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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YCZW 0001 S-2021 混合调味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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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YCZW 0001 S-2021 混合调味茶 2021 混合 调味
备案号:QB64/0193S-2021Q/YCZW银 川 知 微 生 物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Q/YCZW 0001S2021混合调味茶2021-04-21发布2021-04-21 实施银川知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 布Q/YCZW 0001S2021前言本标准的卫生安全指标是GB 2761-20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和GB 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确定。本标准是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编写的。本标准由银川知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银川知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的主要起草人:吴秀丽、何超然、黄宇、何娜、林文星、焦美娟、刘成。本标准有效期五年。Q/YCZW 0001S20214混合调味茶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混合调味茶的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百合、罗汉果、枸杞、红枣、桂圆、冰糖、菊花为基本原料,经过挑选、清洗、烘干、混合、包装后制成的混合调味茶产品。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GB/T 5009.19食品中有机氯农药多组分残留量的测定GB/T 5009.20食品中有机磷农药残留量的测定GB/T 5009.103植物性食品中甲胺磷和乙酰甲胺磷农药残留量的测定GB/T 5009.110 植物性食品中氯氰菊酯、氰戊菊酯和溴氰菊酯残留量的测定GB/T 5009.176 茶叶、水果、食用植物油中三氯杀螨醇残留量的测定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DBS64/001 枸 杞DB62/T 412地理标志产品 兰州百合NY/T 694罗汉果GB/T 5835 干制红枣GB/T 16325 干果食品卫生标准GB/T 35883 冰 糖GB/T 20359 菊 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技术要求3.1原料要求3.1.1 百合应符合DB62/T 412的要求。3.1.2 罗汉果应符合NY/T 694的要求。3.1.3 枸杞应符合DBS64/001的要求。Q/YCZW 0001S202153.1.3 红枣应符合GB/T 5835的要求。3.1.4 桂圆应符合GB/T 16325的要求。3.1.5 冰糖应符合GB/T 35883的要求。3.1.6 菊花应符合GB/T 20359的要求。3.2感官指标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规定。表 1 感官指标3.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表 2 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水分,%18.0总灰分,%6.0铅(以Pb计),mg/kg3.0六六六总量,mg/kg0.2滴滴涕总量,mg/kg0.2三氯杀螨醇,mg/kg0.2氰戊菊酯,mg/kg0.5乙酰甲胺磷,mg/kg0.1杀螟硫磷,mg/kg0.53.4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2760的规定。3.5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3.6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项目要求外观混合调味茶外观干净整洁,混合均匀,无杂质。无霉变。无虫蛀。气味与滋味冲泡后具有混合调味茶应有的气味与滋味,无异味色泽冲泡后具有混合调味茶应有的色泽,色泽正常Q/YCZW 0001S20216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4检验方法4.1感官指标用感官检验。4.2 总灰分按 GB5009.4 规定方法检验。4.3 水分按 GB5009.3 规定方法检验。4.4 铅按 GB5009.12 规定方法检验。4.5六六六、滴滴涕按 GB/T 5009.19 规定的方法检验。4.6三氯杀螨醇按 GB/T 5009.176 规定的方法检验。4.7氰戊菊酯按 GB/T 5009.110 规定的方法检验。4.8杀螟硫磷按 GB/T5009.20 规定方法检验。4.9乙酰甲胺磷按GB/T 5009.103规定的方法检验。5检验规则5.1 以每批原料生产加工的产品为一批,在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 500g 样品进行检验,每批产品须经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后附有合格证方可出厂。5.2 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5.2.1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净含量、水分、标签。5.2.2 型式检验每 6 个月进行 1 次,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随时进行:a)新产品投产时;b)正式生产后,原料、工艺有较大变化时;c)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5.3 检验如有不合格项目,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但微生物指标不合格时不得复检。6标志、包装、运输、贮存6.1 标志应符合GB 7718的规定。Q/YCZW 0001S202176.2 包装6.2.1 内包装用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塑料袋装。包装定量误差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6.2.2 外包装用纸箱装,每箱总重量不得少于总净重。6.3 运输6.3.1 应使用食品专用运输车,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品一起运输。6.3.2 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日晒、雨淋、重压。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不得抛摔。6.4 贮存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库房内。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品共同存放。产品码放应离地面10cm以上,离墙壁20cm以上。在上述条件下保质期为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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