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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ZKF 0001 S-2019 留胚米(胚芽米).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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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ZKF 0001 S-2019 留胚米胚芽米 2019 留胚米 胚芽
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Q/ZKFQ/ZKF 0001 S-2019代替Q/ZKF 0001 S-2016留胚米(胚芽米)2019-02-01 发布2019-02-20 实施东莞市众口福粮油食品有限公司发布备案号:44190081S-2019备案日期:2019年03月09日Q/ZKF 0001 S-2019I前言本标准按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编写。本标准代替Q/ZKF 0001 S-2016,与Q/ZKF 0001 S-2016对比,做以下修订:采用最新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修改理化指标“留胚率”,由“70%改为55%”;修改保质期,由“3个月改为6个月”;按GB 2715增加制订指标霉变粒、麦角。本标准同时适用于委托加工单位:惠州市众口福米业有限公司,地址:惠州市江北西19号区粮食仓库。本标准由东莞市众口福粮油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曾佳祥。本标准于2016年10月15日首次发布,于2019年02月01日第一次修订Q/ZKF 0001 S-20191留胚米(胚芽米)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留胚米(胚芽米)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稻谷为原料,经清理筛选、去石、垄谷、谷糙分离、碾米、分级、称量、包装等工艺加工制成非即食的留胚米(胚芽米)。本产品食用前需经熟制。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1350稻谷GB 27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粮食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GB 5009.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GB/T 5009.19食品中有机氯农药多组分残留量的测定GB 5009.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 B 族和 G 族的测定GB 5009.2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苯并(a)芘的测定GB 5009.9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赭曲霉毒素 A 的测定GB 5009.12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铬的测定GB/T 5493粮油检验类型及互混检验GB/T 5494粮油检验粮食、油料的杂质、不完善粒检验GB/T 5496粮食、油料检验黄粒米及裂纹粒检验法GB/T 5503粮油检验碎米检验法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17109粮食销售包装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28050食品国家安全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Q/ZKF 0001 S-20192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术语与定义下列术语与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全胚米糙米经碾白后,米胚保持原有状态的米粒。3.2 平胚米糙米经碾白后,留有的米胚平米嘴切线的米粒。3.3 半胚米糙米经碾白后,留有的米胚低于米嘴切线,约为完整米胚一半的米粒。4技术要求4.1 原辅料要求4.1.1 稻谷应符合GB 1350、GB 2761、GB 2762、GB 2763的规定。4.2感官要求感官要求见表1。表1 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泽产品呈白色,无异常。性状根据米胚保留程度分为全胚米、平胚米、半胚米。滋味及气味具有产品固有的香气和滋味,无异味。霉变粒,%0.52.04.3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表2 理化指标项目指标留胚率,粒/100粒55水分,%15.5黄粒米,%1.0不完善粒,%3.0互混,%5.0碎米总量,%25.0小碎米,%2.5杂质最大限量总量,%0.25有机杂质,%0.15无机杂质,%0.15铅(以Pb计),mg/kg0.2无机砷(以As计),mg/kg0.2Q/ZKF 0001 S-20193铬(以Cr计),mg/kg0.9镉(以Cd计),mg/kg0.2总汞(以Hg计),mg/kg0.02苯并a芘,g/kg5.0黄曲霉毒素B1,g/kg10赭曲霉毒素A g/kg5.0六六六,mg/kg0.05滴滴涕,mg/kg0.05麦角,%不得检出注:农药残留量应符合GB 2763的规定。4.4 食品添加剂4.4.1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4.5 净含量允差净含量允差应符合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5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6检验方法6.1 感官要求随机抽取适量样品,将被测样品置于洁净的白色瓷盘中,用眼看、鼻嗅、品尝等方法进行检验;霉变粒按GB/T 5494中不完善粒检验的规定,挑拣出霉变粒,进行称量、计算含量。6.2 理化指标6.2.1 留胚率6.2.1.1 仪器a、托盘b、镊子6.2.1.2 步骤取100粒米放托盘中,用镊子将半胚米、平胚米、全胚米和其他米粒分开,得m1和m2。6.2.1.3 计算按式(1)计算:P=m1/m1+m2(1)式中:P留胚率m1半胚米、平胚米、全胚米,单位为粒m2其他米粒,单位为粒测定结果以双实验结果的平均值表示,绝对差值不得超过5。Q/ZKF 0001 S-201946.2.2 水分按GB 5009.3的规定执行。6.2.3 黄粒米按GB/T 5496的规定执行。6.2.4 杂质、不完善粒按GB/T 5494的规定执行。6.2.5 互混按GB/T 5493的规定执行。6.2.6 碎米按GB/T 5503的规定执行。6.2.7 铅按GB 5009.12的规定执行。6.2.8 无机砷按GB 5009.11的规定执行。6.2.9 铬按GB 5009.123的规定执行。6.2.10 镉按GB 5009.15的规定执行。6.2.11 总汞按GB 5009.17的规定执行。6.2.12 苯并a芘按 GB 5009.27 的规定执行。6.2.13 黄曲霉毒素 B1按GB 5009.22的规定执行。6.2.14 赭曲霉毒素 A按GB 5009.96的规定执行。6.2.15 六六六、滴滴涕按GB/T 5009.19的规定执行。6.2.16 麦角按GB 2715中附录A的规定执行。Q/ZKF 0001 S-201956.3 净含量允差按JJF 1070规定执行。7 检验规则7.1 原辅料入库检验原料入库前应由生产单位技术检验部门按原料质量标准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7.2 组批以同一批原料、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品种产品为一个批次。7.3 抽样方法每批随机抽取样品不少于2kg,抽样样品基基数不得少于50kg,所抽样品分成2份,1份检验,1份备查。7.4 出厂检验7.4.1 产品出厂前,需对每一批次产品进行出厂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7.4.2 出厂检验项目:感官要求、水分、留胚率、杂质、标签和净含量。7.5 型式检验7.5.1 型式检验正常生产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前;b)更换生产设备时;c)原辅材料产地或供应商发生改变时;d)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e)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的结果有较大差异时;f)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7.5.2 型式检验项目型式检验项目为第4章中规定的全部项目及标签。7.6 判定规则7.6.1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7.6.2 检验结果中,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本标准时,可从原批次产品中加倍抽样复检。复检结果合格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复检结果仍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8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8.1 标签、标志标签内容应符合GB 7718、GB 28050的规定。其标签内容应标明产品名称、保质期、生产许可证编号、执行标准、生产日期、厂名、厂址、联系方式、储藏方法等。运输包装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8.2 包装产品包装应符合GB/T 17109的规定,若采用包装袋,则包装袋应坚固结实,封口或者缝口应严密。8.3 运输应使用符合卫生要求的运输工具和容器运送大米产品,运输过程中应注意防止雨淋和被污染。8.4 贮存袋装产品应储存在清洁、干燥、防雨、防潮、防虫、防鼠、无异味的合格仓库内,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或水分较高的物质混存。产品与地面保持10cm以上距离,与墙壁保持10cm以上距离。8.5 保质期Q/ZKF 0001 S-20196在符合上述的贮运条件下,产品在常温下的保质期为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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