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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ZKGQ 0022 S-2022 人参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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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ZKGQ 0022 S-2022 人参汁 2022 人参
Q/ZKGQ早 康 枸 杞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Q/ZKGQ0022S-2022人参汁2022-04-19 发布2022-04-19实施早康枸杞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备案号:QB64/0155S-20221Q/ZKGQ0022S-2022前言本标准的卫生指标是参考 GB/T 313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饮料标准编写。本标准的编写格式是按照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编写。本标准由早康枸杞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早康枸杞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朱彦华本标准有效期五年。2Q/ZKGQ0022S-2022人参汁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参汁(5年及5年以下人工种植人参)的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食品中农药残留、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人工种植鲜人参(5年及5年以下人工种植人参)为原料,经拣选、清洗、破碎、调配或不调配、杀菌、包装等工序加工而成的人参汁。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710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12143饮料通用分析方法GB 1245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酸的测定GB 126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生产卫生规范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T 313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饮料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技术要求3.1 原料要求3.1.1 人参应符合卫生部公告(2012年第17号)。3.1.2 人参应新鲜,无霉变、腐烂、虫蛀,并符合卫生部公告(2012年第17号)的标准规定3.1.3 生产加工用水应符合 GB5749 的要求。3Q/ZKGQ0022S-20223.2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 1 感官特性项目要求检验方法色泽淡黄色或黄白色取50ml被测样品,置于一洁净容器中,在自然光线下,用肉眼观察其色泽和组织形态,用嗅觉鉴别气味,用清水漱口后品其滋味。滋味和气味气香,味微苦组织形态无明显分层、状态均匀、有少量沉淀杂质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3.3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总皂苷(以人参皂苷Re计)g/100g 0.01NY 318-1997 附录B可溶性固形物(20以折光计)3.0GB/T 12143总酸(以无水柠檬酸计),g/L 0.10GB/T 12456铅(以 Pb 计),mg/0.0 4GB 5009.123.4 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指标按 GB 7101 规定执行。3.5 净含量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4 食品添加剂4.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4.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有关规定。5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12695及GB14881的 规定。6检验规则6.1 组批以同一品种的原料、同一次投料、同一工艺所生产的同一规格产品为一批。6.2 抽样4Q/ZKGQ0022S-2022以同一班次连续性生产同一品种的产品为一批,在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 1000ml 并且不少于 16 个最小包装样品进行检验,每批产品须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附有合格证方可出厂。6.3出厂检验6.3.1产品出厂前,应由公司的检验部门按本标准逐批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后,签发检验合格证(或成品放行单),方可出厂,并附有合格证。6.3.2 出厂检验项目感官、净含量、可溶性固形物、菌落总数、大肠菌群。6.4 型式检验6.4.1 在正常生产时,每一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a)新产品投入生产时;b)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c)生产主要设备或关键工艺发生变化时;d)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6.5 判定规则6.5.1 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该批产品合格。6.5.2 检验项目如有不合格项(微生物除外),应加倍抽样复检。复检如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6.5.3 微生物项目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不得复检。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7.1 标志7.1.1产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规定,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规定7.1.2 应符合国家卫生公告(2012年第17号),若公告发生变化随之符合最新公告。(孕妇、哺乳期妇女及14周岁以下儿童不宜食用)。7.2 包装包装容器(袋)应干燥、洁净、无异味,并符合国家食品卫生要求的包装材料7.3 运输7.3.1 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严禁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贮、混运。7.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7.3.3 在运输过程中,必须防止曝晒、雨淋、受潮。7.4 贮存7.4.1 产品离地、离墙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中,并有防蝇、防鼠、防尘设施。7.4.2 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贮存,不得斜放倒置,5Q/ZKGQ0022S-2022严禁露天堆放、日晒、雨淋。7.5 保质期a)符合本标准规定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常温条件下储存,保质期为12个月;b)符合本标准规定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0-4的条件下储存,保质期为24个月;c)符合本标准规定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18的条件下储存,保质期为3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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