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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ZFLL
0001
S-2019
干坛紫菜
2019
紫菜
Q/ZFLL 漳 浦 县 福 利 来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ZFLL 0001S2019 代替 Q/ZFLL 0001S2016 干坛紫菜 2019-04-09 发布 2019-05-08 实施 漳浦县福利来食品有限公司 发 布 Q/ZFLL 0001S2019 I 前 言 本标准编写格式按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本标准中的感官要求和质量指标(水分)根据产品特征及配料制定,污染物指标依据 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制定,铅指标严于 GB 2762 的规定,食品添加剂依据 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制定。本标准替代于 2016 年 5 月 31 日备案通过的备案号为 0596350122S(2016)企业标准干坛紫菜Q/ZFLL 0001S2016。本标准与替代的 Q/ZFLL 0001S2016 相比较,主要内容修改如下:修改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修改原料要求、感官要求;修改理化指标、食品添加剂限量;修改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修改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修改包装、保质期。本标准于 2019 年 04 月 09 日发布。本标准由漳浦县福利来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漳浦县福利来食品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郑志勇。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ZFLL 0001S2019 1 干坛紫菜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干坛紫菜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干制坛紫菜为原料,经原料处理、干燥、包装而制成的非即食干坛紫菜;非即食干坛紫菜配上外购调味料包组合包装而成的干坛紫菜产品,经沸水冲泡或烹调熟制后食用。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964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藻类及其制品 GB/T 23597 干紫菜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SB/T 11194 方便面调味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5 号2005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23 号2009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3 技术要求 3.1 原料要求 3.1.1 干制坛紫菜:应符合 GB 19643 或 GB/T 23597 的要求。3.1.2 外购调料包:应符合 SB/T 11194 或供货商已备案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要求。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ZFLL 0001S2019 2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泽 具有该品种产品应有的色泽 气味 具有该品种产品应有的气味,无异味 状态 具有该品种产品应有的状态,无霉斑、无变质,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g/100 g 25 铅(以 Pb 计),mg/kg 1.0(干重计)3.4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5 号2005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的规定。3.5 食品添加剂 3.5.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5.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及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4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5 试验方法 5.1 感官检验 取适量试样置于洁净的白色盘(瓷盘或同类容器)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和状态,闻其气味。5.2 理化检验 5.2.1 水分 按 GB 5009.3 规定的方法检验。5.2.2 铅 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检验。5.3 净含量 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检验。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ZFLL 0001S2019 3 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以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6.2 产品出厂 每批产品必须经本企业质检部门按本标准规定的方法检验合格,并出具合格证后方准出厂。6.3 抽样 同一批次产品中随机抽取 12 个小包装样品。样品分成两份,1 份供检验用,1 份供复验或备查用。6.4 产品检验 6.4.1 出厂检验项目 出厂检验项目为净含量、感官要求、水分。6.4.2 型式检验项目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所规定的全部项目,一般情况下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时;b)主要原料来源、关键工艺或设备有明显改变时;c)连续停产三个月以上又恢复生产时;d)产品质量出现明显波动时;e)国家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提出要求时。6.5 判定规则 6.5.1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6.5.2 检验结果中,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本标准时,可从该批次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复验结果合格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复验结果仍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7 标签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 7.1 标签和标志 产品预包装标签和标志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的要求,外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要求。7.2 包装 产品包装应采用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包装材料(不包含镀锡薄板容器)。包装封口应严密、牢固、无破损。7.3 运输 运输工具须清洁、卫生、干燥,并有防雨、防晒设施,不得与有害、有毒、有异味物品混运。搬运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ZFLL 0001S2019 4 时应轻拿、轻装、轻卸。7.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清洁、卫生的仓库内,严禁与有害、有毒、有异味物品一起贮存。7.5 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包装、运输和贮存条件下,且包装完好,产品的保质期按产品包装标注执行。_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