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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ZKSD 0001 S-2020 肉粉松制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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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ZKSD 0001 S-2020 肉粉松制品 2020 肉粉松 制品
Q/ZKSD漳 州 市 凯 斯 达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Q/ZKSD 0001S2020代替 Q/ZKSD 0001S2017肉粉松制品2020-03-3 发布2020-04-01 实施漳州市凯斯达食品有限公司发 布Q/ZKSD 0001S2020I前言本标准代替Q/ZKSD 0001S-2017肉粉松。本标准与Q/ZKSD 0001S-2017版本相比主要在以下方面进行了修订:对标准的名称进行重新命名;对产品重新进行分类;对产品的感观指标和理化指标进行相应的调整;对文字、格式进行了梳理;本标准编写格式按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进行编写。本标准安全指标依据GB 2726、GB 2761、GB 2762、GB 29921制定,其中铅指标严于GB 2762的要求。本标准由漳州市凯斯达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漳州市凯斯达食品有限公司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黄丽勇。本标准于2017年12月首次发布。本标准于2018年3月第一次修订。本标准于2020年3月进行第二次修订。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ZKSD 0001S20201肉粉松制品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肉粉松制品的分类及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畜、禽肉为主要原料,以豌豆粉、白砂糖、食用植物油、食用盐、酿造酱油、味精、香辛料为辅料、添加辣椒红、红曲红、红曲黄、天然胡萝卜素、乙基麦芽酚、D-异抗坏血酸钠、脱氢乙酸钠、食品用香精中的一种或多种,经预处理、配料、煮制、炒松、冷却、包装制成的肉粉松制品。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317 白砂糖GB 1886.2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D-异抗坏血酸钠GB 1886.3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辣椒红GB 1886.6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红曲黄色素GB 1886.1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红曲红GB 1886.20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乙基麦芽酚GB 270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畜、禽产品GB 2716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GB 272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味精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789.3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检验GB 4789.3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埃希氏菌 O157H7NM 检验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GB 5009.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脂肪的测定GB 5009.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果糖、葡萄糖、蔗糖、麦芽糖、乳糖的测定GB 5009.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淀粉的测定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ZKSD 0001S20202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GB 5009.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的测定GB 5009.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族和G族的测定GB 5009.2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N-亚硝胺类化合物的测定GB 5009.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GB 5009.12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铬的测定GB 5009.1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脱氢乙酸的测定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15691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GB/T 18186 酿造酱油GB 19303 熟肉制品企业生产卫生规范GB 2554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脱氢乙酸钠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306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GB 3162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天然胡萝卜素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23号令(2009)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3产品分类根据产品配方、工艺和风味不同分为肉粉松、香酥肉粉松。4要求4.1原辅料要求4.1.1 畜禽肉:应符合 GB 2707 的规定。4.1.2 豌豆粉:应符合备案有效的供应商企业标准的要求。4.1.3 白砂糖:应符合 GB/T 317 的规定。4.1.4 食用植物油:应符合 GB 2716 的规定。4.1.5 食用盐:应符合 GB 2721 的规定。4.1.6 酿造酱油:应符合 GB/T 18186 的规定。4.1.7 味精:应符合 GB 2720 的规定。4.1.8 香辛料:应符合 GB/T 15691 的规定。4.1.9 辣椒红:应符合 GB 1886.34 的规定。4.1.10 红曲红:应符合 GB 1886.181 的规定。