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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ZHDJ 0001 S-2022 食用菌粉.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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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ZHDJ 0001 S-2022 食用菌粉 2022 食用菌
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 Q/ZHDJ Q/ZHDJ 0001S2022 食用菌粉 2022-03-02 发布 2022-04-02 实施 河源市灯塔盆地智慧大健菌业有限公司河源市灯塔盆地智慧大健菌业有限公司 发布发布 备案号:44160048S-2022备案日期:2022年04月13日备案有效期:伍年Q/ZHDJ 0001S2022 I 前 言 本标准按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制定。本标准由河源市灯塔盆地智慧大健菌业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姚立胜。本标准于2022年3月1日首次发布;本标准于2022年4月1日起实施。Q/ZHDJ 0001S2022 1 食用菌粉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用菌粉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新鲜食用菌或干制食用菌为原料,经挑选、干燥、粉碎、拼配或不拼配后包装制成的单一种类食用菌粉或混合食用菌粉。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806.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玻璃制品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4806.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 5009.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 5009.18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米酵菌酸的测定 GB 709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菌及其制品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技术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新鲜食用菌或干制食用菌应符合GB 7096的规定,还应符合GB 2761、GB 2762及GB 2763的规定。Q/ZHDJ 0001S2022 2 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检测方法 色泽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 GB 7096 滋味、气味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滋味、气味,无异味 状态 均匀粉末状,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测方法 水分,g/100g 香菇粉 银耳粉 其他食用菌粉 13.0 15.0 12.0 GB 5009.3 灰分,%10.0 GB 5009.4 总砷(以 As 计),mg/kg 0.5 GB 5009.11 铅(以 Pb 计),mg/kg 0.9 GB 5009.12 镉(以 Cd 计),mg/kg 0.5(姬松茸粉除外)GB 5009.15 总汞(以 Hg 计),mg/kg 0.1 GB 5009.17 米酵菌酸a,mg/kg 0.25 GB 5009.189 农药残留限量 应符合 GB 2763 的要求 注:a仅限银耳制品。3.4 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要求 3.4.1 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营养强化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4.2 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营养强化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和 GB 14880 的规定。3.5 净含量要求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的规定,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检测。4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符合GB 14881的规定。5 检验规则 5.1 原辅料入库检验 原辅料应经企业质检部门按要求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Q/ZHDJ 0001S2022 3 5.2 出厂检验 5.2.1 每批产品应由本厂质检部门按出厂检验项目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应附有合格证方准出厂。5.2.2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水分和净含量。5.3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全部项目,一般情况下,企业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试制鉴定;b)正式投产后,如原料产地或供应商发生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更换主要生产设备时;d)产品停产三个月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e)出厂检验结果和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f)食品安全督检验机构进行抽检时。5.4 组批和抽样 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每批抽样数独立包装应不少于10个(不含净含量抽样),样品量总数不少于3kg,检样一式二份,供检验和复检备用。5.5 判定规则 受检项目均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当出现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项目时,应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判定结果以复验结果为准。6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6.1 标签、标志 产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GB 28050 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6.2 包装 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应分别符合GB 4806.5、GB 4806.7、GB 4806.9的规定。6.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无异味、无污染。运输时应有防雨、防湖、防暴晒措施。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6.4 贮存 6.4.1 产品应贮存在通风、干燥、阴凉、清洁、无异味的仓库内,并有防尘、防湿、防蝇、防鼠等措施,不得与有毒、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有害物品混贮。6.4.2 产品应放在垫板上,且离地、离墙 20cm 以上,中间留有通道。产品堆放整齐,堆放高度以不倒塌、不压坏外包装为限。6.4.3 产品在符合上述规定运输与贮存条件,在包装完整的情况下,应因包装规格、包装材料的不同,产品保质期不得超过 24 个月。具体见产品标签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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