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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ZKBW 0001 S-2021 复合益生菌饮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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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ZKBW 0001 S-2021 复合益生菌饮品 2021 复合 益生菌 饮品
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 Q/ZKBW Q/ZKBW 0001S-2021 复合益生菌饮品 2021-10-17 发布 2021-11-17 实施 中科博威(广东)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发布发布 备案号:44011249S-2021备案日期:2021年11月24日备案有效期:伍年Q/ZKBW 0001S-2021 I 前 言 本标准根据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编制。本标准由中科博威(广东)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提出并归口。本标准由中科博威(广东)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起草。本标准也适用于于委托生产方:大时代生物工程(深圳)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沙平北路515号港华工业园F栋)。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林亿城。本标准于 2021 年 10 月 17 日首次发布,于 2021 年 11 月 17 日开始实施。Q/ZKBW 0001S-2021 1 复合益生菌饮品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复合益生菌饮品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水及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益生菌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蛹虫草、香菇、姬松茸、蜂蜜、低聚果糖、玉竹、红枣、山楂、枸杞子,经原料处理、发酵、调配、均质、灌装、包装等工艺制成的未经杀菌的复合益生菌饮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T 4789.21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冷冻饮品、饮料检验 GB 4789.3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乳酸菌检验 GB 4806.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玻璃制品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4806.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锡的测定 GB 5009.18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展青霉素的测定 GB 5009.23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pH值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09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菌及其制品 GB 710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2143 饮料通用分析方法 GB 126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生产卫生规范 GB 1488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49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蜂蜜 Q/ZKBW 0001S-2021 2 GB 1520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淀粉糖 GB/T 23528 低聚果糖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QB/T 4575 食品加工用乳酸菌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关于批准塔格糖等6种新食品原料的公告(2014年第1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年版 一部 卫计委有关新食品原料、普通食品名单汇总的公告 3 技术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 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要求。3.1.2 益生菌应选用卫计委有关新食品原料、普通食品名单汇总的公告中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的品种,并应符合 QB/T 4575 的要求。3.1.3 蛹虫草应符合 GB 7096 和 关于批准塔格糖等 6 种新食品原料的公告(2014 年第 10 号)的要求。3.1.4 香菇应符合 GB 7096 的要求。3.1.5 姬松茸应符合 GB 7096 的要求。3.1.6 蜂蜜应符合 GB 14963 的要求。3.1.7 低聚果糖应符合 GB/T 23528、GB 15203 的要求。3.1.8 玉竹、山楂、枸杞子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 年版 一部的要求。3.1.9 红枣应洁净、无霉烂、无虫蛀、无异味。3.1.10 以上原辅料还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 的要求。3.1.11 所有原辅料还应符合相应食品卫生标准要求和有关规定。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泽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 滋味、气味 具有本品相应的滋味及气味,无异味,无异臭 状态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状态均匀,液态,长期静置后允许有少量沉淀或絮状物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要求。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可溶性固形物(20折光计法),%0.5 pH值 2.57.0 铅(以Pb计),mg/L 0.2 锡(以Sn计)a,mg/kg 150 展青霉素b,g/kg 50.0 a 仅限于采用镀锡包装罐包装的产品;b 仅适用于添加了山楂的产品。3.4 微生物限量 Q/ZKBW 0001S-2021 3 产品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 3 的要求。表 3 微生物限量 项 目 指 标 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mL表示)n c m M 大肠菌群,CFU/mL 5 2 1 10 沙门氏菌 5 0 0 乳酸菌,CFU/mL 1106 霉菌,CFU/mL 20 酵母,CFU/mL 20 注1: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和GB/T 4789.21执行;注2: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m为微生物限量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 为微生物限量的最高安全限量值。3.5 食品添加剂/食品营养强化剂的要求 3.5.1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 2760的要求。3.5.2 食品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GB 14880的要求。3.6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2695 和GB 14881的规定。5 试验方法 5.1 感官要求检验 按GB 7101的规定执行。5.2 理化指标检验 5.2.1 可溶性固形物 按GB/T 12143规定的方法测定。5.2.2 pH 值 按GB 5009.237规定的方法测定。5.2.3 铅 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5.2.4 锡 按GB 5009.16规定的方法测定。5.2.5 展青霉素 按GB 5009.185规定的方法测定。5.3 微生物限量检验 5.3.1 乳酸菌 按GB 4789.35规定的方法测定。5.3.2 大肠菌群 按GB 4789.3平板计数法规定的方法测定。5.3.3 霉菌、酵母 按GB 4789.15规定的方法测定。5.3.4 沙门氏菌 按GB 4789.4规定的方法测定。Q/ZKBW 0001S-2021 4 5.4 净含量检验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6 检验规则 6.1 原辅料入库检验 原辅料入库前应由企业质检部门按要求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6.2 组批 同一原料、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品种的产品为一批。6.3 抽样方法及数量 样品应从仓库成品库中随机抽样,每批抽样数独立包装应不少于14个(不含净含量抽样),检样一式二份,供检验和复检备用。其中净含量抽样按JJF 1070 规定的方法进行。6.4 出厂检验 6.4.1 产品出厂前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结果符合本标准要求的产品方可出厂。6.4.2 感官要求、净含量、可溶性固形物、pH 值、乳酸菌、大肠菌群为每批必检项目。6.5 型式检验 6.5.1 型式检验至少应每半年进行一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定型投产时;b)更换主要生产设备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原料产地或供货商发生变化时;e)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f)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6.5.2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中 3.2、3.3、3.4、3.5、3.6 要求的全部项目和标签。6.6 判定规则 6.6.1 检验结果符合本标准要求,则判定该批产品合格;6.6.2 如果检验结果微生物限量项目不符合时,则整批产品不合格,且不可复检;6.6.3 其余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应重新按 6.3 抽样方案加倍取样复检,复检结果符合本标准要求时,作合格评论。复检后如仍有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整批产品不合格。7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和标签 7.1.1 图形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要求。7.1.2 产品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要求,如有新食品原料的,还应符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原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卫生部)有关公告中标签、标识的要求。7.2 包装 产品所用的包装材料应符合表4的要求,塑料瓶的封口应严密,无渗漏;外包装箱体应有足够强度,箱缝应密封。表4 包装材料 包 装 材 料 要 求 镀锡包装罐 应符合 GB 4806.9 的要求 塑料瓶、瓶盖 应符合 GB 4806.7 的要求 玻璃瓶 应符合 GB 4806.5 的要求 纸箱 应符合 GB/T 6543 的要求 7.3 运输 7.3.1 运输工具应保持干燥、清洁、平整、无异味;应防止污染。不能影响包装及质量。Q/ZKBW 0001S-2021 5 7.3.2 运输时要防止受热、受潮。7.3.3 运输时应轻装轻卸,平面堆放,防止倾倒、重压,防止包装破碎和产品变形。若有破损时,应及时加封。7.3.4 在周转堆放时,应防止日晒雨淋,不得在露天长期堆放,或直接放在地上,以免受潮。7.4 贮存 产品应存放于通风阴凉、干燥、清洁、无异味的库房中,避免阳光直射。应有防火、防虫、防鼠设施,贮存时货物离地面20cm,离墙面20cm,并应防止农药和其他化学物品污染成品。产品在包装完整无破损的状态下,保质期根据产品的包装和贮存温度不同而有所不同,具体按标签标注的保质期内容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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