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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ZDSW
0013
S-2021
肉苁蓉压片
2021
肉苁蓉
压片
Q/ZDSW0013S2021敦煌市中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ZDSW敦煌市中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敦煌市中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布2021-10-15 发布2021-10-15 实施肉苁蓉压片Q/ZDSW0013S2021目次前言 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技术要求 14 食品添加剂 25 食品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26 检验规则 3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38 保质期 4Q/ZDSW0013S2021I前言本标准根据GB/T 1.1规定起草。本标准由敦煌市中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并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霞 王峰本标准于2021年10月15日首次发布并实施。Q/ZDSW0013S20211肉苁蓉压片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肉苁蓉压片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肉苁蓉或肉苁蓉提取物为原料,经净选、压制成片、包装等工序制成的肉苁蓉压片。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78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4806.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3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二氧化硫的测定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739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糖果GB 1740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糖果巧克力生产卫生规范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T 28118食品包装用塑料与铝箔复合膜、袋SB/T 10347糖果 压片糖果DBS62/003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肉苁蓉Q/XAYS0036-2019肉苁蓉提取物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技术要求3.1 原料和辅料要求Q/ZDSW0013S202123.1.1 肉苁蓉:应符合 DBS62/003 的规定。3.1.2 肉苁蓉提取物:应符合 Q/XAYS0036-2019 的规定。3.2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 1感官要求项 目要 求检验方法外观具有产品固有的色泽,无霉变取样品置于白瓷盘内,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组织形态和杂质。嗅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品尝滋味组织形态片状固体,块形完整,大小基本一致气味和滋味具有本品特有香气和滋味,微甜,无异味杂质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3.3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 目指 标检验方法水分,g/10010.0GB 5009.3二氧化硫残留量(以SO2计),mg/100GB 5009.343.4 有害物质限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 3有害物质限量项目指标检验方法总砷(以 As 计),mg/kg0.5GB 5009.11铅(以 Pb 计),mg/2.0GB 5009.123.5 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4的规定。表 4微生物限量指标3.6 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测定。4食品添加剂4.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4.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有关规定。5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项目采样方案a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 表示)检验方法ncmM菌落总数,CFU/g52104105GB 4789.2大肠菌群,CFU/g5210102GB 4789.3 第二法注:a 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Q/ZDSW0013S20213应符合 GB 17403 的规定。6 检验规则6.1 组批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生产的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批。6.2 抽样从同一批次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检验用样品和备用样品,抽样基数5kg,抽样数量为15袋(盒),10袋(盒)用于检验,5袋(盒)留样。6.3 出厂检验6.3.1 产品出厂前须经本公司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或成品放行单)后,方可出厂。6.3.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净含量、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为每批必检项目。6.4 型式检验6.4.1 在正常生产时,每6个月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a)新产品投入生产时;b)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c)正式生产后,如原料、主要设备或关键工艺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d)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6.4.2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3.23.6要求的全部检验项目。6.5 判定规则6.5.1 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该批产品合格。6.5.2 检验项目如有不合格项(微生物除外),应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复检如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6.5.3 微生物项目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不得复检。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7.1 标志产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及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产品营养标签应符合GB 28050的规定;外包装箱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7.2 包装本产品包装材料应符合GB 4806.7、GB 4806.9、GB/T 28118标准及食品卫生要求,封口严密,包装牢固。7.3 运输7.3.1 运输工具必须保持清洁、卫生、干燥,有防尘、防雨设施,严禁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贮、混运。7.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Q/ZDSW0013S202147.3.3 在运输过程中,必须防止曝晒、雨淋、受潮。7.4 贮存产品离地、离墙,应贮存于清洁、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中,并有防蝇、防鼠、防尘设施。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贮存。严禁露天堆放、日晒、雨淋。8保质期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贮运条件下,产品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18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