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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ZHHS 0014 S-2019 强化钙固体饮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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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ZHHS 0014 S-2019 强化钙固体饮料 2019 强化 固体 饮料
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Q/ZHHSQ/ZHHS 0014 S-2019强化钙固体饮料2019-03-01 发布2019-03-01 实施珠珠海海市市厚厚生生药药业业有有限限公公司司发布发布备案号:44040021S-2019备案日期:2019年03月05日Q/ZHHS 0014 S-2019I前言本标准依据 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要求进行编写。本标准由珠海市厚生药业有限公司起草、提出并负责解释。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何家靖。本标准首次发布日期为 2019 年 03 月 01 日。Q/ZHHS 0014 S-20191强化钙固体饮料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强化钙固体饮料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白砂糖为主要原料,添加食品添加剂:L(+)-酒石酸、碳酸氢钠、食品用香精、-胡萝卜素,添加食品营养强化剂:碳酸钙,经粉碎、调配、混合、制粒、压片、包装工艺加工制成,冲调倍数达到 50 倍以上的管装的强化钙固体饮料。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订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317白砂糖GB 188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碳酸氢钠GB 1886.2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碳酸钙(包括轻质和重质碳酸钙)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78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GB/T 4789.21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冷冻饮品、饮料检验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钙的测定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10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88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胡萝卜素GB 126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料生产卫生规范GB 1310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GB 1488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2554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L(+)-酒石酸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Q/ZHHS 0014 S-20192GB 306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 123 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 年 第四部3技术要求3.1原辅料要求3.1.1 白砂糖应符合GB/T 317、GB 13104的规定。3.1.2 碳酸钙应符合GB 1886.214的规定。3.1.3-胡萝卜素应符合GB 8821的规定。3.1.4 碳酸氢钠应符合GB 1886.2的规定。3.1.5 L(+)-酒石酸应符合GB 25545的规定。3.1.6 食品用香精应符合GB 30616的规定。3.1.7 以上原料、料应符合GB 2761、GB 2762、GB 2763的规定。3.2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 1 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泽白色或微含红色色差性状片状,无结块,冲调后呈黄色均匀混悬液体滋味、气味冲调后具本品特有香味,味甜且无异味,无异臭杂质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3.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水分,g/100g5.0崩解时限,min5铅(以Pb计),mg/kg1.0钙,mg/kg2500-100003.4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 3 微生物指标项 目采样方法及限量ncmM菌落总数/(CFU/g)521035104大肠菌群/(CFU/g)5210102霉菌/(CFU/g)40沙门氏菌/(/25g)500-金黄色葡萄球菌/(CFU/g)511001000注1: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m为微生物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微生物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Q/ZHHS 0014 S-20193注2: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和GB/T 4789.21执行。3.5食品添加剂/食品营养强化剂3.5.1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 2760的要求。3.5.2 食品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GB 14880的要求。3.6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的规定。4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符合GB 14881、GB12695的规定。5检验方法5.1感官要求检验取适量样品放置洁净的白瓷盘中,在自然光线下肉眼观察其色泽、组织形态,按照标签标示冲调或冲泡方法制备250mL样品,记录冲泡过程崩解时间,将样品倒入无色透明的容器中,置于明亮处,立即嗅其气味,品尝其滋味,静置2min后,看容器底部有无异物。5.2理化指标检验5.2.1水分按GB 5009.3 规定的方法测定。5.2.2崩解时限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年第四部规定的方法测定。5.2.3铅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5.2.4钙按GB 5009.92规定的方法测定。5.3微生物指标检验5.3.1菌落总数按GB 4789.2规定方法测定。5.3.2霉菌按GB 4789.15规定的方法测定。5.3.3大肠菌群按GB 4789.3中平板计数法规定方法测定。5.3.4致病菌沙门氏菌和金黄色葡萄球菌分别按GB 4789.4、GB 4789.10(第二法)规定的方法测定。5.4净含量检验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6检验规则6.1原、辅料入库检验原、辅料入库前应由生产单位技术检验部门按原料质量标准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6.2出厂检验6.2.1组批和抽样同一投料量、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每批抽样数独立包装应不少于12个,样品量总数不少于500g,检样一式二份,供检验和留样备用。6.2.2检验项目Q/ZHHS 0014 S-20194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水分、钙、菌落总数、大肠菌群。6.2.3判定规则出厂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该产品合格。微生物指标如有不合格项,判定该产品不合格,并不得复检;如其他项目不合格,可从原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如仍有1项指标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6.3型式检验型式检验正常生产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前;b)原辅材料产地或供应商发生改变时;c)停产3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的结果有较大差异时;e)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f)更换生产设备时。6.3.1组批和抽样同一投料量、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每批抽样数独立包装应不少于12个,样品量总数不少于500g,检样一式二份,供检验和复检备用。6.3.2检验项目本标准第3章的全部项目和标签。6.3.3判定规则型式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该产品合格。微生物指标如有不合格项,判定该产品不合格,并不得复检;如其他项目不合格,可从原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如仍有1项指标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7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7.1标签、标志产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GB 28050及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标示冲调稀释倍数为50倍以上。7.2包装产品内包装使用聚乙烯树脂瓶和聚丙烯树脂盖,符合GB4806.7要求,外包装使用瓦楞纸箱,符合GB/T6543的要求。7.3运输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碍食品卫生安全的物品混装混载。7.4贮存产品保存在阴凉通风处,不得露天堆放、日晒、雨淋,不得在热原处堆放。产品堆放必须距离墙、地面20cm以上,不得与有害物质混存,防止潮湿。防鼠害、防虫蛀、常温保存。在符合上述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产品未启封,保质期为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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