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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ZRDY
0001
S-2022
即食薯类制品
2022
即食
薯类
制品
江 苏 中 融 东 一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ZRDY 0001S-2022 即食薯类制品 2022-04-15 发布 2022-05-10 实施 江苏中融东一食品有限公司发 布 Q/ZRDY J S Q B备案编号:3 2 0 8 8 8 S-2 0 2 2备案日期:2 0 2 2-0 5-0 9Q/ZRDY 0001S-2022 I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规定的格式进行编制并确定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本标准中的指标铅(以Pb计)限量0.9mg/kg,严于GB 2762中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中“蔬菜制品(经水煮或油炸的蔬菜)”1.0mg/kg的规定。本标准贯彻执行了国家标准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和 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有关规定。本标准由江苏中融东一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董武俊、石靖维。本标准于2022年05月首次发布。J S Q BQ/ZRDY 0001S-2022 1 即食薯类制品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即食薯类制品的分类及命名、要求及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红薯或/和马铃薯、芋头为主要原料,适量添加食用植物油或/和固态复合调味料、半固态复合调味料、食用盐、白砂糖、香辛料(GB/T 12729.1 中除罂粟以外的品种)粉,经清洗、去皮、修整、分切、漂烫或不漂烫、冷冻或冷藏、油炸、冷却、包装制成的即食薯类制品(以下简称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 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2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 GB 5009.22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酸价的测定 GB 5009.23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羰基价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2729.1 香辛料和调味品 名称 GB 131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J S Q BQ/ZRDY 0001S-2022 2 GB/T 15691 香辛料通用技术条件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316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合调味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分类及命名 3.1 根据原料不同及分切成不同几何形状分为不同品种。3.2 产品以+“薯类名称”+“分切几何形状名称”命名产品;示例:“红薯片”、“马铃薯条”、“芋头块”等。3.3 根据风味不同,可在上述产品名称(3.2)中增加风味名称;示例:香辣马铃薯条或马铃薯条(香辣味)。4 要求及试验方法 4.1 原辅材料要求 4.1.1 红薯、马铃薯和芋头应新鲜、清洁、无腐烂、无病虫害,并符合 GB 2762、GB 2763 的规定。4.1.2 食用植物油应符合 GB 2716 的规定。4.1.3 固体复合调味料、半固态复合调味料应符合GB31644 的规定。4.1.4 食用盐应符合 GB 2721 的规定。4.1.5 食糖应符合 GB 13104 的规定。4.1.6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4.1.7 香辛料(GB/T12729.1 中除罂粟以外的品种)应符合 GB/T 15691,并符合 GB 2762、GB 2763 的规定。4.2 感官指标及试验方法 感官指标及试验方法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指标及试验方法 项目 要求 检验方法 色泽 具有相应品种经过加工后应有的正常色泽。取适量样品,将样品置于清洁、干燥的白瓷盘中,在自然光下观察,嗅其气味、品其滋味。滋味和气味 具有相应品种经过加工后应有的滋味与香气,无异味。组织形态 呈与该产品名称相对应的几何形状,口感酥脆,允许有少量碎片。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4.3 理化指标及试验方法 理化指标及试验方法应符合表2的规定。J S Q BQ/ZRDY 0001S-2022 3 表2 理化指标及试验方法 项目 指标 检验方法 水分,g/100g 5.0 GB 5009.3 酸价(以脂肪计)(KOH),mg/g 3 GB 5009.229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 0.25 GB 5009.227 羰基价(以脂肪计),meq/kg 20 GB 5009.230 铅(以 Pb 计)/(mg/kg)0.9 GB 5009.12 食品添加剂 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4.4 微生物指标及试验方法 微生物指标及试验方法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3 微生物指标及试验方法 项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表示)检验方法 n c m M 菌落总数 5 2 104 CFU/g 105 CFU/g GB 4789.2 大肠菌群 5 2 10 CFU/g 102 CFU/g GB 4789.3 沙门氏菌 5 0 0 GB 4789.4 金黄色葡萄球菌 5 1 102 CFU/g 103 CFU/g GB 4789.10 a 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4.5 净含量及试验方法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的规定。试验方法按JJF 1070规定进行。4.6 生产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5 检验规则 5.1 检验分类 产品的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5.2 出厂检验 5.2.1 产品应经生产厂按本标准检验,被判定为“合格”的产品应出具合格证明后方可出厂。5.2.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水分、酸价、过氧化值、羰基价、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净含量。5.3 型式检验 J S Q BQ/ZRDY 0001S-2022 4 5.3.1 型式检验在下列情况之一时进行:a)产品批量投产前;b)正常生产每半年或停产 3 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c)原料来源发生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d)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要求时。5.3.2 型式检验的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除 4.1、4.6 以外的全部要求。5.4 组批与抽样 5.4.1 产品以同一次投料、同一班次生产的同规格产品为一批次。5.4.2 出厂检验的样本应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少于 5 个最小包装单位、总量不小 500g(净含量允差检验样本另计)。5.4.3 型式检验的样本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少于 10 个最小包装单位、总量不小于 1kg(净含量允差检验样本另计)。5.5 判定规则 5.5.1 产品经检验,符合本标准规定的产品判定为“合格批”或该次型式检验结论为“合格”。5.5.2 产品经检验,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允许复检,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批”或该次型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余项目指标如有不合格,可用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若复检结果仍有 不合格项,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批”或该次型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 标志 6.1.1 产品的销售包装标志应符合 GB 7718 和 GB 28050 的规定。6.1.2 产品的运输包装图形类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6.2 包装 6.2.1 产品外包装用瓦楞纸箱,包装应完整、牢固。6.2.2 产品内包装材料应符合食品安全要求。6.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运。6.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清洁、阴凉、通风干燥的室内,不得与生鲜、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贮。7 保质期 J S Q BQ/ZRDY 0001S-2022 5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贮运条件下,产品保质期为12个月。J S Q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