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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10
电磁灶
CCGF 206.10-2010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CCGF 206.10-2010
电磁灶
2010-07-13发布 2010-08-01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电磁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电磁灶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针对特殊情况的专项国家监督抽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监督抽查可参照执行。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包括电磁灶。本规范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复检及附则。
注:针对特殊情况的专项国家监督抽查是指应急工作需要而进行的或者由于某种特殊原因(或情况)仅需要对部分项目进行抽样检验的专项监督抽查。
2 产品分类
2.1 产品分类及代码
表1 产品分类及代码
产品分类
一级分类
二级分类
三级分类
分类代码
2
206
206.10
分类名称
日用消费品
家用电器
电磁灶
2.2 产品种类
电磁灶产品包括便携式电磁灶、驻立式电磁灶。
3 术语和定义
本规范中未列出的术语和定义同相关引用标准。
4 企业规模划分
根据电磁灶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电磁灶产品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见下表:
表2 企业规模划分
企业规模
大型企业
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
销售额(万元)
≥30000
≥3000且<30000
<3000
5 检验依据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规范。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1. GB 4706.1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一部分: 通用要求》
2. GB 4706.22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驻立式电灶,灶台,烤炉及类似用途器具的特殊要求》
3. GB 4706.29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电磁灶的特殊要求》
4. GB 21456-2008 《家用电磁灶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
5.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6 抽样
6.1 抽样型号或规格
抽样时优先抽取单灶头便携式的产品。
6.2 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在企业的成品库内、生产线末端或流通领域随机抽取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近期生产的产品。
在企业成品库内抽样时,同一批次产品库存基数应不少于50台,当库存基数少于50台或无库存时,应在企业生产线末端上进行抽样。在流通领域抽样时,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每个企业随机抽取1种具有代表性的规格型号的产品,共抽取样品3台,其中2台作为检验样品,1台作为备用样品。备用样品保存在承检单位。
6.3 样品处置
应当对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分别签封,并寄、送至指定的检验机构相关部门。如样品标签上标明特殊储存要求,样品应按要求进行处置。
6.4 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电磁灶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上一年度未生产,则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额,并加以注明。
注:记录的“产品销售总额”中的产品是指计划抽查的产品,如计划抽查“便携式电磁灶”,应记录被抽查企业的所有“便携式电磁灶”销售总额;计划抽查“驻立式电磁灶”,应记录对应的被抽查企业的“驻立式电磁灶”年销售总额。
7 检验要求
7.1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表3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
或标准条款
强制性/推荐性
检测方法
重要程度分类
A类a
B类b
1.
防触电防护
GB4706.29/22
强制性
GB4706.29/22
●
2.
输入功率和电流
GB4706.29/22
强制性
GB4706.29/22
●
3.
发热
GB4706.29/22
强制性
GB4706.29/22
●
4.
在工作温度下的电气绝缘和泄漏电流
GB4706.29/22
强制性
GB4706.29/22
●
5.
防水
GB4706.29/22
强制性
GB4706.29/22
●
6.
绝缘电阻和电气强度
GB4706.29/22
强制性
GB4706.29/22
●
7.
非正常工作(不包括第19.11.4条的试验)
GB4706.29/22
强制性
GB4706.29/22
●
8.
稳定性和机械危险
GB4706.29/22
强制性
GB4706.29/22
●
9.
机械强度
GB4706.29/22
强制性
GB4706.29/22
●
10.
结构
GB4706.29/22
强制性
GB4706.29/22
●
11.
内部布线
GB4706.29/22
强制性
GB4706.29/22
●
12.
电源连接及外部软缆和软线
GB4706.29/22
强制性
GB4706.29/22
●
13.
外导线的接线端子
GB4706.29/22
强制性
GB4706.29/22
●
14.
接地措施
GB4706.29/22
强制性
GB4706.29/22
●
15.
螺钉和连接
GB4706.29/22
强制性
GB4706.29/22
●
16.
爬电距离、电气间隙和穿通绝缘距离
GB4706.29/22
强制性
GB4706.29/22
●
17.
能效等级
GB 21456 第3章
强制性
GB21456第3章
●
a极重要质量项目
b重要质量项目
注:新旧版本的标准检验项目名称出现不同的,以适用标准检验项目名称为准。
注:极重要质量项目是指直接涉及人体健康、使用安全的指标;重要质量项目是指产品涉及环保、能效、关键性能或特征值的指标。
7.2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7.2.1 检验机构接收样品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测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单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测和备用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
7.2.2 所有项目原则上在一台样品上完成,但是如果在测试过程中样品发生损坏,影响后续测试如第22-26章及28章(非正常试验、冲击试验等),则试验在另一台样品上进行测试。
7.2.3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国家或行业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国家或行业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规范中的检验项目(主要是产品通用重要特征值)时,应按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进行检验并判定。
8 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当产品存在A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当产品仅有B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一般不合格。
9 异议处理复检
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复检时,按以下方式进行:
9.1 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
9.2需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时,可以在原样上检验的在原样上复检,不可以在原样上检验的采用备用样复检。当复检结果仍不合格,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当复检结果合格,以复检结果为准。
10 附则
本规范代替CCGF 206.10—2008版。
本规范编写单位:国家日用电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谢浩江)、国家家用电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吴尚杰)、广州电气安全检验所(高晓东)。
本规范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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