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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ZJTY
0017
S-2021
灭活益生菌粉固体饮料
2021
灭活益生菌粉
固体
饮料
镇 江 市 天 益 生 物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ZJTY 0017S-2021 灭活益生菌粉(固体饮料)2021-05-20 发布 2021-06-25 实施 镇江市天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 布 Q/ZJTY J S Q B备案编号:3 2 1 5 0 7 S-2 0 2 1备案日期:2 0 2 1-0 6-2 4Q/ZJTY 0017S-2021 I 前 言 本标准编写格式依据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本标准依据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710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制定。本标准中铅(以Pb计)0.5mg/kg,严于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中“固体饮料”的铅(以Pb计)1.0mg/kg的规定。本标准由镇江市天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郦军虎、卞徐磊。本标准于 2021 年 5 月首次发布。J S Q BQ/ZJTY 0017S-2021 1 灭活益生菌粉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灭活益生菌粉的要求及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中所列菌种、乳酸片球菌、戊糖片球菌、清酒乳杆菌中的一种或多种为主要原料,分别经接种、发酵、培养、富集、乳化、冻干、粉粹、灭活,选择性辅以食用玉米淀粉、脱脂奶粉、食用葡萄糖、麦芽糊精、低聚果糖、低聚木糖、果胶、抗性糊精、低聚异麦芽糖、聚葡萄糖、麦芽糖醇、山梨糖醇中的一种或几种,混合调配、包装制成的的灭活益生菌粉(以下简称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886.18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山梨糖醇和山梨糖醇液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T 4789.21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冷冻饮品、饮料检验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710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885 食用玉米淀粉 GB 196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脱脂奶粉 GB/T 20880 食用葡萄糖 GB/T 20881 低聚异麦芽糖 GB/T 20884 麦芽糊精 GB/T 23528 低聚果糖 GB 2553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果胶 GB 2554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聚葡萄糖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J S Q BQ/ZJTY 0017S-2021 2 GB 2830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麦芽糖醇和麦芽糖醇液 GB 306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 GB/T 35545 低聚木糖 QB/T 4575 食品加工用乳酸菌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 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1065 号)关于将肠膜明串珠菌肠膜亚种列入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的公告(2012 年 第 8 号)卫生部关于批准中长链脂肪酸食用油和小麦低聚肽作为新资源食品等的公告(2012 年 第 16 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批准壳寡糖等 6 种新食品原料的公告(2014 年 第 6 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批准番茄籽油等 9 种新食品原料的公告(2014 年第 20 号)3 要求及试验方法 3.1 原辅料要求 3.1.1 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中所列菌种:应符合 QB/T 4575 的规定,并应选用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1065 号)、关于将肠膜明串珠菌肠膜亚种列入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的公告(2012 年 第 8 号)所规定的菌种。3.1.2 乳酸片球菌、戊糖片球菌:应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批准壳寡糖等 6 种新食品原料的公告(2014年 第 6 号)的规定。3.1.3 清酒乳杆菌:应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批准番茄籽油等 9 种新食品原料的公告(2014 年第 20号)的规定。3.1.4 食用玉米淀粉:应符合 GB/T 8885 的规定。3.1.5 脱脂奶粉:应符合 GB 19644 的规定。3.1.6 食用葡萄糖:应符合 GB/T 20880 的规定。3.1.7 麦芽糊精:应符合 GB/T 20884 的规定。3.1.8 低聚果糖:应符合 GB/T 23528 的规定。3.1.9 低聚木糖:应符合 GB/T 35545 的规定。3.1.10 果胶:应符合 GB 25533 的规定。3.1.11 抗性糊精:应符合卫生部关于批准中长链脂肪酸食用油和小麦低聚肽作为新资源食品等的公告(2012 年 第 16 号)的要求。3.1.12 低聚异麦芽糖:应符合 GB/T 20881 的规定。3.1.13 聚葡萄糖:应符合 GB 25541 的规定。3.1.14 麦芽糖醇:应符合 GB 28307 的规定。3.1.15 山梨糖醇:应符合 GB 1886.187 的规定。3.2 感官要求及试验方法 感官要求及试验方法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 感官要求及试验方法 项 目 要 求 试验方法 色泽 灰白色或褐色 取5g左右样品置于一洁净的白色瓷盘中,在 J S Q BQ/ZJTY 0017S-2021 3 表 1 感官要求及试验方法(续)项 目 要 求 试验方法 组织形态 粉末或颗粒,无结块 自然光线下用肉眼观察其色泽和外观形态,按标签上所述的使用方法与透明的玻璃烧杯内冲溶稀释后,立即嗅其气味,辨其滋味,静置2min后观察烧杯底部有无异物。气味 具有产品应有的气味,无异味 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 3.3 理化指标及试验方法 理化指标及试验方法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及试验方法 项 目 指 标 试验方法 水分,g/100g 7.0 GB 5009.3 铅(以 Pb 计),mg/kg 0.5 GB 5009.12 食品添加剂 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 3.4 微生物限量及试验方法 微生物限量及试验方法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 3 微生物限量及试验方法 项 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 试验方法 n c m M 大肠菌群,CFU/g 5 2 10 102 GB 4789.3 平板计数法 菌落总数,CFU/g 5 2 103 5104 GB 4789.2 霉菌,CFU/g 50 GB 4789.15 金黄色葡萄球菌,CFU/g 5 1 100 1000 GB 4789.10 第二法 沙门氏菌,/25g 5 0 0 GB 4789.4 a 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GB/T 4789.21 执行。3.5 净含量允差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检验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3.6 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4 检验规则 4.1 检验分类 检验分原辅料入库检验、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4.2 原辅料入库检验 J S Q BQ/ZJTY 0017S-2021 4 原辅料入库前应由厂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按原料要求标准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备用。4.3 出厂检验 4.3.1 每批产品需经出厂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4.3.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4.4 型式检验 4.4.1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中 3.2、3.3、3.4、3.5 规定的全部项目。4.4.2 一般情况下,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 1 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需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原料供应商、关键工艺设备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b)出厂检验结果与上一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c)停产 3 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d)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4.5 组批与抽样 4.5.1 同一批投料,同一条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批。4.5.2 产品按批抽样。每批产品不少于 500 克,作为检验和备用样本。4.6 判定规则 4.6.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时,该批产品或该次型式检验判为合格。4.6.2 出厂检验或型式检验有项目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可以加倍抽样复检,复检合格则判该批产品或该次型式检验合格;复检仍有项目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判为该批产品或该次型式检验不合格。4.6.3 产品经检验,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得复检,直接判该批产品或该次型式检验不合格。5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5.1 标志 5.1.1 产品的销售包装标志应符合 GB 7101、GB 7718、GB 28050 的规定。添加新食品原料的产品,根据有关规定相应的注明不适宜人群、食用限量。5.1.2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要求。5.2 包装 产品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食品卫生要求,包装应干燥、清洁、无异味、严密。5.3 运输 运输工具应保持清洁,不得与有毒、有污染、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混运,运输时应防雨、防潮、防暴晒。装卸时应轻搬轻放,不得重压。5.4 贮存 产品应贮存于阴凉、通风、干燥的室内,应离墙离地贮存。严禁与有毒有害、有污染、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物品一起贮存。J S Q BQ/ZJTY 0017S-2021 5 6 保质期 在符合上述包装、运输、贮存条件下,本产品自生产日期起保质期为36个月。J S Q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