒、雨淋、避免强烈振荡。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不得抛摔。9.4 贮存应存放于清洁、阴凉、干燥的库房中,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物品共同存放,产品码放应离地面10 cm以上,离墙壁20 cm以上。在上述条件下,根据包装不同,产品具体保质期以包装标示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