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QZL 0002 S-2021 食用小麦粉发酵液.pdf
下载文档

ID:2665004

大小:342.59KB

页数:5页

格式:PDF

时间:2023-08-21

收藏 分享赚钱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汇文网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
网站客服:3074922707
QZL 0002 S-2021 食用小麦粉发酵液 2021 食用 小麦粉 发酵
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Q/ZLQ/ZL 0002 S-2021食用小麦粉发酵液2021-05-18 发布2021-06-16 实施广广东东兆兆龙龙生生物物科科技技有有限限公公司司发布发布备案号:44120092S-2021备案日期:2021年07月05日备案有效期:伍年Q/ZL 0002 S-2021I前言本标准根据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 的规定编制。本标准由广东兆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和归口。本标准由广东兆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朱兆基、杨梓棠、李慧芝。本标准于 2021 年 05 月 18 日首次发布。本标准同时适用于受委托加工单位:珠海兆立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地址:珠海市斗门区斗门镇八甲村黄杨大道 410 之一)。Q/ZL 0002 S-20211食用小麦粉发酵液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食用小麦粉发酵液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小麦粉、水、酵母、乳清粉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水果浸液,经原料前处理、混合、发酵、罐装等主要工艺加工而成的非即食食用小麦粉发酵液。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粮食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3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加工用酵母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族和G族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9683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 1167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乳清粉和乳清蛋白粉GB 1488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3163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加工用酵母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术语和定义水果浸液:以水果、饮用水为原料,经原料清洗、浸泡、过滤等工艺制成的水果浸液。4技术要求4.1原辅料要求4.1.1小麦粉应符合GB 2715 的要求;Q/ZL 0002 S-202124.1.2酵母应符合GB 31639 的要求;4.1.3乳清粉应符合GB 11674 的要求;4.1.4饮用水应符合GB 5749 的要求;4.1.5所有原辅料及水果还应符合GB 2761、GB 2762和GB 2763等相关规定的要求。4.2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泽淡黄色。滋味、气味具有该产品特有的气味,无异味。性状液或膏状。杂质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4.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要求。表2 理化指标项目指标黄曲霉毒素 B1,g/kg5.0铅(以Pb计),mg/kg0.154.4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要求4.4.1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4.4.2 食品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GB 14880的规定。4.5净含量要求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5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符合GB 14881的规定。6检验方法6.1感官要求将样品倒到透明玻璃皿中,自然光下,用肉眼观察其色泽外观,嗅其气味,品其滋味,外观及香味均符合表1规定。6.2理化指标6.2.1黄曲霉毒素 B1按GB 5009.22规定的方法测定。6.2.2铅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6.3净含量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测定。7检验规则7.1原辅料入库检验原辅料入库前应由厂质量监督和技术检验部门按原辅料标准要求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7.2出厂检验7.2.1产品出厂前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结果符合本标准要求的产品方可出厂。Q/ZL 0002 S-202137.2.2感官要求、净含量为每批必检项目。7.3型式检验7.3.1型式检验应每半年进行一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定型投产时;b)更换主要生产设备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原料产地或供货商发生变化时;e)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f)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7.3.2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中的全部项目。7.4组批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7.5抽样方法在同一组批产品中随机抽取,每批抽样数独立包装应不少于10个(不含净含量抽样),样品量总数不少于1kg,检样一式二份,供检验和复检备用。净含量抽样方法按JJF 1070 规定的方法进行。7.6判定规则7.6.1出厂检验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如果有检验项目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仍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7.6.2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如果有检验项目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仍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8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8.1标签、标志8.1.1产品标签、标识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要求。8.1.2储运图示的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要求;8.2包装产品所用的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应食品级包装材料国家标准的要求,复合袋应符合 GB 9683 的要求;塑料制品应符合 GB 4806.7 的要求;外包装纸箱应符合 GB/T 6543 的要求。允许发展其他包装材料,其质量要求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8.3运输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运输工具应保持清洁卫生,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运输。运输中应轻装轻卸。8.4贮存8.4.1本产品应在 4以下冷藏保存,防止受热或阳光曝晒,严禁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贮,且与地面和墙壁的距离应大于 20cm。8.4.2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包装完整未经启封的产品保质期 6 个月。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下载文档
你可能关注的文档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