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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ZHHS
0010
S-2019
鲜枸杞果汁
2019
枸杞
果汁
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Q/ZHHSQ/ZHHS 0010S-2019代替 Q/ZHHS 0010S-2018鲜枸杞果汁2019-03-01 发布2019-03-10 实施珠海市厚生药业有限公司珠海市厚生药业有限公司发布发布备案号:44040089S-2019备案日期:2019年05月07日Q/ZHHS 0010S-2019I前言本标准根据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进行制定。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旧标准Q/ZHHS 0010S-2018。本标准与Q/ZHHS 0010S-2018相比,作了以下修改:修改产品配方及工艺描述;修改理化指标。本标准由珠海市厚生药业有限公司和中大南沙研究院提出及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何家靖。本标准于2018年10月01日首次发布,于2019年03月01日第一次修订。Q/ZHHS 0010S-20191鲜枸杞果汁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鲜枸杞果汁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鲜枸杞或枸杞原汁为原料,经预处理、榨汁或不榨汁、均质、灌装、杀菌等工艺加工而成的原果汁含量 100%的鲜枸杞果汁。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时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GB/T 4789.21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冷冻饮品、饮料检验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5009.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还原糖的测定GB 5009.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果糖、葡萄糖、蔗糖、麦芽糖、乳糖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铜的测定GB 5009.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锌的测定GB 5009.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锡的测定GB 5009.9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铁的测定GB 5009.23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 pH 值的测定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10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QB/T 1877 包装装潢镀锡(铬)薄钢板印刷品NY/T 1051 绿色食品 枸杞及枸杞制品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2009 年第 123 号 食品标识管理办法Q/ZHHS 0010S-201923技术要求3.1原辅料要求3.1.1鲜枸杞应符合NY/T 1051的要求。3.1.2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要求。3.1.3枸杞原汁应符合GB 7101的要求。3.1.4以上原辅料还应符合GB 2762、GB 2763的规定。3.2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 规定。表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泽淡红色滋味、气味具有枸杞的清香味,无异味,无异臭状态透明、均匀,允许有少量沉淀。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3.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 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pH 值3.0-6.5总糖,g/100g15铅(以 Pb 计),mg/L0.04锡(以 Sn 计),mg/kg150(仅适用于采用镀锡薄板包装的产品)锌、铜、铁总和,mg/L20(仅适用于金属灌装的产品)3.4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 3微生物指标项目采样方案a及限量ncmM菌落总数,CFU/mL52102104大肠菌群,CFU/mL52110霉菌,CFU/mL20酵母,CFU/mL20沙门氏菌,/25mL500-金黄色葡萄球菌,CFU/mL511001000注a: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及GB/T 4789.21执行。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m为微生物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微生物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3.5食品添加剂3.5.1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5.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6净含量Q/ZHHS 0010S-20193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5试验方法5.1感官要求检验按GB 7101规定的方法测定。5.2理化指标检验5.2.1总糖按GB 5009.7和GB 5009.8规定的方法测定。5.2.2pH 值按 GB 5009.237 规定的方法测定。5.2.3铅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测定。5.2.4锌、铜、铁总和按 GB 5009.13 或 GB 5009.14 或 GB 5009.90 规定的方法测定。5.2.5锡按 GB 5009.16 规定的方法测定。5.3微生物指标检验5.3.1菌落总数按GB 4789.2规定的方法测定。5.3.2大肠菌群按GB 4789.3中平板计数法规定的方法测定。5.3.3霉菌、酵母按GB 4789.15规定的方法测定。5.3.4沙门氏菌按GB4789.4规定的方法测定。5.3.5金黄色葡萄球菌按GB 4789.10第二法规定的方法测定。5.4净含量检验按 JJF 1070 规定执行。6检验规则6.1原辅料入库检验原辅料入库前应由检验部门按原料质量标准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6.2出厂检验成品出厂前须经逐批检验,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总糖、pH值、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和净含量,其它项目作不定期抽检。按本标准规定的方法检验合格,出具合格证后方可出厂。6.3型式检验6.3.1型式检验正常生产每半年进行一次,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Q/ZHHS 0010S-20194a)新产品投产前;b)原辅材料产地发生较大改变时;c)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的结果有较大差异时;e)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f)更换主要生产设备时。6.3.2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技术要求中的全部项目和标签。6.4组批由同一次投料、同一生产周期、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品种、相同规格的产品为一批。6.5抽样方法出厂检验时,每批次随机抽取20个最小独立包装,分别作为感官要求、理化指标、微生物指标的检验及留样;型式检验时,从任一批产品中,随机抽取25个最小独立包装,分别作为感官要求、理化指标、微生物指标的检验及留样。定量包装产品净含量检验抽样方法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的规定进行。6.6判定规则6.6.1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判为合格品。6.6.2微生物指标有一项不符合标准时,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不得复检。6.6.3其余项目如有不符合本标准时,对不合格项目从该批中加倍抽样复检,复检合格则判为合格产品;复检结果仍有一项不合格,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6.6.4在保质期内,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争议时,由双方协商解决或委托仲裁单位复验,以复验结果作为最终判定依据。7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7.1标签、标志7.1.1标签销售包装产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GB 28050、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等相关标准和有关规定的要求。7.1.2标志储运包装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7.2包装7.2.1包装采用符合 GB 4806.7 要求的聚丙烯瓶装或符合 QB/T 1877 要求的镀锡(铬)薄钢板印刷品,外包装采用白板纸盒。7.2.2可根据市场的需求和产品的特性发展新的包装材料,且新的包材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7.2.3运输包装:瓦楞纸箱,应符合 GB/T 6543 的规定。7.3运输运输车辆应经常保持清洁、干燥。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装、混运。运输时防止挤压、爆晒、雨淋。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摔撞。7.4贮存7.4.1产品应常温贮存,仓库需保持阴凉、干燥、通风,不得露天堆放。不得与潮湿、有毒、有腐蚀性的物品、或其它杂物混存,离墙、离地 10cm 以上。Q/ZHHS 0010S-201957.4.2符合 7.4.1 的贮存条件,产品保质期为 24 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