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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ZJYFS
0001
S-2022
雪菜肉丝方便菜肴
2022
肉丝
方便
菜肴
镇 江 元 丰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ZJYFS 0001S-2022 雪菜肉丝(方便菜肴)2022-05-10 发布 2022-06-22 实施 镇江元丰食品有限公司发 布 Q/ZJYFS J S Q B备案编号:3 2 1 2 8 4S-2 0 2 2备案日期:2 0 2 2-0 6-2 1Q/ZJYFS 0001S-2022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标准贯彻执行了 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中致病菌限量和 DBS 32/005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方便菜肴的规定,参照了 QB/T 5471方便菜肴的要求。本标准中铅(以 Pb 计)的限量为0.9mg/kg,严于 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中“蔬菜制品”的铅(以 Pb 计)1.0mg/kg 的限量规定。本标准由镇江元丰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郑宁。本标准于 2022 年 6 月首次发布。J S Q BQ/ZJYFS 0001S-2022 1 雪菜肉丝(方便菜肴)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雪菜肉丝(方便菜肴)的要求、检验规则及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雪菜(添加量不低于 50%)、精肉(猪肉,添加量约 30%)为主要原料,选择性配以食用盐、白砂糖、香辛料(不含罂粟)、生活饮用水、味精、食品添加剂(D-异抗坏血酸钠),主要经预处理、配料、熟制、冷却、包装制成的雪菜肉丝(方便菜肴)(以下简称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317 白砂糖 GB 1886.2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D-异抗坏血酸钠 GB 270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畜、禽产品 GB 27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酱腌菜 GB 272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味精 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3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检验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 5009.2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 N-亚硝胺类化合物的测定 GB 5009.3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亚硝酸盐与硝酸盐的测定 GB 5009.12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铬的测定 GB 5009.2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9959.1 鲜、冻猪肉及猪副产品 第 1 部分:片猪肉 J S Q BQ/ZJYFS 0001S-2022 2 GB 131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15691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 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 雪菜:应符合 GB 2714 的规定。3.1.2 精肉(猪肉):应符合 GB/T 9959.1、GB 2707 的规定。3.1.3 食用盐:应符合 GB 2721 的规定。3.1.4 白砂糖:应符合 GB/T 317、GB 13104 的规定。3.1.5 香辛料(不含罂粟):应符合 GB/T 15691 或 GB/T 15691 中 5.1 的规定,同时应符合 GB 2762和 GB 2763 的规定。3.1.6 生活饮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1.7 味精:应符合 GB 2720 的规定。3.1.8 D-异抗坏血酸钠:应符合 GB 1886.28 的规定。3.2 感官要求与试验方法 感官要求与试验方法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 感官要求与试验方法 项 目 要 求 试验方法 色泽 具有产品应有的色泽 取适量试样置于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状态和有无异物。嗅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品其滋味 滋味与气味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滋味与气味,无异味、无异嗅 组织形态 具有产品应有的组织形态 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 3.3 理化指标与试验方法 理化指标与试验方法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与试验方法 项 目 指 标 试验方法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 0.25 GB 5009.227 铅(以 Pb 计),mg/kg 0.9 GB 5009.12 总砷(以 As 计),mg/kg 0.5 GB 5009.11 铬(以 Cr 计),mg/kg 1.0 GB 5009.123 镉(以 Cd 计),mg/kg 0.1 GB 5009.15 N-二甲基亚硝胺,g/kg 3.0 GB 5009.26 J S Q BQ/ZJYFS 0001S-2022 3 表 2 理化指标与试验方法(续)项 目 指 标 试验方法 亚硝酸盐(以 NaNO2计),mg/kg 20 GB 5009.33 其他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 GB 2762 的规定 食品添加剂 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 3.4 微生物指标与试验方法 微生物限量与试验方法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 3 微生物限量与试验方法 项 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 CFU/g 表示)试验方法 n c m M 大肠菌群 5 2 10 100 GB 4789.3 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 5 0 0/25g GB 4789.30 沙门氏菌 5 0 0/25g GB 4789.4 金黄色葡萄球菌 5 1 100 1000 GB 4789.10 a 按照 GB 4789.1 的规定进行采样及处理。3.5 净含量允差与试验方法 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 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执行。试验方法按 JJF 1070 的规定进行。3.6 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4 检验规则 4.1 出厂检验 4.1.1 产品应按本标准检验合格,并出具合格证明后方可出厂。4.1.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大肠菌群、净含量。4.2 型式检验 4.2.1 一般情况下,型式检验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试制鉴定时;b)原料、生产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d)本批次出厂检验结果与以往批次有较大波动时;e)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4.2.2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第 3 章中除 3.1、3.6 外规定的全部项目。4.3 组批和抽样 4.3.1 同一时间段完成生产的同规格、同品种产品为一批。J S Q BQ/ZJYFS 0001S-2022 4 4.3.2 出厂检验样本应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少于 2kg(不少于 6 个最小包装单位,净含量允差检验样本另计)。4.3.3 型式检验的样本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少于 2kg(不少于 6 个最小包装单位,净含量允差检验样本另计)。4.4 判定规则 4.4.1 产品经检验,检验项目的指标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判该批次产品为合格批或该次型式检验结论为合格。4.4.2 除微生物指标外,检验项目的指标如有 12 项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可在原批次产品中加倍抽取样本或用备检样本复检不合格项,复检如仍不符合本标准规定,则判该批次产品为不合格或该次型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4.4.3 微生物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不允许复检,直接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或该次型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5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5.1 标志、标签 产品的销售包装标签应符合 GB 7718 和 GB 28050 的规定,并应标注主要原料的百分含量(以生品计)、产品贮存的温度或条件、食用方法。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5.2 包装 包装材料和容器须无毒、无害,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和相关标准。5.3 运输 运输车辆应保持清洁,在运输装卸过程中应当注意操作卫生,防止产品污染。5.4 贮存 产品宜放置干爽阴凉处,避免高温阳光直射,不得与有毒、有污染的物品混贮。6 保质期 在本标准规定的贮运条件下,产品的保质期为 360 天。J S Q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