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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ZHTK
0005
S-2021
辣木叶桑叶复合片压片糖果
2021
辣木叶
桑叶
复合
压片
糖果
中 合 泰 克(南 京)生 物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ZHTK 0005S-2021 辣木叶桑叶复合片(压片糖果)2021-07-22 发布 2021-09-01 实施 中合泰克(南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 布 Q/ZHTK J S Q B备案编号:3 2 1 9 9 8 S-2 0 2 1备案日期:2 0 2 1-0 8-2 3 Q/ZHTK 0005S-2021 1 1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中“铅(以 Pb 计)0.4 mg/kg,严于 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糖果中铅(以 Pb 计)0.5 mg/kg”的规定。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合泰克(南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张文学、程一林、马媛媛、符漫玲。本文件于 2021 年 7 月 22 日 首次发布。J S Q B Q/ZHTK 0005S-2021 1 辣木叶桑叶复合片(压片糖果)1.1.范围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辣木叶桑叶复合片(压片糖果)的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限。本标准适用于以山梨糖醇为主要原料,辣木叶粉、桑叶粉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微晶纤维素、肉桂粉、白芸豆粉、二氧化硅、硬脂酸镁、复配增稠剂,经配料、制粒、干燥、总混、压片、包衣或不包衣工艺精制而成的辣木叶桑叶复合片(压片糖果)。2.2.规范性引用文件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本,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886.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硬脂酸镁 GB 1886.10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微晶纤维素 GB 1886.18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山梨糖醇和山梨糖醇液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739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糖果 GB 1740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糖果巧克力生产卫生规范 GB 2557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二氧化硅 GB 2668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含第 1 号修改单)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J S Q B Q/ZHTK 0005S-2021 2 GB/T 29602 固体饮料 SB/T 10347 糖果压片糖果 NY/T 3604 辣木叶粉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2 年 第 19 号 辣木叶 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4 年 第 12 号 线叶金雀花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技术要求技术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 硬脂酸镁应符合 GB 1886.91 的要求。3.1.2 微晶纤维素应符合 GB 1886.103 的要求。3.1.3 山梨糖醇应符合 GB 1886.187 的要求。3.1.4 二氧化硅应符合 GB 25576 的要求。3.1.5 复配增稠剂应符合 GB 26687 的要求。3.1.6 肉桂粉应符合 GB/T 29602 的要求。3.1.7 白芸豆粉应符合 GB/T 29602 的要求。3.1.8 辣木叶粉应符合 NY/T 3604 的要求。3.1.9 桑叶粉应符合 GB/T 29602 的要求。3.2 感官指标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规定 表 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色泽 符合相应的产品外观特性,具有正常产品的色泽 从供样品中随机抽取 50g 样品,装入洁净的测样样品杯中,置于明亮处用目测方法进行外观、色泽、状态、杂质项目的检验。用鼻嗅的方法检验样品气味与异味及口尝品其滋味。性状 包衣片剂,光洁完整,有适宜的硬度,大小一致 滋味与气味 具有本品应有的滋味及气味、无异味 杂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组织 坚实、不松散、剖面紧密、不粘连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规定。表 2 理化指标 J S Q B Q/ZHTK 0005S-2021 3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干燥失重 (g/100g)8 GB 5009.3(第二法 减压干燥法)总砷(以 As 计)mg/kg 0.5 GB 5009.11 铅(以 Pb 计)mg/kg 0.4 GB 5009.12 3.4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 3 的规定 表 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采样方法a及限量 检验方法 n C m M 菌落总数 CFU/g 5 2 104 105 GB 4789.2 大肠菌群 CFU/g 5 2 10 102 GB 4789.3 a样品的采样和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3.5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 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的规定,按 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规定执行。4.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2760 的规定。5.5.产品加产品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 GB14881、GB17403 的规定。6.6.检验规则检验规则 6.1 批次的确定 产品以同一批投料、同一条生产线生产、同一种规格的产品为一个批次。6.2 抽样 在生产线每组批随机抽取 0.2%,或每组批不少于 1kg。每批样品分两份,一份检验,一份留样备查。6.3 检验分类 产品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6.3.1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须经本厂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抽样检验,经检验合格,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出厂的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净含量、干燥失重、菌落总数、大肠菌群。6.3.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每半年一次,如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J S Q B Q/ZHTK 0005S-2021 4 a)产品正式投入生产时;b)原辅料质量出现大的波动、工艺有较大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原料产地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更换设备、停产三个月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6.3.3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要求的 3.2、3.3、3.4、3.5,型式检验的样本应在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 0.2%,或每组批不少于 1kg 作为检验和备用样本。6.4 判定规则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要求的,判该批产品合格。感官、理化指标有一项不合格的,应在原批产品中加倍抽取样本或对备样复检不合格项,复检仍不合格的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微生物指标不合格的不给予复检直接判定为批产品为不合格。6.5 仲裁 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异议时,可由法定监督检验机构抽样检验后由仲裁机构进行仲裁。7.7.标志、包装、运输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限贮存和保质期限 7.1 标志 销售包装标志应符合 GB 7718 和 GB 28050 的规定。运输外包装应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数量、质量(重量)、体积、标准号、保质期及符合 GB/T191 储运要求的图形类标志符号。7.2 包装 产品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包装应严密、整齐、无破损。7.3 运输 产品外包装及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运输过程防止日晒雨淋,降重压;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装混运。7.4 贮存 产品应存放在阴凉、干燥、清洁的仓库内,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混放。7.5 保质期限 在符合本标准运输贮存条件及包装完好的情况下,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限为 24 个月。J S Q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