4.1.11 红曲黄:应符合 GB 1886.66 的规定。4.1.12 天然胡萝卜素:应符合 31624 的规定。4.1.13 乙基麦芽酚:应符合 GB 1886.208 的规定。4.1.14 D-异抗坏血酸钠:应符合 GB 1886.28 的规定。4.1.15 脱氢乙酸钠:应符合 GB 25547 的规定。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ZKSD 0001S202034.1.16 食品用香精:应符合 GB 30616 的规定。4.1.17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要求。4.2感官指标应符合表 1 规定。表 1感官指标项目指标肉粉松香酥肉粉松色泽具有该产品应有的正常色泽,色泽基本均匀具有该产品应有的正常色泽,色泽基本均匀滋味气味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肉香特色,甜咸适中,口味纯正,无异味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肉香特色,甜咸适中,口味纯正,无异味组织形态呈絮状或丝条状,纤维柔软蓬松,允许少量结头,无焦头呈疏松絮状、颗粒状或纤维状,允许少量结头,无焦头杂质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4.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肉粉松香酥肉粉松水分/(g/100g)20.0脂肪/(g/100g)30.0蛋白质/(g/100g)15.0氯化物(以 Cl-计)/(g/100g)7.0总糖(以蔗糖计)/(g/100g)38.0淀粉/(g/100g)45.0铅(以 Pb 计)/(mg/kg)0.5镉(以 Cd 计)/(mg/kg)0.1总砷/(以 AS 计)/(mg/kg)0.5铬(以 Cr 计)/(mg/kg)1.0总汞(以 Hg 计)/(mg/kg)0.05N-二甲基亚硝胺/(g/kg)3.0脱氢乙酸钠(以脱氢乙酸计)/(g/kg)0.5黄曲霉毒素 B1/(g/kg)5.04.4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 3 规定。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ZKSD 0001S20204表 3微生物指标项目采样方案a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 表示)ncmM菌落总数5210000 CFU/g100000 CFU/g大肠菌群5210 CFU/g100 CFU/g沙门氏菌500-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500-金黄色葡萄球菌51100 CFU/g1000 CFU/g大肠埃希氏菌O157:H7b500-注:n 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 为最大可允许超出 m 值的样品数;m 为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 为指标的最高安全限值。a采样方案按GB 4789.1 执行。b仅适用于牛肉制品。4.5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2005)的规定。4.6食品添加剂4.6.1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4.6.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辣椒红、红曲红、红曲黄、乙基麦芽酚、天然胡萝卜素、D-异抗坏血酸钠、食品用香精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4.7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9303、GB 14881 的规定。5试验方法5.1感官指标5.1.1色泽、组织形态、杂质将被测样品倒出置于白色搪瓷盘中,在自然光线下,用肉眼观察其色泽、外观形态和杂质。5.1.2气味和滋味嗅其气味,品尝其滋味。5.2理化指标5.2.1水分:按 GB 5009.3 规定的方法测定。5.2.2脂肪:按 GB 5009.6 规定的方法测定。5.2.3蛋白质:按 GB 5009.5 规定的方法测定。5.2.4氯化物:按 GB 5009.44 规定的方法测定。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ZKSD 0001S202055.2.5总糖:按 GB 5009.8 规定的方法测定。5.2.6淀粉:按 GB 5009.9 规定的方法测定。5.2.7铅: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测定。5.2.8镉:按 GB 5009.15 规定的方法测定。5.2.9总砷:按 GB 5009.11 规定的方法测定。5.2.10铬:按 GB 5009.123 规定的方法测定。5.2.11N-二甲基亚硝胺:按 GB 5009.26 规定的方法测定。5.2.12总汞:按 GB 5009.17 规定的方法测定。5.2.13脱氢乙酸钠:按 GB 5009.121 规定的方法测定。5.2.14黄曲霉毒素 B1:按 GB 5009.22 规定的方法测定。5.3微生物指标5.3.1菌落总数:按 GB 4789.2 规定的方法测定。5.3.2大肠菌群:按 GB 4789.3 规定的方法测定。5.3.3沙门氏菌:按 GB 4789.4 规定的方法测定。5.3.4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按 GB 4789.30 规定的方法测定。5.3.5金黄色葡萄球菌:按 GB 4789.10 第二法测定。5.3.6大肠埃希氏菌 O157:H7:按 GB 4789.36 规定的方法测定。5.4净含量按 JJF 1070 的规定执行。6检验规则6.1组批以同一次配料,同一班次,同一规格生产包装好的产品为一批。6.2抽样从同一组批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抽样基数不得低于50个小包装,总量不低于50kg,抽取样品不少于6个小包装且总量不低于2kg。样品分成2份,1份检验,1份备查。6.3检验分类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6.3.1出厂检验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ZKSD 0001S20206出厂检验每批必检,产品应由公司质检部门按出厂检验项目检验合格后,并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6.3.2型式检验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所有项目。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时;b)工艺或配方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产品停产三个月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d)产品质量不稳定或供需双方有质量异议时;e)国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要求时。6.4判定规则检测结果全部项目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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