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汇文网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
网站客服:3074922707
QZKHJH
0002
S-2021
橘红泡腾片
2021
橘红
泡腾片
Q/ZKHJH 广东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Q/ZKHJH 0002S2021 橘红泡腾片 广东中科化橘红药业有限公司 发 布 2022-01-01 实施 2021-11-10 发布 备案号:44090043S-2022备案日期:2022年03月18日备案有效期:伍年Q/ZKHJH 0002S2021 I 前 言 本标准编写格式依据 GB/T 1.12020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本标准由广东中科化橘红药业有限公司提出和归口。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钊圣、陶连友。本标准于 2021 年 11 月 10 日首次发布,于 2022 年 01 月 01 日开始实施。Q/ZKHJH 0002S2021 1 橘红泡腾片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橘红泡腾片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橘红、葛根、乌梅主为要原材料,经提取、浓缩、干燥后,粉碎成细微粉末,再加蜂蜜、木糖醇、柠檬酸、碳酸钠、碳酸氢钠等辅料,经过混合、湿法制粒、压片成型、干燥、筛选、包装、检验等工艺制成的橘红泡腾片。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88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碳酸钠 GB 188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碳酸氢钠 GB 1987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T 4789.21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冷冻饮品、饮料检验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锡的测定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 9687 食品包装用聚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 GB 13509 食品添加剂 木糖醇 Q/ZKHJH 0002S2021 2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49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蜂蜜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 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T 28118 食品包装用塑料与铝箔复合膜、袋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3 技术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 橘红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 年版一部)的规定。3.1.2 葛根、乌梅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 年版一部)的规定。3.1.3 蜂蜜应符合 GB 14963 的要求。3.1.4 木糖醇应符合 GB 13509 的要求。3.1.5 柠檬酸应符合 GB 1987 的要求。3.1.6 碳酸钠应符合 GB 1886.1 的要求。3.1.7 碳酸氢钠应符合 GB 1886.2 的要求 3.1.8 以上所有原料还应符合 GB 2761、GB 2762 和 GB 2763 的规定。3.2 感官指标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要求。表1 感官指标 项 目 要 求 色泽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滋味、气味 具有该产品相应的滋味及气味,无异味,无异臭。状态 片状,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异物。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g/100g 7.0 铅(以Pb计)/(mg/kg)0.5 Q/ZKHJH 0002S2021 3 锡(以Sn计,仅适用于采用镀锡薄板容器包装的产品),mg/kg 150 总黄酮含量/(%)5.50 柚皮苷含量/(%)5.00 野漆树苷含量/(%)0.20 3.4 微生物指标 3.4.1 经商业无菌生产的产品应符合商业无菌的要求。3.4.2 非商业无菌生产的产品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 3 的要求。表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指 标 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表示)n c m M 菌落总数,CFU/g 5 2 103 5104 大肠菌群,CFU/g 5 2 10 102 沙门氏菌 5 0 0-霉菌,CFU/g 50 注1: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和GB 4789.21执行;注2: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值m的样品数;m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致病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1.1 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 1.1.1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2760;1.1.2 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14880。1.2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2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符合GB 14881的规定。3 试验方法 Q/ZKHJH 0002S2021 4 3.1 感官要求 取约5g的被测样品置于一洁净的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线下用肉眼观察其色泽和状态,按标签上所述的使用方法与透明的玻璃烧杯内冲溶稀释后,立即嗅其香气,辨其滋味,静置2min后,看烧杯底部有无异物。3.2 理化指标 3.2.1 水分水分 按 GB 5009.3 中规定的方法测定。3.2.2 铅铅 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测定。3.2.3 锡锡 按 GB 5009.16 规定的方法测定。3.3 微生物限量 3.3.1 商业无菌商业无菌 按 GB 4789.26 规定的方法测定。3.3.2 菌落总数菌落总数 按 GB 4789.2 规定的方法测定。3.3.3 大肠菌群大肠菌群 按 GB 4789.3 规定的方法测定。3.3.4 霉菌霉菌 按 GB 4789.15 规定的方法测定。3.3.5 沙门氏菌沙门氏菌 按 GB 4789.4 规定的方法测定。3.4 净含量 按JJF 1070中规定的方法检验。4 检验规则 4.1 抽样原辅料入库检验 原辅料应经公司质量检验部按要求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4.2 组批 同一原料、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同一品种的产品为一批。4.3 抽样方法和数量 在成品库内从每批产品随机抽取,每批抽样数独立包装应不少于14个(不含净含量抽样),检样一式二份,供检验和复检备用。净含量偏差抽样方法按JJF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4.4 出厂检验 4.4.1 产品出厂前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结果符合标准求,并出具质量合格证的产品方可出厂。4.4.2 净含量、感官要求、水分、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为每批必检项目。4.5 型式检验 4.5.1 型式检验应每半进行一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Q/ZKHJH 0002S2021 5 a)产品定型投产时;b)更换主要生产设备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原料产地或供货商发生变化时;e)产品停产六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f)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4.5.2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第 3 章要求的全部项目和标签。4.6 判定规则 4.6.1 检验结果符合本标准要求,则判定该次检验合格;4.6.2 如果检验结果微生物限量项目不符合时,则整批产品不合格且不得复检;4.6.3 其余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应重新按 6.3 抽样方案加倍取样复检,复检结果符合要求时,作合格评论。复检后如仍有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整批产品不合格。5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5.1 标志、标签 5.1.1 图形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要求。5.1.2 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要求。5.2 包装 5.2.1 产品所用的包材应符合相应食品级国家标准的要求,铝箔膜、装应符合 GB/T 28118 的要求,复合装或复合膜应符合 GB 9683 的要求,塑料罐应符合 GB4806.7 的要求。5.2.2 外包装纸箱应符合 GB/T 6543 的要求。5.3 运输 5.3.1 运输工具应保持干清洁、平整、无异味;应防止污染。不能影响包装及质量。5.3.2 运输时要防止受热、受潮。5.3.3 运输时应轻装轻卸,平面堆放,防止倾倒、重压,防止包装破碎和产品变形。若有破损时,应及时加封。5.3.4 在周转堆放时,应防止日晒雨淋,不得在露天长期堆放,或直接放在地上,以免受潮。5.4 贮存 产品应存放于通风阴凉、干燥、清洁、无异味的库房中,避免阳光直射。应有防火、防虫、防鼠设施,并应防止农药和其他化学物品污染成品,贮存时货物离地面10cm,离墙面10cm。产品在包装完整无破损的状态下,保质期为24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