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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ZYHS 0004 S-2022 固态调味蘸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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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ZYHS 0004 S-2022 固态调味蘸料 2022 固态 调味
备案号:QB64/0362S-2022Q/ZYHS银 川 中 源 红 商 贸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Q/ZYHS 0004S2022固态调味蘸料2022-07-27 发布2022-07-27 实施银川中源红商贸有限公司发 布Q/ZYHS 0004S2022I前言本标准的卫生指标是参考GB 31644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合调味料确定。本标准是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编写的。本标准由银川中源红商贸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银川中源红商贸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房文中。本标准有效期五年。Q/ZYHS 0004S20221固态调味蘸料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固态调味蘸料的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八角、花椒、麻椒、孜然、茴香、胡椒、丁香、草果、香叶、肉桂、桂皮、肉豆蔻、干姜、橘皮、辣椒等香辛料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食用盐、食糖、味精、鸡精、肉类提取物、酵母抽提物、芝麻、花生、黄豆、葱、姜、蒜等其它辅料、经拣选、清理、炒制、粉碎、拼配、混合、包装等加工制成不同品种的可即食的固态调味蘸料。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272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味精GB 27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T 4789.3-200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4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11761芝麻GB 1310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15691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SB/T 10371鸡精调味料GB/T 30391 花椒GB/T 7652八角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技术要求3.1原料要求3.1.1食用盐应符合 GB 2721 要求。3.1.2味精应符合 GB 2720 要求Q/ZYHS 0004S202223.1.3鸡精应符合 SB/T 10371 要求。3.1.4芝麻应符合 GB/T 11761 要求。3.1.5食糖应符合 GB 13104 要求。3.1.6香辛料应符合 GB/T 15691要求。3.1.7肉类提取物、酵母抽提物、辣椒、花生、黄豆、干姜、橘皮、葱、姜、蒜等其它原辅料应符合相应食品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3.2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 1感官指标项目指标色泽具有各自品种固态调味蘸料应有的色泽,色泽正常气味具有各自品种固态调味蘸料应有的香气,气味纯正,无异味外观 形状呈粉状或小颗粒状,无结块,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3.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 目指标水分/(%)18.0酸不溶性灰分/(%)2.5食用盐(以 NaCl 计)/(%)35.0铅(以Pb计)/(mg/kg)1.93.4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 3微生物指标项目指标大肠菌群/(MPN/100g)90致病菌按 GB 29921 中即食调味品规定执行4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5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6试验方法Q/ZYHS 0004S202236.1感官指标用感官检验。6.2水分按 GB 5009.3 规定方法检验。6.3铅按 GB 5009.12 规定方法检验。6.4酸不溶性灰分按 GB 5009.4 规定方法检验。6.5食用盐按 GB 5009.44 规定方法检验。6.6大肠菌群按 GB/T 4789.3-2003 规定方法检验。6.7致病菌按 GB 29921 规定方法检验。7检验规则7.1以同批原料生产加工的同一种类的产品为一批,在每批产品中随机抽样 12 个最小包装进行检验,每批产品须经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后附有合格证方可出厂。7.2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7.2.1出厂检验项目为净含量、感官指标、水分、酸不溶性灰分、大肠菌群。7.2.2型式检验每 6 个月进行 1 次,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随时进行:a)新产品投产时;b)正式生产后,原料、工艺有较大变化时;c)产品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7.3检验如有不合格项目,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合格时不得复检。8标志、包装、运输、贮存8.1标志应符合GB 7718的规定。8.2包装8.2.1内包装用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和相关规定的材料包装。包装定量误差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8.2.2外包装用纸箱装,每箱总重量不得少于总净重。8.3运输8.3.1应使用食品专用运输车,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品一起运输。8.3.2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日晒、雨淋、重压。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不得抛摔。8.4贮存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库房内。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品共同存放。产品码放应离地面10cm以上,离墙壁20cm以上。在上述条件下,根据产品及包装不同,产品具体保质期以包装标示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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