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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ZHYF
0007
S-2019
风味水产品
2019
风味
水产品
M yao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Q/ZHYFQ/ZHYF 0007 S-2019代替Q/ZHYF 0007 S-2015风味水产品2019-01-01 发布2019-01-15 实施珠海市一帆水产品有限公司珠海市一帆水产品有限公司 发布发布备案号:44040038S-2019备案日期:2019年03月18日Q/ZHYF 0007S-2019I前言本标准按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 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编写。本标准代替Q/ZHYF 0007S-2015,与Q/ZHYF 0007S-2015相比,主要做了以下修改:调整产品配方;按GB 2762修订理化指标;更新引用文件。本标准起草单位:珠海市一帆水产品有限公司。本标准起草人:谭咏亮、张海杏、廖亮波。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Q/ZHYF 0007S-2015。Q/ZHYF 0007S-20191风味水产品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风味水产品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以可食用鲜、冻鱼、虾、蟹、墨鱼、鱿鱼、贝类等水产品为原料,以食盐为辅料,添加或不添加小麦粉、玉米淀粉、白砂糖、蛋清、植物油、味精、面包糠、香辛料、辣椒粉、咖喱粉配料,添加或不添加复配保水剂(三聚磷酸钠、焦磷酸钠、六偏磷酸钠),经去内脏、清洗、沥干、调味、腌制,原料裹(敷)或不裹(敷)配料,包装、冷藏等主要工艺制成的非即食风味水产品。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订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粮食GB 27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GB 272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味精GB 27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GB 273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动物性水产品GB 274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蛋与蛋制品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GB 5009.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GB 5009.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N-亚硝胺类化合物的测定GB 5009.12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铬的测定GB 5009.19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指示性多氯联苯含量的测定GB 5009.20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生物胺的测定GB 5009.22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GB 5009.22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挥发性盐基氮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09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菌及其制品GB 709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糕点面包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9683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 126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生产卫生规范GB 1310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Q/ZHYF 0007S-20192GB/T 15691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GB 1930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GB/T 22266咖喱粉GB/T 23183辣椒粉GB 2668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3163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淀粉SC/T 3011水产品中盐分的测定SC/T 3016水产品抽样方法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9)第123号令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技术要求3.1原辅料要求3.1.1可食用鲜、冻水产品应符合 GB 2733 的规定。3.1.2白砂糖应符合 GB 13104 的规定。3.1.3小麦粉应符合 GB 2715 的规定。3.1.4玉米淀粉应符合 GB 31637 的规定。3.1.5加工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1.6味精应符合 GB 2720 的规定。3.1.7面包糠应符合 GB 7099 的规定。3.1.8香辛料应符合 GB/T 15691 的规定。3.1.9咖喱粉应符合 GB/T 22266 的规定。3.1.10辣椒粉应符合 GB/T 23183 的规定。3.1.11蛋清应符合 GB 2749 的规定。3.1.12植物油应符合 GB 2716 的规定。3.1.13以上原辅料还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 及国家相关的规定。3.2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项目要求形态具有该产品应有的形态色泽具有本品应有的色泽滋味、气味具有本品应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杂质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无寄生虫3.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项目指标盐分(以NaCl计),%15水分,%80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盐渍鱼(勒鱼、鲅鱼、鲑鱼)4.0盐渍鱼(除勒鱼、鲅鱼、鲑鱼外)2.5Q/ZHYF 0007S-20193挥发性盐基氮,mg/100g30铅(以Pb计),mg/kg0.8无机砷(以As计),mg/kg(鱼类)0.1(其他动物性水产品)0.5镉(以Cd计),mg/kg0.1甲基汞(以Hg计),mg/kg(肉食性鱼类)1.0(除肉食性鱼类外)0.5铬(以Cr计),mg/kg2.0N-二甲基亚硝胺,g/kg4.0多氯联苯,mg/kg0.5注:多氯联苯以PCB28、PCB52、PCB101、PCB118、PCB138、PCB153和PCB180总和计。3.4食品添加剂3.4.1食品添加剂质量符合相应食品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3.4.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5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5试验方法5.1感官要求检验将解冻后样品置于洁净、干燥的白瓷盘中,用目测检测色泽、形态,用鼻嗅、品尝的方法进行检验。5.2理化指标5.2.1盐分按 SC/T 3011 规定的方法测定。5.2.2水分按 GB 5009.3 规定的方法测定。5.2.3过氧化值按 GB 5009.227 规定的方法测定。5.2.4挥发性盐基氮按 GB 5009.228 规定的方法测定。5.2.5无机砷按 GB 5009.11 规定的方法测定。5.2.6镉按 GB 5009.15 规定的方法测定。5.2.7甲基汞按 GB 5009.17 规定的方法测定。5.2.8铬按 GB 5009.123 规定的方法测定。5.2.9N-二甲基亚硝胺Q/ZHYF 0007S-20194按 GB 5009.26 规定的方法测定。5.2.10多氯联苯按 GB 5009.190 规定的方法测定。5.2.11铅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测定。5.3净含量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检验。6检验规则6.1原辅料入库检验产品原辅料应当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入库手续;同时应当分类存放,保管。6.2组批以同一班次、同一投料、同一天生产、加工条件基本相同的产品为一批,按批号抽样。6.3抽样方法按SC/T 3016的规定执行。6.4出厂检验产品出厂前必须逐批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的项目至少包括:感官要求、水分、盐分、净含量。6.5型式检验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技术要求中的全部项目。型式检验应每半年应至少进行一次型式检验,但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原料产地或供货商发生变化时;b)出厂检验结果与正常生产有较大差别时;c)停产半年再恢复生产时;d)更换生产设备时;e)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f)新产品试制定型时。6.6判定规则6.6.1感官检验结果的判定按照 SC/T 3016 的规定执行。6.6.2水分、盐分、过氧化值的检验结果有二项或二项以上指标不合格,则判定该产品不合格;检验结果中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将此项目指标复检一次,按复检结果判定该产品是否合格。理化指标(除水分、盐分、过氧化值外)的检验结果中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判定该产品不合格,不得复检。6.6.3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异议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办理或可由双方协商解决或请法定质检机构裁决。7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7.1标签、标志销售包装标签的标注内容应符合GB 7718、GB 28050的规定。运输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7.2包装7.2.1外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要求,复合食品包装袋包装应符合 GB 9683、GB 4806.7 的规定;外包装使用纸箱包装,瓦楞纸箱应符合 GB/T 6543 的要求。允许发展其他包装材料,其质量要求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7.2.2各种包装应完整、紧密、无破损。7.3运输Q/ZHYF 0007S-201957.3.1运输车辆应清洁、卫生,无异味、防雨,运输期间应确保冷链运输,防止受潮、日晒、虫害、有害物质的污染及其他损害。7.3.2装卸时应小心轻放,严禁摔扔、撞击、挤压。7.4贮存7.4.1产品应贮于-18以下的冷库内,离墙离地 10cm 以上。7.4.2产品不应与有毒、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恶臭的物品或其他杂物混存。不同品种、不同批次的产品分别堆放,并用木板垫起,堆放高度以纸箱受压不变形为宜。7.4.3保质期不少于 9 个月,具体见标签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