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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ZKLX 0001 S-2019 糖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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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ZKLX 0001 S-2019 糖浆 2019
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Q/ZKLXQ/ZKLX 0001S-2019糖浆2019-05-01 发布2019-05-01 实施中科领先(肇庆)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发布备案号:44120039S-2019备案日期:2019年05月14日Q/ZKLX 0001S-2019I前言本标准按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编写。本标准由中科领先(肇庆)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军、朱秀梅、张钊。本标准于 2019 年 05 月首次发布。Q/ZKLX 0001S-20191糖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糖浆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白砂糖、水为原料,经过溶糖、包装等工序加工而成的糖浆。本产品可作为食品加工用原料。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317白砂糖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果糖、葡萄糖、蔗糖、麦芽糖、乳糖的测定GB 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310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技术要求3.1原辅料要求3.1.1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要求。3.1.2白砂糖应符合GB/T 317、GB 13104的规定。3.1.3以上原料还应符合 GB 2762、GB 2763 的要求。3.2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泽无色或浅黄色滋味及气味甜味温和,无异味Q/ZKLX 0001S-20192性状呈粘稠状液态杂质无肉眼可见杂质3.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水分,%35总糖(以还原糖计),%65总砷(以As计),mg/kg0.5铅(以Pb计),mg/kg0.43.4食品添加剂要求食品添加剂的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3.5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要求定量包装产品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4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符合GB 14881的规定。5试验方法5.1感官检验在自然光线下观察其色泽和状态,闻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后品其滋味。5.2理化检验5.2.1水分按GB 5009.3进行测定。5.2.2总糖按GB 5009.8进行测定。5.2.3总砷按 GB 5009.11 进行测定。5.2.4铅按GB 5009.12进行测定。5.3净含量检验按JJF 1070进行。6检验规则6.1原辅材料入库检验原料入库前应由生产单位技术检验部门按原料质量标准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6.2 组批组批和: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6.3 抽样Q/ZKLX 0001S-20193每批产品按千分之三随机抽样,但每批不应少于2件,分别用于检验和留样备查。净含量检验抽样方法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的规定进行。6.4出厂检验6.4.1每批产品应由本厂质检部门,按出厂检验项目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准出厂。6.4.2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水分。6.5型式检验6.5.1正常生产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前;b)原辅材料产地或供应商发生改变时;c)更换主要生产设备时;d)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e)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的结果有较大差异时;f)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6.5.2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6.6 判定规则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如有项目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仍有 1 项指标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7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7.1标签、标志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的规定,运输包装装箱外应标明:产品名称、制造者名称和地址、数量、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箱体尺寸、并标有“小心轻放”、“防潮”、“请勿倒置”等字样或标志,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7.2包装产品采用瓶装、罐装,包装用塑料瓶、塑料罐应符合GB 4806.7的要求和相应法律、法规的规定,外包装纸箱应符合GB/T 6543的要求。7.3运输产品运输时,应防雨、防晒,运输工具应符合食品卫生要求,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运输。装卸时小心轻放。7.4贮存7.4.1产品应贮存在干燥、通风良好的场所,不应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同处贮存。7.4.2包装箱不得直接接触地面,应放在地台板上,产品应离墙离地大于20cm,采用骑蓬堆,按包装储运图示标志限定堆码层数,每堆高度不超过2.5m,堆上严禁放置其它物品。7.4.3符合上述的贮运条件下,产品保质期为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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