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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ZYMF
0005
S-2023
苗风RG3
蜜片蜂产品制品
2023
苗风
RG3
产品
制品
Q/ZYMF贵州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Q/ZYMF 0005S2023苗风 RG3 蜜片(蜂产品制品)2023-02-08 发布2023-02-08 实施贵州省遵义市苗风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发 布Q/ZYMF 0005S2023I目次前言.II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技术要求.23.1原料要求.23.2感官要求.23.3理化指标.23.4微生物指标.23.5食品添加剂.33.6其他污染物限量.33.7兽药残留限量.33.8农药最大残留限量.33.9净含量.34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35检验规则.35.1组批.35.2抽样.35.3检验分类.35.4判定规则.36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46.1标志、标签.46.2包装.46.3运输.46.4贮存.4参考文献.5Q/ZYMF 0005S2023II前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本公司参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蜂蜜标准,并结合产品特性,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要求,起草苗风RG3蜜片(蜂产品制品)标准作为生产、检验、贸易、仲裁的依据。本文件由贵州省遵义市苗风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文件起草单位:贵州省遵义市苗风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周宇浩郑周云 唐兵。本文件于2023年02月08日首次发布。本文件有效期叁年,到期复审。Q/ZYMF 0005S20231苗风 RG3 蜜片(蜂产品制品)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贵州省遵义市苗风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苗风RG3蜜片(蜂产品制品)的技术要求(含检验方法),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储存要求。本文件适用于贵州省遵义市苗风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以蜂蜜、人参(人工种植)、姜粉、菊花、木耳、沙棘、山楂、牡蛎肽为原料。蜂蜜与经粉碎后的原料混合、成型、包装等工艺加工而成的苗风RG3蜜片(蜂产品制品)。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GB 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78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果糖、葡萄糖、蔗糖、麦芽糖、乳糖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192黑木耳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9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蜂蜜GB/T 20353地理标志产品 怀菊花GB/T 23234中国沙棘果实质量等级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H/T 1159山楂NY/T 1073脱水姜片和姜粉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Q/ZYMF 0005S202323技术要求3.1原料要求3.1.1蜂蜜应符合 GB 14963 的规定。3.1.2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标准的规定。3.1.3菊花应符合 GB/T 20353 的规定。3.1.4沙棘应符合 GB/T 23234 的规定。3.1.5山楂应符合 GH/T 1159 的规定。3.1.6木耳应符合 GB/T 6192 的规定。3.1.7姜粉应符合 NY/T 1073 的规定。3.1.8人参(人工种植)应符合原卫生部公告(2012 年第 17 号)的规定。3.1.9牡蛎肽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及法律、法规。3.2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 1项 目指 标检验方法色 泽棕褐色或黑褐色将样品置于洁净透明的器皿中,在自然光下目测色泽、杂质、状态,最后闻样品气味及品尝样品滋味。滋味、气味具有该品应有滋味和气味,无异味状 态固态片状,无裂纹,表面光滑杂 质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3.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 2项目指标检验方法水分/(%)30.0GB 5009.3(第一法)果糖和葡萄糖/(g/lOOg)10.0GB 5009.8(第一法)铅(以Pb计)/(mg/kg)0.48GB 5009.12(第二法)3.4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 3项目指标检验方法菌落总数/(CFU/g)1000GB 4789.2大肠菌群/(MPN/g)0.3GB 4789.3霉菌计数/(CFU/g)200GB 4789.15沙门氏菌0/25gGB 4789.4志贺氏菌0/25gGB 4789.5金黄色葡萄球菌0/25gGB 4789.10注:样品的分析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Q/ZYMF 0005S202333.5食品添加剂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3.6其他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3.7兽药残留限量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3.8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应符合GB 2763及相关规定。3.9净含量应符合国原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并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检测。4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有关规定。5检验规则5.1组批同日生产和包装,且同规格的产品为一批。5.2抽样同一批次样品堆的 4 个不同部位抽取相应数量的样品。抽取样品量不少于 1kg,不少于 7 个独立包装。所抽取样品分为 2 份,约 5/7 为检验样品,约 2/7 为复检备份样品。5.3检验分类5.3.1出厂检验产品出厂前必须经厂检验部门逐批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净含量指标。5.3.2型式检验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要求中第3.2条规定的全部项目,型式检验在下列情况下亦应进行:a)新产品鉴定投产时;b)原料、生产工艺有较大改变,影响产品质量时;c)连续停产 3 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市场监督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5.4判定规则Q/ZYMF 0005S20234出厂检验项目或型式检验全部符合本标准,判为合格品。出厂检验项目不符合本标准时,应对留存的同批备检样品进行不合格项目的复验,判定结果以复验结果为准。6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6.1标志、标签产品包装应有明显标志,储运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食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规定。6.2包装6.2.1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6.2.2外包装,用瓦楞纸箱包装。纸箱上标明食品名称、厂名、厂址、生产日期及数量等。6.3运输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混运。运输过程中不得曝晒、雨淋、受潮。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野蛮装卸、撞击、挤压。6.4贮存产品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中;严禁露天堆放、日晒、雨淋或靠近热源;包装箱底部应有垫有材料,离墙离地保存,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储存。Q/ZYMF 0005S20235参考文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卫生部公告(2012年 第17号)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