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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ZKGQ 0008 S-2019 枸杞粉及其系列产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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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ZKGQ 0008 S-2019 枸杞粉及其系列产品 2019 枸杞 及其 系列产品
备案号:BBEI 备案号:QB64/0171S-2019 早 康 枸 杞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ZKGQ Q/ZKGQ 0008S-2019 枸杞粉及其系列产品 2019-05-10 发布 2019-05-10 实施 早康枸杞股份有限公司早康枸杞股份有限公司 发布发布 Q/ZKGQ 0008S-2019 II 前 言 本标准是按照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编写。本标准由早康枸杞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早康枸杞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田文青、朱彦华。本标准有效期五年。Q/ZKGQ 0008S-2019 1 枸杞粉及其系列产品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枸杞粉及系列产品的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枸杞干果、枸杞鲜果、冻干枸杞、枸杞系列副产品等为原料,经清洗、烘干或真空冷冻干燥、粉碎(破壁)、调配或不调配、包装等工艺,制成的枸杞粉及其系列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4789.2 食品国家安全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国家安全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菌计数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3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二氧化硫的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则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技术要求 3.1 原料要求 具有枸杞及枸杞系列副产品等有的色泽与滋味;3.2 枸杞分的分类 a)原料型枸杞粉 以枸杞干果、枸杞鲜果、枸杞系列副产品等为原料,经清洗、烘干或真空冷冻干燥、粉碎(破壁)、包装等工艺生产,提供给食品工业作为加工原料或配料的枸杞粉及其系列产品。b)既食型枸杞粉 以枸杞干果、枸杞鲜果、枸杞系列副产品等为原料,经清洗、烘干或真空冷冻干燥、粉碎(破壁)、调配其他果蔬粉、添加或不添加白砂糖等辅料加工而成的可供直接食用的粉状冲调枸杞粉及其系列产品。3.3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规定。Q/ZKGQ 0008S-2019 2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指 标 色 泽 具枸杞粉应有的色泽,呈橙黄色、橙红色或紫红色及调配后应有的色泽。形 态 疏松均匀的细粉,允许有一捏即碎的粉块。滋味与气味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滋味、气味,无异味。杂质 无肉眼可见杂质。冲调性 冲调后无结块,均匀一致。3.4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原料性 既食型 水分/%8.0 9.0 铅(以Pb计)/(mg/Kg)1.0 1.0 二氧化硫残留量,mg/kg 50 50 3.5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 3 的规定适用于既食型枸杞粉。表 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指标 菌落总数,cfu/g 100000 大肠菌群,MPN/100g 150 霉菌,cfu/g 100 酵母菌,cfu/g 100 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不得检出 4 食品添加剂 4.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4.2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规定。5 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规定。6 试验方法 6.1 感官指标用感官检验。6.2 水分按 GB 5009.3 规定方法检验。Q/ZKGQ 0008S-2019 3 6.3 铅按GB 5009.12 规定方法检验。6.4 二氧化硫按GB5009.34规定方法检验。6.5 菌落总数按GB 4789.2规定方法检验。6.6 大肠菌群按GB 4789.3规定方法检验。6.7 霉菌、酵母菌按GB 4789.15规定方法检验。6.8 致病菌按GB 29921 规定方法检验。7 检验规则 7.1 以同一班次连续性生产同一品种的产品为一批,在每批产品中随机抽样 500g 进行检验,每批产品须经厂品管部检验合格后附有合格证方可出厂。7.2 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7.2.1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净含量、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7.2.2 型式检验每年进行一次,在有下列情况下亦应随时进行:a)新产品投产时;b)正式生产后,原料、工艺有较大变化时;c)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7.3 判定规则 7.3.1 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产品合格。7.3.2 检验项目如有(不含微生物检测项目)不合格,可以从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检,复检后仍有项目不合格的,判定产品不合格。7.3.3 微生物项目有一项不合格,判定产品不合格,不得复检。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1 标志 产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规定,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8.2 包装 8.2.1 内包装用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容器盛装。包装定量误差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8.2.2 外包装用纸箱装,每箱总重量不得少于总净重。8.3 运输 8.3.1 应使用食品专用运输车,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品一起运输。8.3.2 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日晒、雨淋、重压。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不得抛摔。8.4 贮存 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库房内。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品一起存放。产品码放离离地面 10cm 以上,离墙壁 20cm 以上。8.5 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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