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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ZKSW 0008 S-2020 冻干方便食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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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ZKSW 0008 S-2020 冻干方便食品 2020 方便 食品
备案号:QB64/0290S-2020 宁夏早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ZKSW Q/ZKSW0008S-2020 冻干方便食品 2020-07-20 发布 2020-07-20 实施 宁夏早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 Q/ZKSW0008S-2020 I 前 言 本标准的编写格式是按照 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编写。本标准由宁夏早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宁夏早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朱彦华。本标准有效期五年。Q/ZKSW008S-2020 1 冻干方便食品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冻干方便食品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饮用水、大米、小米、南瓜、鸡肉、黑米、黑豆、绿豆、花豆、玉米糁、西红柿、鸡蛋、香菇、红枣、山药、虾米、紫菜、青菜、木耳、豆角、土豆、豆腐、平菇、青椒、牛肉沫、枸杞、红薯、香菜、小青菜、冰糖、红糖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食用盐、味精、鸡精、小磨香油、淀粉、胡麻油、生抽、红烧酱油、辣椒面、五香粉、胡椒粉、5-呈味核苷酸二钠、乙基麦芽酚中的几种),经清洗、预处理、配料(或不配料)、熬制、成型、速冻、冻干、脱模、包装等工序加工制成不同品种的方便食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354 大米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T 5461 食用盐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素 B 族和 G 族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1766 小米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18672 枸杞 GB 192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速冻米面制品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产品分类 根据原料不同产品分为下几类:a)虾皮紫菜蛋花汤:虾皮、紫菜、鸡蛋、香菜、枸杞、饮用水为主要原料制成;b)西红柿鸡蛋汤:以西红柿、鸡蛋、青菜、木耳、饮用水为主要原料制成;c)山药红薯小米粥:小米、山药、红薯、枸杞、饮用水为主要原料制成;d)南瓜小米粥:小米、南瓜、枸杞、饮用水为原料制成;e)红枣小米粥:小米、红枣、红糖、枸杞、饮用水为主要原料制成;f)香菇鸡肉粥:大米、香菇、鸡肉、玉米糁、小青菜、香葱、枸杞、饮用水为主要原料制成;g)米调饭:大米、豆角、土豆、豆腐、平菇、西红柿、青椒、牛肉沫、饮用水为主要原料制成;Q/ZKSW008S-2020 2 4 技术要求 4.1 原料要求 4.1.1 大米应符合 GB/T 1354 要求。4.1.2 小米应符合 GB/T 11766 要求。4.1.3 食用盐应符合 GB/T 5461 要求。4.1.4 枸杞应符合 GB/T18672 要求 4.1.5 鸡蛋、黑米、黑豆、绿豆、花豆、玉米糁、南瓜、香菇、鸡肉、红枣、山药、红薯、虾米、紫菜、香菜、西红柿、豆角、土豆、豆腐、平菇、青椒、牛肉沫、小青菜、香葱、青菜、木耳、红糖、白砂糖、冰糖及其他辅料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4.2 感官指标 感官指标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 感官指标 项 目 标 准 检验方法 色 泽 具有各自品种产品应有的色泽,色泽正常。取适量试样置于白色磁盘中,在自然光线下观察色泽、形状、杂质。用热水复水后,闻其气味,用温水漱口,品其滋味。形 状 具有各自品种产品应有的形状,无霉变。滋味、气味 具有各自品种产品应有的滋味、气味,无异味。杂 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4.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水分 10.0 GB 5009.3 铅(pb),mg/kg 0.18 GB 5009.11 总砷,mg/kg 0.5 GB 5009.12 黄曲霉素 B1/(g/kg)5.0 GB 5009.22 4.4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限量按 GB 19295 中熟制品规定执行。5 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执行。6 生产加工的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7 试验方法 7.1 感官指标用感官方法检验 Q/ZKSW008S-2020 3 7.2 总砷按 GB 5009.11 规定方法检验。7.3 铅按 GB 5009.12 规定方法检验。7.4 黄曲霉素 B1 按 GB 5009.22 规定方法检验。7.5 微生物指标按 GB 19295 规定方法检验。8 检验规则 8.1 以每批次原料生产的同一种品种的产品为一批,每批产品中按千分之一随机抽样(每批抽样量不得少于 16 个独立包装),每批产品须经品管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8.2 检验分类 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8.2.1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水分、净含量、菌落总数、大肠菌群。8.2.2 型式检验每年进行一次,在有下列情况下亦应随时进行:a)新产品投产时;b)正式生产后,原料、工艺有较大变化时;c)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8.3 检验如有不合格项目,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得复检。9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9.1 标志 产品标签应符合 GB 7718 和 GB28050 的规定。9.2 包装 9.2.1 内包装用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材料包装,包装定量允许误差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的规定。9.2.2 外包装用瓦楞纸箱装,每箱总重量不得少于总净重。9.3 运输 9.3.1 应使用食品专用运输车,必须清洁、卫生,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品混装。9.3.2 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日晒、雨淋、重压,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不得抛摔。9.4 贮存 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清洁、避光的库房内,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一起存放,贮存温度控制在 30以下,产品码放离墙 20cm,离地 10cm,防止底部受潮。在上述条件下,产品保质期为 12 个月。Q/ZKSW0008S-2020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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