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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ZZFZ
0002
S-2022
水果发酵酒
2022
水果
发酵
Q/ZZFZQ/ZZFZ 0002S2022水果发酵酒2022-09-03 发布2022-10-04 实施漳州市福照食品有限公司发 布漳 州 市 福 照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Q/ZZFZ 0002S2022I前言本标准的编写格式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本标准中的感官要求和质量指标(酒精度)根据产品的特性及配料制定,铅指标依据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制定并严于该标准,其他指标依据 GB 275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酒及其配制酒制定,展青霉素依据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制定,食品添加剂依据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制定。本标准由漳州市福照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漳州市福照食品有限公司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章权。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ZZFZ 0002S20221水果发酵酒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水果发酵酒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新鲜水果或干果为主要原料,酵母为辅料,添加或不添加白砂糖、蜂蜜、冰糖其中的一种或多种,经原料预处理、发酵、过滤、贮存、调配、灌装等工序制成的水果发酵酒。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317 白砂糖GB 275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酒及其配制酒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8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展青霉素的测定GB 5009.22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酒中乙醇浓度的测定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114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9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蜂蜜GB 3163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加工用酵母GB/T 35883 冰糖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23号令(2009)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3要求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ZZFZ 0002S202223.1原辅料要求3.1.1水果:应新鲜、无异味、无腐烂和虫蛀现象,可供人们使用、符合国家食品安全要求的水果,并符合 GB 2762、GB 2763 的规定。3.1.2食品加工用酵母:应符合 GB 31639 的规定。3.1.3白砂糖:应符合:GB/T 317 的规定。3.1.4蜂蜜:应符合 GB 14963 的规定。3.1.5冰糖:应符合 GB/T 35883 的规定。3.1.6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2感官指标感官指标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感官指标项目要求外观澄清透明、晶亮、无悬浮物、无沉淀或杂质色泽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滋味与气味具有该产品应有的滋味和气味,不应有霉味、酸味、异味3.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 目指 标酒精度a(20)/(%vol)1展青霉素C/(g/kg)50铅(Pb)/(mg/kg)0.2注:a酒精度标示值与实测值之差为1.0C展青霉素仅限于以苹果、山楂为原料制成的产品3.4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表3 3 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指标项目采样方案及限量a检验方法ncm沙门氏菌500/(25ml)GB 4789.4金黄色葡萄球菌500/(CFU/ml)GB 4789.10a样品的分析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3.5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2005)的规定。3.6食品添加剂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ZZFZ 0002S202233.6.1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6.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7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 或 GB 12696 的规定。4试验方法4.1感官指标量取 30ml 试样,倒入 50ml 清洁干燥无色玻璃烧杯中,观察其颜色,应澄清透明、晶亮、无悬浮物、无沉淀或杂质,尝其味应有该酒种特有的芳香味和滋味,不应有霉味、酸味、异味。4.2理化指标4.2.1酒精度:按 GB 5009.225 规定的方法检验。4.2.2展青霉素:按 GB 5009.185 规定的方法检验。4.2.3铅: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检验。4.3净含量按 JJF 1070 规定方法检测。5检验规则5.1组批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5.2抽样5.2.1按表 3 抽取样本(箱),从每箱任意位置抽取样本(瓶)。单件包装净含量小于 500ml,总取样量不足 1500ml 时,可按比例增加抽样量。表 3 抽样表批量范围/箱样本数/箱单位样本数/瓶50335112015212013500081350011315.2.2采样后应立即贴上标签,注明:样品名称、品种规格、数量、制造者名称、采样时间与地点、采样人。将两瓶样品封存,保留两个月备查。其他样品立即送化验室,进行感官、理化和卫生等指标的检验。5.3检验分类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ZZFZ 0002S202245.3.1出厂检验出厂检验每批必检,产品应由公司质检部门按出厂检验项目检验合格后,并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净含量、酒精度。5.3.2型式检验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中规定的全部项目,每六个月需对产品进行一次型式检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时;b)更改主要原辅材料或更改关键工艺时;c)产品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一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要求时。5.4判定规则5.4.1检验结果全部项目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5.4.2理化指标中有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应重新自同批产品抽取两倍量样品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5.4.3若复检结果中仍有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6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6.1标志、标签6.1.1销售包装上应有食品标签。食品标签标注内容应符合 GB 7718、GB 2758、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 123 号令(2009)的要求。6.1.2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6.2包装6.2.1内包装应符合食品卫生要求。外包装应使用合格的包装材料,箱内要有防震、防撞的间隔材料,并符合相应标准。6.3运输运输时避免日晒雨淋,强烈振荡,装卸时应轻搬轻放,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装混运。6.4贮存贮存地点应阴凉、干燥、通风良好。严防日晒、雨淋,严禁火种。6.5保质期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包装、运输和贮存条件下,且包装完好,产品的保质期按GB 2758执行。_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