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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ZDNF
0001
S-2021
金菇粉及其制品系列
2021
金菇粉
及其
制品
系列
镇 江 市 丹 徒 区 正 东 生 态 农 业 发 展 中 心 企 业 标 准 Q/ZDNF 0001S-2021 金菇粉及其制品系列 2021-06-18 发布 2021-07-09 实施 镇江市丹徒区正东生态农业发展中心发 布 Q/ZDNF 代替 Q/ZDNF 0001S-2019 J S Q B备案编号:3 2 1 7 46 S-2 0 2 1备案日期:2 0 2 1-0 7-0 8Q/ZDNF 0001S-2021 I 前 言 本标准代替 Q/ZDNF 0001S-2019金菇粉及其制品系列。本标准与 Q/ZDNF 0001S-2019金菇粉及其制品系列相比,主要变化如下:修改了细度指标;增加了部分品种;更新了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编写格式依据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本标准贯彻执行了食品安全法及国家强制性标准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和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规定。本标准中铅(以Pb计)0.9mg/kg,严于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中“食用菌及其制品”铅(以Pb计)1.0mg/kg的规定。本标准由镇江市丹徒区正东生态农业发展中心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项春荣。本标准于2019年10月首次发布,于2021年6月第一次修订。J S Q BQ/ZDNF 0001S-2021 金菇粉及其制品系列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金菇粉及其制品系列的分类、要求及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与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金针菇(又名金菇)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火麻仁、花豆、葛根、苦瓜、苦瓜籽、南瓜籽、核桃仁、薏苡仁、黑米、荞麦,经清洗、干燥、超微粉碎、熟化杀菌、包装制成的金菇粉及其制品系列(以下简称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粮食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 5009.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 5009.3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J S Q BQ/ZDNF 0001S-2021 GB 709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菌及其制品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0458 荞麦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930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LY/T 1922 核桃仁 NY/T 832 黑米 NY/T 963 苦瓜 NY/T 1676 食用菌中粗多糖含量的测定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 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3 分类 根据产品的原料不同进行分类,见表 1。表1 分类 名 称 原 料 金菇粉 金针菇(又名金菇)金菇葛根粉 金针菇(又名金菇)、葛根 金菇火麻仁粉 金针菇(又名金菇)、火麻仁 金菇花豆粉 金针菇(又名金菇)、花豆 金菇苦瓜粉 金针菇(又名金菇)、苦瓜籽和(或)苦瓜、南瓜籽、葛根、核桃仁、薏苡仁、黑米、荞麦 4 要求及试验方法 4.1 原料要求 4.1.1 金针菇(又名金菇):应符合GB 7096的规定。4.1.2 葛根、薏苡仁、火麻仁: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GB 2762和GB 2763的规定。4.1.3 苦瓜:应符合NY/T 963、GB 2762和GB 2763的规定。4.1.4 苦瓜籽、南瓜籽:应洁净、无污染、无腐烂、无发霉,并应符合GB 19300的规定。4.1.5 核桃仁:应符合LY/T 1922、GB 19300的规定。4.1.6 黑米:应符合NY/T 832、GB 2715的规定。4.1.7 荞麦:应符合GB/T 10458、GB 2715的规定。4.1.8 花豆:应洁净、干燥、无污染、无虫害、无霉变、无腐烂、无异味,并应符合GB 2762、GB 2763的规定。4.1.9 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4.2 感官指标与试验方法 J S Q BQ/ZDNF 0001S-2021 产品的感官指标与试验方法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感官指标与试验方法 项 目 指 标 试验方法 色泽 具有本品应有的色泽 取适量试样置于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和状态。闻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品其滋味。滋味、气味 具有本品应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 状态 粉末状、无结块,无霉变,无虫蛀 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 4.3 理化指标及试验方法 理化指标及试验方法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 理化指标及试验方法 项 目 指 标 试验方法 金菇粉 金菇葛根粉 金菇苦瓜粉 金菇火麻仁粉 金菇花豆粉 细度(80 目筛),g/100g 95 取本品 25g,通过 80目筛的粉末不少于 95%粗多糖,g/100g 9.0 4.5 3.8 3.8 3.8 NY/T 1676 蛋白质,g/100g 15.0 5.0 5.0 5.0 5.0 GB 5009.5 水分,g/100g 10.0 GB 5009.3 灰分,g/100g 12.0 GB 5009.4 铅(以 Pb 计),mg/kg 0.9 GB 5009.12 镉(以 Cd 计),mg/kg 0.5 GB 5009.15 总汞(以 Hg 计),mg/kg 0.1 GB 5009.17 总砷(以 As 计),mg/kg 0.5 GB 5009.11 二氧化硫残留量,g/kg 0.05 GB 5009.34 其他食品添加剂 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 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应符合 GB 2763 的规定 4.4 微生物限量及试验方法 微生物限量及试验方法应符合表 4 的规定。表 4 微生物限量及试验方法 项 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 试验方法 n c m M 菌落总数/(CFU/g)5 2 104 105 GB 4789.2 大肠菌群/(CFU/g)5 2 10 102 GB 4789.3 平板计数法 霉菌/(CFU/g)5 2 50 102 GB 4789.15 沙门氏菌 5 0 0/25g GB 4789.4 金黄色葡萄球菌/(CFU/g)5 1 100 1000 GB 4789.10 第二法 a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4.5 净含量及试验方法 J S Q BQ/ZDNF 0001S-2021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单件净含量允许负偏差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4.6 食品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5 检验规则 5.1 检验分类 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5.2 出厂检验 5.2.1 每批产品须经生产厂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5.2.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净含量、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5.3 型式检验 5.3.1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 4.2、4.3、4.4、4.5 规定的全项目。5.3.2 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进行型式检验:a)原料来源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b)正常生产,每半年进行一次;c)停产 3 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d)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e)本批次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5.4 组批与抽样 5.4.1 以同一批投料、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5.4.2 出厂检验的样本应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少于 500g(不少于 6 个最小销售包装,用于净含量允差检验的样本另计)。5.4.3 型式检验的样本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少于 1kg(不少于 8 个最小销售包装,净含量允差检验的样本另计)。5.5 判定原则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判该批产品或该次型式检验合格。若有一项或多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规定,允许用备检样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复检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则判该批产品或该次型式检验合格;如复检仍有检验项目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则判该批产品或该次型式检验不合格。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得复检,判该产品或该次型式检验不合格。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 标志 6.1.1 产品的销售包装标志应符合 GB 7718 和 GB 28050 的要求。6.1.2 运输包装标志应注明:产品名称、规格、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规格、数量、净重、商标及防潮、防压等标志,并符合 GB/T 191 的要求。J S Q BQ/ZDNF 0001S-2021 6.2 包装 6.2.1 内包装为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包装材料。要求封口严密、无泄漏。6.2.2 也可按用户要求包装。6.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日晒、雨淋、重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运。6.4 贮存 产品应贮存于清洁、通风、干燥、阴凉的室内。不得靠近热源、腐蚀性介质,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贮。7 保质期 自产品生产之日起,在本标准规定的贮运条件下,产品的保质期为 18 个月。J S Q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