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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 ZC001-2009 锅炉压力容器专用钢板(带)制造许可规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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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 ZC001-2009 锅炉压力容器专用钢板带制造许可规则 ZC001 2009 锅炉 压力容器 专用 钢板 制造 许可 规则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ZC0012009 锅炉压力容器专用钢板(带)制造许可规则 Steel Plate(Strip)of Boiler&Pressure Vessel Manufacture Licensing Regula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09年12月29日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ZC0012009 前 言 2007 年 1 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下达了锅炉压力容器用钢板(带)制造许可规则起草任务书。2007 年 3 月,中国特检院成立起草组,在北京召开了第一次起草工作会议,就本规则的制定原则、重点内容、结构框架和工作分工进行了讨论。2007 年 7 月,召开了第二次起草工作会议,就本规则草案进行了讨论与修改。2007 年 9 月,再次对本规则草案进行了研讨,2008年 8 月,根据有些标准变化的内容进行了又一次的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2008年 12 月,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0890 号文征求基层、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形成送审稿,2009 年 4 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经修改形成了报批稿。2009 年 12 月 29 日,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本规则以锅炉压力容器用钢板生产许可证管理经验为基础,并且结合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的特点,对锅炉压力容器专用钢板(带)制造许可(含型式试验)的实施方法作出了具体规定。考虑到锅炉压力容器专用钢板(带)制造原来所采用的生产许可制度的延续性、兼容性,按照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的基本要求,根据锅炉压力容器专用钢板(带)制造单位及其产品特点,确定了锅炉压力容器专用钢板(带)制造许可的方式和程序,规定了许可条件、要求,以及型式试验的程序、规格和范围,以规范锅炉压力容器专用钢板(带)制造许可工作,保证锅炉压力容器用钢板(带)安全性能的需求。本规则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 左尚志 李立群 甘晓东 国家钢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宋志敏 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杨国义 中国通用机械工程总公司 秦晓钟 武汉钢铁集团研究院 李书瑞 北京巴布科克威尔科克斯有限公司 张晓笳 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李 红 舞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肖金刚 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江来珠 徐宏伟 中国石化工程建设公司 张迎恺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h t t p:/w w w.a q s i q.g o v.c n/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ZC0012009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1)第二章 制造许可的基本条件和要求 (2)第三章 制造许可程序 (2)第四章 附 则 (7)附件 A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材料)(8)附录 a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明细表(材料)(9)附件 B 许可标志及其使用 (10)附件 C 锅炉压力容器专用钢板(带)制造许可资源条件 (11)附件 D 锅炉压力容器专用钢板(带)型式试验 (14)附录 d1 锅炉压力容器专用钢板(带)型式试验情况汇总表 (20)附录 d2 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抽样单 (21)附件 E 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报告 (22)附录 e 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报告填写说明 (27)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h t t p:/w w w.a q s i q.g o v.c n/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ZC0012009 1 锅炉压力容器专用钢板(带)制造许可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锅炉压力容器专用钢板(带)制造许可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专用钢板(带)以下简称钢板(带),其制造许可应当符合本规则的要求。钢板(带)制造单位(以下简称制造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要求取得相应的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以下简称制造许可证),其制造的钢板(带)方可用于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承压部件、受压元件的制造。第三条 钢板(带)制造许可采取对制造单位进行鉴定评审与产品型式试验的方式进行。第四条 钢板(带)的制造许可范围依据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标准,按照牌号(代码)、规格、交货状态确定。依据的主要标准如下:(一)GB 7132008锅炉和压力容器用钢板;(二)GB 66532008焊接气瓶用钢板和钢带(注 1);(三)GB 35312008低温压力容器用低合金钢钢板;(四)GB 191892003压力容器用调质高强度钢板;(五)GB 245112009承压设备用不锈钢板及钢带。注 1:采用 GB 66532008焊接气瓶用钢板和钢带的制造单位,对于该标准不能适应焊接气瓶用材料需要的要求,应当补充制定企业标准,并且按照有关要求通过企业标准评审。第五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钢板(带)制造许可工作,颁发制造许可证(格式见附件 A)。第六条 制造许可证的有效期为 4 年。获得制造许可证的制造单位,应当在其钢板(带)产品(以下简称产品)及其材料质量证明书上使用“TS”许可标志(格式及其要求见附件 B)和制造许可证编号。第七条 从事钢板(带)制造许可鉴定评审工作的鉴定评审机构(以下简称鉴定评审机构)和从事相关型式试验工作的型式试验机构(以下简称型式试验机构),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h t t p:/w w w.a q s i q.g o v.c n/TSG ZC0012009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2 第二章 制造许可的基本条件和要求 第八条 制造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第九条 制造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制造产品。