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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ZTJ 0001 S-2022 主台酒(配制酒).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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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ZTJ 0001 S-2022 主台酒配制酒 2022 主台酒 配制
贵 州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Q/ZTJQ/ZTJ 0001S2022主台酒(配制酒)2022-07-28 发布2022-08-28 实施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主台酒业(集团)有限公司发布Q/ZTJ 0001S20222前言本文件依据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主台酒业(集团)有限公司提出。本文件起草单位: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主台酒业(集团)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吴正勇、夏蔺。Q/ZTJ 0001S20223主台酒(配制酒)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主台酒(配制酒)的技术要求(含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文件适用于以白酒为基酒,分别以枸杞子、人参(人工种植)、罗汉果、蛹虫草、韭菜花、银杏(白果)、竹叶黄酮、黄精、蜂蜜、海藻中的一种或几种为泡酒料,经浸泡、过滤、勾兑、包装等工艺加工而成的主台酒(配制酒)。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5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4806.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陶瓷制品GB 4806.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玻璃制品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3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氰化物的测定GB 5009.22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酒中乙醇浓度的测定GB 5009.26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甲醇的测定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10345白酒分析方法GB 149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蜂蜜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964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藻类及其制品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3要求3.1原料及食品添加剂要求3.1.1白酒应符合 GB 2757 的规定。3.1.2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 的规定。Q/ZTJ 0001S202243.1.3枸杞子、罗汉果、银杏(白果)、黄精应无霉变、无劣变、无异味,无杂物,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符合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同时应符合卫生部(卫法监发200251号)通知中食药两用物品名单要求的规定。3.1.4人参(人工养殖)应符合卫生部公告2012年第17号的规定。3.1.5蜂蜜应符合GB 14963的规定。3.1.6蛹虫草应符合新食品原料的公告(2014 年 第 10 号)的规定。3.1.7韭菜花应符合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有关的规定。3.1.8竹叶黄酮应符合新食品原料的公告(2014年第20号)的规定。3.1.9海藻应符合GB 19643的规定。3.2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项目指标检验方法色泽呈本品应有色泽GB/T 10345香气具有相应的添加原辅料的香气和酒香,诸香和谐纯正,无异味口感酒味醇和,舒顺协调,酒体完整组织状态澄清透明,无悬浮物,久置后允许有微量沉淀3.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项目指标检验方法酒精度a(20)/(%vol)38-55GB 5009.225铅(以 Pb 计)/(mg/kg)0.2GB 5009.12甲醇b/(g/L)2.0GB 5009.266氰化物(以 HCN 计)b/(mg/L)7.5GB 5009.36注:a酒精度标签标示值与实测值允许差为2.0%vol(20);b甲醇、氰化物指标均按 100%酒精度折算。Q/ZTJ 0001S202253.4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检验按JJF 1070的规定进行。3.5食品添加剂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6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规范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4检验规则4.1组批按同一次投料、同一班次生产包装的产品为一批。4.2抽样从每批产品的不同部位随机抽取 6 瓶,3 瓶做感官、理化、卫生指标检验,3 瓶留样作备检样品。4.3检验分类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4.3.1出厂检验产品出厂前必须经厂检验部门逐批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酒精度、甲醇、净含量。4.3.2型式检验型式检验为本文件 3.23.5 项中规定的项目,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原料产地或生产工艺设备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b、连续停产三月以上恢复生产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d、国家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4.4判定规则4.4.1出厂检验判定规则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文件,判定为合格品。出厂检验项目不符合本文件时,应对留存的同批备检样品进行不合格项目的复验,判定结果应以复验结果为准。4.4.2型式检验判定规则型式检验项目均符合本文件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当型式检验出现不符合本文件规定的项目时,应从同批产品中双倍抽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验,判定结果应以复验结果为准。5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5.1标志、标签Q/ZTJ 0001S20226产品包装应有明显标志,食品标签应符合 GB 7718 和 GB 2757 第四章的规定。产品包装运输图示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并按相关规定标注“婴幼儿、少年儿童、孕产妇、哺乳期妇女不宜食用”、“过量饮酒有害健康”等警示标识。5.2包装本产品采用玻璃瓶或陶瓷瓶装,玻璃瓶应符合 GB 4806.5 的规定,陶瓷瓶应符合 GB 4806.4 的规定,外包装采用瓦楞纸专用包装箱,瓦楞纸箱应符合 GB/T 6543 的规定。包装箱内应有间隔和衬垫,箱体上应注明小心轻放、请勿倒置等标识。所用包装材料应符合有关食品安全卫生要求。5.3运输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混运;运输过程中不得暴晒、雨淋、受潮。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野蛮装卸、撞击、挤压。5.4贮存产品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中;严禁露天堆放、日晒、雨淋或靠近热源;包装箱底部应垫有材料,离墙离地保存,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贮存。Q/ZTJ 0001S20227参考文献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75 号令(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 号)3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卫生部公告 2012 年第 17 号4关于批准塔格糖等 6 种新食品原料的公告(2014 年第 10 号)5关于批准番茄籽油等 9 种新食品原料的公告(2014 年第 20 号)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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