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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ZEUS
0124
S-2019
鱼腥草直饮破壁草本系列固体饮料
2019
鱼腥草
直饮破壁
草本
系列
固体
饮料
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Q/ZEUSQ/ZEUS 0124 S-2019鱼腥草直饮破壁草本系列(固体饮料)2019-03-31 发布2019-04-01 实施广广东东草草晶晶华华破破壁壁草草本本有有限限公公司司发布发布备案号:44200088S-2019备案日期:2019年03月11日Q/ZEUS 0124 S-2019I前言本标准的编写格式按照 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编写。本标准由广东草晶华破壁草本有限公司提出并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勇军、陈炯、贾世清本标准于 2019 年 03 月 31 日首次发布。Q/ZEUS 0124 S-20191鱼腥草直饮破壁草本系列(固体饮料)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鱼腥草直饮破壁草本系列(固体饮料)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鱼腥草、金银花、菊花、山楂、苦杏仁、橘皮、桑叶、罗汉果、玉竹、白砂糖,添加或不添加薄荷香精为原辅料,经破壁粉碎、制粒、分装等工序加工而成的直饮型鱼腥草直饮破壁草本系列(固体饮料)。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订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317白砂糖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78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霉菌和酵母计数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8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展青霉素的测定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310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糖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930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坚果及籽类食品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T 28118食品包装用塑料与铝箔复合膜、袋GB 306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用香精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年)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年)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3术语和定义Q/ZEUS 0124 S-20192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鱼腥草直饮破壁草本(固体饮料)以鱼腥草、白砂糖为原辅料,添加或不添加薄荷香精,经破壁粉碎、制粒、分装等工序加工而成的直饮型鱼腥草直饮破壁草本(固体饮料)。3.2鱼腥草金银花直饮破壁草本(固体饮料)以鱼腥草、金银花、菊花、山楂、苦杏仁、橘皮、白砂糖为原辅料,添加或不添加薄荷香精,经破壁粉碎、制粒、分装等工序加工而成的直饮型鱼腥草金银花直饮破壁草本(固体饮料)。3.3鱼腥草罗汉果直饮破壁草本(固体饮料)以鱼腥草、罗汉果、桑叶、玉竹、白砂糖为原辅料,添加或不添加薄荷香精,经破壁粉碎、制粒、分装等工序加工而成的直饮型鱼腥草罗汉果直饮破壁草本(固体饮料)。4技术要求4.1原料要求4.1.1 鱼腥草、金银花、菊花、山楂、罗汉果、玉竹、桑叶:应无虫蛀、无污染、无霉变、无异味,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 年版一部各品种性状鉴别项下的规定。4.1.2 苦杏仁:应无虫蛀、无污染、无霉变、无异味,符合 GB 19300 的要求。4.1.3 橘皮:应无虫蛀、无污染、无霉变、无异味。4.1.4 白砂糖:应符合 GB/T 317、GB 13104、GB 2762 的规定。4.1.5 薄荷香精:应符合 GB 30616 的规定。4.1.6 以上所有原料均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 的要求。4.2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规定。表 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泽具有本品正常色泽滋味及气味具有本品固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性状疏松粉末或小颗粒状,无结块杂质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4.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水分,%7.0铅(以 Pb 计),mg/kg0.9展青霉素,g/kg50(仅限含山楂的产品)4.4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规定。表 3微生物指标项目采样方案及限量Q/ZEUS 0124 S-20193ncmM菌落总数,CFU/g521035104大肠菌群,CFU/g5210102霉菌,CFU/g50沙门氏菌,/25g500-金黄色葡萄球菌,CFU/g511001000注 1: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及 GB/T 4789.21 执行。注 2:n 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 为最大可允许超出 m 值的样品数;m 为微生物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 为微生物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4.5食品添加剂4.5.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4.5.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 的规定。4.6净含量及允许负偏差要求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 年)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5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符合GB 14881 的规定。6试验方法6.1 感官要求取适量样品置于白色搪瓷皿中,在自然光线下,用肉眼观察其色泽、性状和有无外来杂质,用鼻嗅其气味,用口尝其滋味。6.2 水分按 GB 5009.3 的方法进行。6.3 铅按 GB 5009.12 的方法进行。6.4 展青霉素按 GB 5009.185 的方法进行。6.5 菌落总数按 GB 4789.2 的规定执行。6.6 大肠菌群按 GB 4789.3 的规定执行。6.7 霉菌按 GB 4789.15 的规定执行。6.8 沙门氏菌按 GB 4789.4 的规定执行。Q/ZEUS 0124 S-201946.9 金黄色葡萄球菌按 GB 4789.10 第二法 的规定执行。6.10 净含量及允许负偏差按 JJF1070 中规定的方法检验。7检验规则7.1原、辅料入库检验原料入库前应由企业质量管理部门按原料质量标准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7.2出厂检验每批产品应由本厂质检部门,按出厂检验项目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应附有合格证(或检验报告单)方能出厂。7.2.1 组批和抽样同一生产周期、同一批投料、同一工艺生产的同一规格、同一生产日期的产品为一批。每批抽样数独立包装应不少于 8 瓶(不含净含量抽样),样品量总数不少于 600g,检样一式二份,供检验和复检备用。7.2.2 检验项目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水分、净含量、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7.2.3 判定规则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检验结果中如果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得复检),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如其他项目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仍有 1 项指标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7.3型式检验型式检验正常生产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前;b)原辅材料产地或供应商发生改变时;c)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的结果有较大差异时;e)更换生产设备时;f)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7.3.1 组批和抽样同一生产周期、同一批投料、同一工艺生产的同一规格、同一生产日期的产品为一批。每批抽样数独立包装应不少于 10 瓶(不含净含量抽样),样品量总数不少于 600g,检样一式二份,供检验和复检备用。7.3.2 检验项目本标准第 4 章的全部项目和标签。7.3.3 判定规则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检验结果中如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得复检),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如其他项目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仍有 1 项指标不Q/ZEUS 0124 S-20195合格,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8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8.1标签、标志产品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 年)第 123 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8.2包装本产品内包装材料采用 PET/AL/PE,符合 GB/T 28118 的要求,外箱用瓦楞纸箱符合 GB/T 6543。客户如另有要求,在符合运输、贮存及食品卫生要求的情况下,可按客户要求进行不同形式、材质、重量的包装。8.3运输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曝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混载。装卸时,应要轻装轻放。8.4贮存产品应贮存在干燥、清洁、通风、无腐蚀性物质侵蚀的场所,离地不少于 15cm,离墙不少于 30cm。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同处贮存。8.5 保质期在上述贮运条件下,产品保质期为24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