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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ZHMY
0011
S-2021
复合植物固体饮料
2021
复合
植物
固体
饮料
Q/ZHMY 0011S-2021 Q/ZHMY 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 Q/ZHMY 0011S-2021 复合植物固体饮料 2021-08-08 发布 2021-08-30 实施 珠海苗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 备案号:44040106S-2021备案日期:2021年09月17日备案有效期:伍年 Q/ZHMY 0011S-2021 I 前 言 本标准按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特制订此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和销售的依据。本标准由珠海苗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和归口。本标准由珠海苗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霞、李淞。本标准为首次发布。Q/ZHMY 0011S-2021 1 复合植物固体饮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复合植物固体饮料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白芷、昆布、栀子、决明子、桔梗、茯苓、黄精、木瓜、刺梨、牛蒡根、佛手、黑木耳为原料,经提取、过滤、浓缩、喷雾干燥、混合调配、分装、包装等工艺加工制成的复合植物固体饮料。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T 4789.21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冷冻饮品、饮料检验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09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菌及其制品 GB 710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 126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生产卫生规范 GB/T 27590 纸杯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T 28118 食品包装用塑料与铝箔复合膜、袋 GB/T 30642 食品抽样检验通用导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5 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23 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 年版)关于将油菜花粉等食品新资源列为普通食品管理的公告(原卫生部 2004 年第 17 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牛蒡作为普通食品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卫食品函201383 号)3 技术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Q/ZHMY 0011S-2021 2 3.1.1 白芷、昆布、栀子、决明子、桔梗、茯苓、黄精、木瓜、佛手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 年版)的要求。3.1.2 刺梨应符合原卫生部 2004 年第 17 号公告的要求。3.1.3 牛蒡根应符合国卫食品函201383 号的要求。3.1.4 黑木耳应符合 GB 7096 的要求。3.1.5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要求。3.1.6 以上原辅料还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 的要求。3.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 1 的要求。表 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泽 灰褐色或者深褐色,色泽均匀 滋味及气味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滋味及气味,无异味,无异臭 性状 粉末或颗粒状,无潮解结块 冲调性 冲溶后具有本品应有的溶液状态,允许有轻微沉淀 杂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3.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 2 的要求。表 2 理化指标 项 目 要 求 水分,%7.0 铅(以 Pb 计),mg/kg 0.9 3.4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 3 的要求。表 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 n c m M 菌落总数,CFU/g 5 2 103 5104 大肠菌群,CFU/g 5 2 10 102 霉菌,CFU/g 50 沙门氏菌,/25g 5 0 0-金黄色葡萄球菌,CFU/g 5 1 100 1000 a 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及 GB/T 4789.21 执行。3.5 食品添加剂 3.5.1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5.2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品种和使用限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要求。3.6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Q/ZHMY 0011S-2021 3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符合 GB 12695 的规定。5 试验方法 5.1 感官要求 按 GB 7101 规定的方法测定。5.2 理化指标 5.2.1 水分 按 GB 5009.3 规定的方法测定。5.2.2 铅 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测定。5.3 微生物指标 5.3.1 菌落总数 按 GB 4789.2 规定的方法测定。5.3.2 大肠菌群 按 GB 4789.3 平板计数法规定的方法测定。5.3.3 霉菌 按 GB 4789.15 规定的方法测定。5.3.4 致病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按 GB 4789.4、GB 4789.10 第二法规定的方法测定。5.4 净含量 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测定。6 检验规则 6.1 原料入库检验 原料入库前应由厂质量监督和技术检验部门按原料标准要求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6.2 组批 同一次投料、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规格、同一品种的产品为一批。6.3 出厂检验 6.3.1 产品出厂前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结果符合本标准要求,并出具质量合格证的产品方可出厂。6.3.2 净含量、感官要求、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为每批出厂必检项目,其他项目做定期抽检。6.4 型式检验 6.4.1 型式检验应每半年进行一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定型投产时;b)更换主要设备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原料产地或供货商发生变化时;e)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f)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6.4.2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要求全部项目。6.5 抽样 按 GB/T 30462 的规定执行。6.6 判定规则 6.6.3 检验结果符合全部本标准要求时,则判定该次检验合格;6.6.2 检验结果中如微生物指标项目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判定该次检验不合格,且不得复检;其余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允许在原抽样样品中加倍抽样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6.6.3 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争议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办理。7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 7.1 标志、标签 7.1.1 包装箱的图形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要求。7.1.2 标签应符合 GB 7718 和 GB 28050 的要求。7.2 包装 Q/ZHMY 0011S-2021 4 7.2.1 产品所用的包材应符合相应食品级包装材料国家标准的要求。铝箔膜、袋应符合 GB/T 28118 的要求,复合袋或复合膜应符合 GB 9683 的要求,塑料罐应符合 GB 4806.7 的要求,纸杯应符合 GB/T 27590 的要求。7.2.2 外包装纸箱应符合 GB/T 6543 的要求。7.3 运输 7.3.1 运输工具应保持干燥、清洁、平整、无异味;应防止污染。不能影响包装及质量。7.3.2 运输时要防止受热、受潮。7.3.3 运输时应轻装轻卸,平面堆放,防止倾倒、重压,防止包装破碎和产品变形。若有破损时,应及时加封。7.3.4 在周转堆放时,应防止日晒雨淋,不得在露天长期堆放或直接放在地上,以免受潮。7.4 贮存 产品应存放于通风阴凉、干燥、清洁、无异味的库房中,避免阳光直射。应有防火、防虫、防鼠设施,并应防止农药和其他化学物品污染成品,贮存时货物离地面20cm,离墙面20cm。产品在包装完整无破损的状态下,保质期为 24 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