首次取证和增项的制造单位,应当进行产品试制,由型式试验机构对试制产品进行型式试验。第十条 制造单位应当具备制造钢板(带)产品的能力,其人员、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等资源条件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一)有适应产品制造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检验人员和技术工人;(二)有适应产品制造需要的生产条件,包括厂房场地、原材料和产品存放保管场地、办公条件、生产设备、工艺装备等;(三)有适应产品制造需要,并且能满足产品质量要求的检测手段,包括检测仪器、理化检验设备、无损检测设备、计量器具,有与产品出厂检验项目相适应的试验条件;(四)有适应产品制造需要的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其标准;(五)具备产品的主要生产工序和完成最终检验工作的能力。常规理化检验、试样加工、无损检测不得分包。具体资源条件见附件 C。第十一条 制造单位使用的钢锭及钢坯,其生产装备与工艺应当满足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应当有转炉或者电弧炉、炉外精炼装备及其配套的工艺装备。第十二条 制造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建立、实施、保持和持续改进与许可产品制造相关的质量保证体系,并且形成质量保证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等质量保证体系文件。第三章 制造许可程序 第十三条 钢板(带)制造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产品试制、型式试验、鉴定评审、审批、发证。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需要进行技术评审的材料牌号(代码),制造单位应当在申请前通过国家质检验总局委托的有关技术组织或者技术机构进行的技术评审。第十四条 制造许可申请采取网上填报方式。申请单位应当登录国家质检总局网站,填写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并且附以下扫描资料(PDF 或者 JPG 格式)提出申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h t t p:/w w w.a q s i q.g o v.c n/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ZC0012009 3(一)申请书封面(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二)申请书中的申请许可类别表(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三)工商营业执照;(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五)特种设备质量保证体系文件目录(也可为其他电子文本)。因特殊情况,无法实施网上申请而以纸质文件方式进行申请的,应当提交申请书(原件,一式三份)、工商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以及特种设备质量保证体系文件目录(各一份)。第十五条 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完成全部补正申请资料的,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当场予以受理,并且出具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对资料不全的,出具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对不符合以下受理条件的,出具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一)申请资料不能达到规定要求的;(二)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资料的;(三)处于对办理制造许可证有不利影响的法律诉讼等司法纠纷或者正在接受有关司法限制与处罚的。制造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资料的,1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由于制造单位原因,18 个月内未能完成许可鉴定评审工作的,制造单位应当重新提出申请。第十六条 许可申请被受理后,制造单位应当约请不同的型式试验机构和鉴定评审机构分别进行型式试验和鉴定评审。受约请的型式试验机构和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在约请生效后将型式试验通知单和鉴定评审通知单报国家质检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第十七条 许可申请被受理的制造单位,应当按照适合型式试验和鉴定评审要求的规格与数量进行产品试制,产品试制工作应当在型式试验前完成。第十八条 制造单位约请型式试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一)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原件);(二)申请型式试验钢板(带)的材料牌号(代码)、规格范围以及所采用的标准;(三)未向任何其他型式试验机构提出过相同申请的书面声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原件)由型式试验机构复印后存档,其原件随型式试验报告返还制造单位。第十九条 型式试验机构在接受型式试验约请后,应当确认制造单位已准备好试制产品,在 15 个工作日内按照附件 D 的规定进行现场取样并且安排型式试验。第二十条 型式试验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进行。型式试验结束后,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在 15 个工作日内出具型式试验报告(格式见附件 E)。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h t t p:/w w w.a q s i q.g o v.c n/TSG ZC0012009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4 型式试验报告一般一式三份,一份由型式试验机构存档,一份由制造单位保存,一份交制造单位用于约请鉴定评审机构。型式试验不合格的,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及时向国家质检总局报告。第二十一条 型式试验完成后,制造单位在确保鉴定评审时能够提供型式试验报告的前提下,约请鉴定评审机构进行鉴定评审,并且提供以下资料:(一)申请书;(二)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原件);(三)单位概况说明;(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五)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六)已获得的认证或者其他资质证书(复印件);(七)钢板(带)产品样本或者产品简介;(八)质量保证手册;(九)型式试验报告(原件,可以在进行鉴定评审时提供);(十)其他需要补充的证明资料。第二十二条 受约请的鉴定评审机构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细则的规定,组织对制造单位进行鉴定评审。鉴定评审工作的主要内容如下:(一)现场核查制造单位是否符合本规则第二章的相关要求;(二)核查试制产品的技术资料和实物制造质量(主要是出厂检验项目与工序检验项目);(三)现场检查实物质量是否符合要求;(四)核查型式试验报告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规定,是否覆盖了受理的许可项目范围;(五)确认许可标志的使用方法;(六)确定制造能力范围(注 2)和本次许可的产品牌号(代码)、规格、交货状态。注 2:制造能力范围,是指根据加工设备以及相关的精整设备、热处理设备的能力,确定制造单位现有的生产条件可以达到的制造钢板的规格、交货状态等范围。该内容在鉴定评审报告中应当单独予以说明。第二十三条 鉴定评审结论意见分为“符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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