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QZMKD 0044 S-2019 熟粉类糕点(Ⅲ型).pdf
下载文档

ID:2664439

大小:263.07KB

页数:6页

格式:PDF

时间:2023-08-21

收藏 分享赚钱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汇文网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
网站客服:3074922707
QZMKD 0044 S-2019 熟粉类糕点型 2019 熟粉类 糕点
Q/ZMKD0044S-2019224116S-20192020020820230207*Q/ZMKD备案号:224116S-2019有效期至:2023 年 02 月 07 日中民康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ZMKD0044S-2019熟粉类糕点(型)2019-12-01 发布2019-12-01 实施中民康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发发布布Q/ZMKD0044S-20191熟粉类糕点(型)1范围本标准适用于以红小豆、黑芝麻、麦芽糖浆等食品为原料,配以辅料仔鹿肉(人工驯养梅花鹿的黑蹄仔鹿去除鹿骨外的全身胴体可食用部分包括鹿皮、鹿筋、鹿尾、鹿心、鹿肉、鹿血、鹿肾、鹿肝等鹿副产品)、人参(人工种植 4-5 年生)、小茴香、肉桂、茯苓、甘草、阿胶、枸杞、山药、大枣、红糖(原料和辅料可直接购买成品熟制粉)。经原料处理、熟制、灭菌(未熟制的原料须灭菌)、粉碎、配料、混合、成型、内包装、外包装等工艺方法制成的熟粉类糕点(型)。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应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78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的测定GB 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5853干制红枣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09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糕点、面包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11761芝麻GB 1488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1867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枸杞GB/T 19506地理标志产品吉林长白山人参Q/ZMKD0044S-20192GB/T 2088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麦芽糖GB/T 2097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糕点通则GB 23350限制食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致病菌限量DBS22 024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食品原料用人参NY 317鹿副产品NY/T 599红小豆QB/T 1014食品包装纸QB/T 4561红糖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75 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23 号(2009)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卫生部公告 2012 年第 17 号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卫生部关于养殖梅花鹿副产品作为普通食品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函(2012)8 号中国药典2015 年版一部小茴香、肉桂、茯苓、山药、甘草、阿胶3技术要求3.1原料要求应符合以下要求和国家动植物检验检疫、生产经营许可管理等方面的规定。3.1.1加工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3.1.2人工驯养梅花鹿的黑蹄仔鹿去除鹿骨外的全身胴体可食用部分包括鹿皮、鹿筋、鹿尾、鹿心、鹿肉、鹿血、鹿肾、鹿肝等鹿副产品;应符合NY 317的规定,并附有检疫检疫合格证明。3.1.3红小豆应符合NY/T 599的规定。3.1.4黑芝麻应符合GB/T 11761的规定。3.1.5麦芽糖浆应符合GB/T 20883的规定。3.1.6人参(人工种植4-5年生)应符合DBS22 024的规定,本品每100g添加人参0.5g。3.1.7小茴香、肉桂、茯苓、山药、甘草、阿胶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 年版的规定。3.1.8枸杞应符合GB/T 18672的规定。3.1.9大枣应符合 GB/T 5853 的规定。3.1.10红糖应符合QB/T 4561的规定。3.2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1感官指标项 目要 求检验方法色泽呈均匀一致的颜色取销售包装散放于白色平盘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和组织形态,闻其气味,然后用温水漱口,品尝其滋味。组织形态圆形固体滋味、气味具有产品固有气味,无异味状态无霉变、无生虫、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杂质3.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Q/ZMKD0044S-20193表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水分/(g/100g)25.0GB 5009.3人参总皂苷g/100g0.01GB/T 195063.4污染物限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污染物限量项目限量检验方法铅(以Pb计)/(mg/kg)0.48GB 5009.12总砷(以As)/(mg/kg)0.5GB 5009.113.5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 4 的规定。表 4微生物限量项目采样方案a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表示)检验方法ncmM菌落总数/(CFU/g)52104105GB 4789.2大肠菌群/(CFU/g)5210102GB 4789.3平板计数法霉菌/(CFU/g)150GB 4789.15沙门氏菌500GB 4789.4金黄色葡萄球菌51100CFU/g1000CFU/gGB 4789.10第二法注:a:样品采集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m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4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75 号(2005)的规定,并按照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检验。5食品添加剂5.1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5.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及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及国家关于食品添加剂公告的规定。6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7检验规则7.1 抽样同一班次生产的产品为一批次,每批产品取10包进行检验。7.2出厂检验7.2.1 产品需经公司检验部检验,经检验合格并附有产品合格证后方可出厂。7.2.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Q/ZMKD0044S-201947.3 型式检验型式检验为本标准要求中全部项目,在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新产品投产前;原料来源地有变化时;产品连续停产三个月以上再次生产时;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有要求时。7.4组批同一批投料、同一个班次、同一条生产线、同一种规格的产品为一个批次。7.5抽样方法和抽样数量每批的产品中随机抽取至少 12 个最小独立包装,分别用作感官检验、理化指标检验、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指标检验以及留样备用。7.6判定规则检测结果全部合格时则判该批产品合格。感官、净含量、理化指标等项目有2项(含2项)以上不合格时,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如有1项不合格时,可重新加倍取样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8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23 号(2009)的规定。8.1标签式样食品名称:熟粉类糕点(型)配 料 表:红小豆、黑芝麻、麦芽糖浆、仔鹿肉、人参(人工种植 4-5 年生)、小茴香、肉桂、茯苓、甘草、阿胶、枸杞、山药、大枣、红糖净含量/规格:以实际包装为准生产单位:中民康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地址:靖宇县经济开发区靖白公路 2-1 号联系电话:0439-5105055生产日期:以实际生产日期为准保质期:6 个月贮存条件:请置于常温、干燥条件下避光保存。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3122062201729产品执行标准号:Q/ZMKD0044S-2019Q/ZMKD0044S-201958.2营养成分表表 5营养成分表项目每 100 克(g)NRV%能量1228 千焦(kJ)15%蛋白质19.1 克(g)32%脂肪11.1 克(g)19%碳水化合物29.0 克(g)10%钠11 毫克(mg)1%9包装9.1 内包装使用塑料与铝塑复合袋。应符合 GB/T 28118 的规定,或使用聚乙烯塑料瓶,应符合 GB 4806.7的规定。9.2 外包装用瓦楞纸箱,应符合 GB/T 6543 的规定。9.3 销售包装应符合 GB 23350 的规定。9.4 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10运输装运时应轻装轻卸,防止受潮,严禁日晒雨淋、严禁污染。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无异味、无污染。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物品混装、混运。11储运11.1产品码放时应按批号、生产日期分别码放,堆码整齐,防止挤压或损伤。11.2在贮存过程中,严禁与其他产品混放,尤其不得与有毒、有异味、发霉的物品混放。严禁雨淋,注意防潮、防虫、防鼠。12保质期在符合本标准规定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 6 个月。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下载文档
你可能关注的文档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