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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ZHXJ 0009 S-2019 卤肉食用菌罐头.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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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ZHXJ 0009 S-2019 卤肉食用菌罐头 2019 卤肉 食用菌 罐头
Q/ZHXJ 漳 州 市 宏 香 记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ZHXJ 0009S-2019 卤肉食用菌罐头 2019-07-20 发布 2019-08-10 实施 漳州市宏香记食品有限公司 发 布 Q/ZHXJ 0009S-2019 I 前 言 本标准按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编写。本标准的感官指标根据产品的特性制定;污染物限量根据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制定,其中铅的限量严于GB 2762的规定;米酵菌酸限量根据GB 709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菌及其制品制定;其它项目根据相关规定制定。本标准由漳州市宏香记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漳州市宏香记食品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军辉、郭徐静、周惠艺。本标准适用于漳州市宏香记食品有限公司及其相关企业。、漳州市宏香记食品有限公司。地址:福建漳州蓝田经济开发区龙文园区浦口路 5 号。2、中宝(福建)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地址:福建省漳州市平和县小溪镇大坂洋工业区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ZHXJ 0009S-2019 1 卤肉食用菌罐头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卤肉食用菌罐头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食用菌、水为主要原料,以鲜(冻)畜、禽肉为辅料,添加或不添加白砂糖、味精、鸡精调味料、食用盐、食用油、酿造酱油、鱼露、香辛料、食品用香精香料,经原料验收、处理、预煮、卤制、炒制、冷却、包装、灭菌等工序制成的卤肉食用菌罐头。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317 白砂糖 GB 270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畜、禽产品 GB 27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 GB 272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味精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4789.2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商业无菌检验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 5009.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的测定 GB 5009.12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铬的测定 GB 5009.18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米酵菌酸的测定 GB/T 5461 食用盐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09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菌及其制品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ZHXJ 0009S-2019 2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89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罐头食品生产卫生规范 GB 1013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水产调味品 GB/T 10786 罐头食品的检验方法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15691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 GB/T 18186 酿造酱油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T 28118 食品包装用塑料与铝箔复合膜、袋 GB 2993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料通则 GB 306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 QB/T 1006 罐头食品检验规则 SB/T 10371 鸡精调味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 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技术要求 3.1 原辅料 3.1.1 食用菌:应符合 GB 7096 的要求。3.1.2 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要求。3.1.3 鲜(冻)畜、禽肉:应符合 GB 2707 的要求。3.1.4 白砂糖:应符合 GB/T 317 的要求。3.1.5 味精:应符合 GB 2720 的要求。3.1.6 鸡精调味料:应符合 SB/T 10371 的要求。3.1.7 食用盐:应符合 GB/T 5461 的要求。3.1.8 食用油:应符合 GB 2716 的要求。3.1.9 酿造酱油:应符合 GB/T 18186 的要求。3.1.10 鱼露:应符合 GB 10133 的要求。3.1.11 香辛料:应符合 GB/T 15691 的要求。3.1.12 食品用香精:应符合 GB 30616 的要求。3.1.13 食品用香料:应符合 GB 29938 的要求。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ZHXJ 0009S-2019 3 3.2 感官指标 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1 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 色泽 具有相应产品应有的正常色泽。组织形态 具有相应产品的固形物应有的状态。滋味与气味 具有相应产品应有的正常滋味与气味,无不良滋味与气味。杂质 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 3.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铅(以 Pb 计)/(mg/kg)1.0 镉(以Cd计)/(mg/kg)0.5 总汞(以Hg计)/(mg/kg)0.1 总砷(以As计)/(mg/kg)0.5 铬(以Cr计)/(mg/kg)1.0 米酵菌酸a/(mg/kg)0.25 a仅限以银耳为主要原料的产品。3.4 真菌毒素限量 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GB 2761的规定。3.5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罐头食品商业无菌要求。3.6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3.7 食品添加剂 3.7.1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7.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4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和GB 8950的要求。5 试验方法 5.1 感官指标 按 GB/T 10786 规定的方法检验。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ZHXJ 0009S-2019 4 5.2 理化指标 5.2.1 铅 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检验。5.2.2 镉 按 GB 5009.15 规定的方法检验。5.2.3 总汞 按 GB 5009.17 规定的方法检验。5.2.4 总砷 按 GB 5009.11 规定的方法检验。5.2.5 铬 按GB 5009.123规定的方法检验。5.3 米酵菌酸 按GB 5009.189规定的方法检验。5.4 商业无菌 按GB 4789.26规定的方法检验。5.5 净含量 按JJF1070中规定的方法检验。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以同一投料、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规格产品为一货批。6.2 抽样 按QB/T 1006规定的方法执行。6.3 出厂检验 产品须经生产企业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净含量、商业无菌。6.4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为本标准技术要求的全部项目,每半年不少于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试制鉴定时;b)正式生产时,如原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到产品的质量;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ZHXJ 0009S-2019 5 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产品停产3个月及以上,恢复生产时;e)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要求时。6.5 判定规则 检验结果如有不合格项,可对原批次产品双倍取样或对留置备查样品进行复检,复检结果如仍有不合格项,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得复检。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 7.1 标志 标签应符合GB 7718、GB 28050及国家相关规定的要求。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7.2 包装 产品采用铝箔复合袋包装,包装材料应符合GB/T 28118的规定。外包装为瓦楞纸箱,瓦楞纸箱应符合GB/T 6543的要求。7.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装、混运,运输时应有防雨、防潮、防暴晒措施,避免剧烈撞击和重压。7.4 贮存 产品应贮存于清洁、干燥、通风的专用仓库内,产品堆放应离地离墙20cm以上。7.5 保质期 在符合上述运输、贮存的条件下,且包装完好,产品保质期以标签标示为准。_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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