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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ZHCY
0002
S-2022
鹿鞭酒
2022
Q/ZHCY湖 北省 章 华 古韵 酒 业有 限公 司 企 业标 准Q/ZHCY 0002S2022鹿鞭酒2022-09-30 发布2022-10-30 实施湖北省章华古韵酒业有限公司发 布Q/ZHCY 0002S2022I前言本标准编写所依据的起草规则为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本标准由湖北省章华古韵酒业有限公司提出并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彭文魁。本标准为首次发布。Q/ZHCY 0002S20221鹿鞭酒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鹿鞭酒的要求、食品添加剂、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蒸馏酒或食用酒精为基酒,添加鹿鞭、鹿血为辅料,可经原料预处理、清洗、浸泡、调配、贮存、过滤、灌装而制成的鹿鞭酒(以下简称产品)。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5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配制酒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3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氰化物的测定GB/T 5009.48蒸馏酒与配制酒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 5009.22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酒中乙醇浓度的测定GB 5009.26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甲醇的测定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24694玻璃容器 白酒瓶GB 3164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酒精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卫生部关于养殖梅花鹿副产品作为普通食品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函20128号)3要求3.1基本要求3.1.1不得添加任何非食用的原料。不得添加国家明令禁止的物质和原料。3.1.2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应符合 GB 2760 的有关规定。Q/ZHCY 0002S202223.1.3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 GB 2761 的规定。3.1.4污染物限量应符合 GB 2762 的规定。3.1.5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应符合 GB 2763 及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告。3.2原辅料要求3.2.1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2.2蒸馏酒:应符合 GB 2757 的规定。3.2.3食用酒精:应符合 GB 31640 的规定。3.2.4鹿鞭、鹿血:应符合卫监督函20128 号批复的要求。3.3感官指标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 1感官指标项目指标色泽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滋味与气味具有该品种应有的滋味及气味,无异味组织状态澄清,有光泽,或者有少量悬浮物及沉淀 a杂质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a当酒液温度低于 10时,允许出现絮状沉淀物或失光。当酒液温度在 10以上,应逐渐恢复正常。正常存放 12 个月以上的瓶装酒允许出现微量沉淀。3.4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酒精度(20)a/(%vol)3258甲醇b/(g/L)0.6氰化物a(以 HCN 计)/(mg/L)8.0铅(以Pb计)/(mg/kg)0.18a酒精度允许误差为标签标示值的1.0vol。b甲醇、氰化物指标均按 100%酒精度折算。3.5净含量允差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年第75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4食品添加剂4.1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要求。4.2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Q/ZHCY 0002S202235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6试验方法6.1感官指标按GB/T 5009.48规定的方法测定。6.2理化指标6.2.1甲醇按GB 5009.266规定的方法测定。6.2.2铅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6.2.3氰化物按GB 5009.36规定的方法测定。6.2.4酒精度按GB 5009.225规定的方法测定。6.3净含量允差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测定。7检验规则7.1检验分类7.1.1出厂检验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酒精度、甲醇、净含量允差。7.1.2型式检验7.1.3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检验;b)当原料来源发生可能影响产品质量的改变时;c)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d)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7.1.4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第 3 章除 3.1、3.2 外的全部内容。7.2组批与抽样Q/ZHCY 0002S20224以同一批投料、同一条生产线、同一班次的产品为一批,抽样基数不少200瓶。净含量500mL,抽取8瓶,净含量500mL,抽取6瓶,总量不得少于3000mL。将抽取的样品分成2份,1份检验,1份备查。7.3判定规则7.3.1检验结果全部项目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7.3.2如检验结果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允许在原批次产品中加倍抽取样本或对备样复检不合格项,判定以复检结果为准,若仍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8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8.1标志产品的储运图示标识应符合GB/T 191-2008的规定。8.2标签产品的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GB 2757的规定,标签应标注“过量饮酒有害健康”、“不适宜人群:婴幼儿、儿童、孕期及哺乳期妇女”。8.3包装包装封口应严密,无泄露,不得有破损。内包装容器为白酒瓶,外包装为单、双瓦楞纸箱,白酒瓶应符合GB/T 24694 的规定,外包装应符合GB/T 6543 的规定。8.4运输产品运输工具应保持清洁卫生、干燥,有防尘防雨设施,搬运时轻拿轻放,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装、混运。8.5贮存产品应贮存在干燥、通风的仓库内,不得与有毒、有异味、有腐蚀性的货物混贮,避免阳光直射和靠近热源。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