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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ZZTW 0003 S-2022 中式生香肠.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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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ZZTW 0003 S-2022 中式生香肠 2022 中式 香肠
Q/ZZTW 漳 州 市 台 旺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ZZTW 0003S2022 中式生香肠 2022-06-28 发布 2022-08-10 实施 漳州市台旺食品有限公司 发 布 Q/ZZTW 0003S2022 I 前 言 本标准编制格式及要求主要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进行编制。本标准的感官指标及特性指标根据产品特征而制定;污染物指标依据 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制定,其中铅的限量严于 GB 2762,过氧化值依据 GB 273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腌腊肉制品制定,食品添加剂依据 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制定。本标准于 2022 年 06 月 28 日发布。本标准由漳州市台旺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漳州市台旺食品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苏明才。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ZZTW 0003S2022 1 中式生香肠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中式生香肠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和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鲜(冻)畜禽肉为主要原料,以肠衣、食用盐、味精、鸡精、调味液、调味粉中的一种或几种为辅料,适量添加或不添加食品添加剂(着色剂、护色剂、水分保持剂、抗氧化剂、防腐剂、食用香精),经预处理、绞肉、配料、腌制(或不腌制)、搅拌、灌肠、烘干、包装、冷藏等工艺制成的需经烹调方可食用的中式生香肠。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0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畜、禽产品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 5009.2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 N-亚硝胺类化合物的测定 GB 5009.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苯并(a)芘的测定 GB 5009.3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亚硝酸盐与硝酸盐的测定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ZZTW 0003S2022 2 GB 5009.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 GB 5009.12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铬的测定 GB 5009.2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 GB/T 5461 食用盐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7740 天然肠衣 GB/T 8967 谷氨酸钠(味精)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SB/T 10371 鸡精调味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 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9第 123 号令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3 技术要求 3.1 原料要求 3.1.1 畜禽肉:应符合 GB 2707 的规定。3.1.2 肠衣:应符合 GB/T 7740 的规定。3.1.3 食用盐:应符合 GB/T 5461 的规定。3.1.4 味精:应符合 GB/T 8967 的规定。3.1.5 鸡精:应符合 SB/T 10371 的规定。3.1.6 调味液、调味粉:应符合备案有效的供应商企业标准及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3.1.7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ZZTW 0003S2022 3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泽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无霉斑 组织形态 具有该产品正常的形状和组织状态 滋味与气味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气味,无异味、无酸败味 杂质 无肉眼可见杂质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g/100g)70 氯化物(以 NaCl 计)/(g/100g)6.0 蛋白质/(g/100g)12.0 过氧化值/(g/100g)0.5 铅(以 Pb 计)/(mg/kg)0.5 镉(以 Cd 计)/(mg/kg)0.1 总砷(以 As 计)/(mg/kg)0.5 铬(以 Cr 计)/(mg/kg)1.0 苯并a芘 /(g/kg)5.0 N-二甲基亚硝胺/(g/kg)3.0 亚硝酸盐(NaNo2计)/(mg/kg)30 3.4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5 号2005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3.5 食品添加剂 3.5.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ZZTW 0003S2022 4 3.5.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及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6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4 试验方法 4.1 感官指标 取适量试样置于洁净的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组织形态和杂质,闻其气味。4.2 水分 按 GB 5009.3 规定的方法检验。4.3 氯化物 按 GB 5009.44 规定的方法检验。4.4 蛋白质 按 GB 5009.5 规定的方法检验。4.5 过氧化值 按 GB 5009.227 规定的方法检验。4.6 铅 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检验。4.7 镉 按 GB 5009.15 规定的方法检验。4.8 总砷 按 GB 5009.11 规定的方法检验。4.9 铬 按 GB 5009.123 规定的方法检验。4.10 苯并a芘 按 GB 5009.27 规定的方法检验。4.11 N-二甲基亚硝胺 按 GB 5009.26 规定的方法检验。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ZZTW 0003S2022 5 4.12 亚硝酸盐 按 GB 5009.33 规定的方法检验。4.14 净含量 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检验。5 检验规则 5.1 组批 以同一班次、同一工艺条件生产的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次。5.2 抽样 从同一组批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抽样基数不少于 20 kg,样品总量不少于2kg(或不少于4个包装),分成2份,1份检验,1份备查。5.3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须经生产厂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的方法检验,并出具产品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水分、净含量。5.4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为本标准的全项目检验。正常情况为每半年一次,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发生下列情况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1)停产 3 个月以上再恢复生产时;2)当原料、设备、工艺有较大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3)本次检验结果与上次检验结果发生较大差异时;4)国家食品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5.5 判定规则 检验结果中如有不合格项,可双倍取样复检;如仍有不合格项,则该批产品判为不合格。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得复检。6 标志和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6.1 标志和标签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要求;产品预包装标签应符合GB 7718、GB 28050及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的规定。6.2 包装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ZZTW 0003S2022 6 6.2.1 产品内包装采用复合袋包装,应符合GB 4806.7规定,包装封口应严密、牢固、无破损。6.2.2 外包装为瓦楞纸箱,应符合 GB/T 6543的要求,封口牢固、平整。6.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并保持温度在-10 以下,运输过程应防止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装混运。6.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清洁、卫生的冷库内,贮存温度应-18,温度波动要控制在2内。严禁与有害、有毒、有异味物品一起贮存。7 保质期 在符合上述运输、贮存条件下,且包装完好,产品的保质期按产品包装标识执行。_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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