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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ZM 0004 S-2022 橘红干制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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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ZM 0004 S-2022 橘红干制品 2022 橘红 制品
Q/ZM 广东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Q/ZM 0004S2022 代替 Q/ZM 0004S-2021 橘红干制品 2022-12-30 发布 2023-01-30 实施 化州市中贸橘红土特产有限公司 发 布 备案号:44090015S-2023备案日期:2023年02月14日备案有效期:伍年Q/ZM 0004S2022 I 前 言 本标准按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制定。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代替Q/ZM 0004S-2021,与Q/ZM 0004S-2021相比较,主要修改如下:更新了相关引用标准;修改了产品保质期的描述。本标准由化州市中贸橘红土特产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梁和锋。本标准于2021 年 6 月 25日首次发布,于 2022 年12 月 30 日第一次修订。Q/ZM 0004S2022 1 橘红干制品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橘红干制品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标签、包装、运输与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橘红原料,经挑选、清洗(或不清洗)、干燥、后处理(或不处理)、包装等工艺加工制成的橘红干制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806.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玻璃制品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 3 技术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 橘红:应洁净、无霉烂、无虫蛀、无异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 年版一部的要求。Q/ZM 0004S2022 2 3.1.2 以上原辅料还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 的规定。3.1.3 所有原辅料还应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3.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规定。表1 感官要求 项目 要求 色泽 具有本品相应的色泽 滋味及气味 具有本品相应的滋味及气味,无异味 性状 具有本品相应的性状 杂质 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3.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g/100g)15 铅(以 Pb 计)/(mg/kg)0.45 镉a(以 Cd 计)/(mg/kg)0.05 农药残留限量 应符合 GB 2763 的要求 a以上干制品中污染物限量以相应新鲜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结合其脱水率(80%的脱水率)折算。3.4 食品添加剂/食品营养强化剂的要求 3.4.1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4.2 食品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14880 的规定。3.5 净含量要求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5 试验方法 5.1 感官要求 5.1.1 色泽、性状、杂质 取适量样品于无色透明玻璃皿上,在明亮处用肉眼观察,检查色泽、性状和杂质。5.1.2 滋味及气味 Q/ZM 0004S2022 3 从供试验的样品中随机抽取适量样品于无色透明玻璃皿上,闻其气味,尝其滋味。5.2 理化指标 5.2.1 水分:按 GB 5009.3 规定的方法测定。5.2.2 铅: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测定。5.2.3 镉:按 GB 5009.15 规定的方法测定。5.2.4 农药残留限量:按 GB 2763 规定的方法测定。5.3 净含量 按JJF 1070 中相关方法测定。6 检验规则 6.1 产品原料入库验收 原辅料入库前应由企业质检部门按要求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6.2 组批规则与抽样方案 6.2.1 组批规则 产品应成批验收,同一班次,同一配料,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的产品组成一个检验批。6.2.2 抽样方案 按GB/T 8302规定执行。6.3 出厂检验 6.3.1 每批产品应由本厂质检部门,按出厂检验项目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准出厂。6.3.2 组批和抽样 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每批抽样数独立包装应不少于8个(不含净含量抽样),检样一式二份,供检验和复检备用。净含量偏差抽样方法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6.3.3 检验项目 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水分。6.3.4 判定规则 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如有项目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复检后如仍有1项指标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6.4 型式检验 6.4.1 型式检验正常生产应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Q/ZM 0004S2022 4 a)产品定型投产时;b)更换主要生产设备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d)原料产地或供货商发生变化时;e)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f)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6.4.2 组批和抽样 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每批抽样数独立包装应不少于12个(不含净含量抽样),检样一式二份,供检验和复检备用。净含量偏差抽样 方法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6.4.3 检验项目 本标准中3.2、3.3、3.4、3.5要求的全部项目和标签。6.4.4 判定规则 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如有项目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复检后如仍有 1 项指标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7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与标签 7.1.1 图形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要求。7.1.2 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要求。7.1.3 含新资源食品原料的产品的标签标志应符合国家卫健委(原卫计委和卫生部)相关的规定。7.2 包装 产品所用的包装材料应符合表 3 的要求。表3 包装材料 项 目 要 求 塑料膜、塑料袋、塑料瓶、塑料盒 应符合 GB 4806.7 的要求 玻璃瓶 应符合 GB 4806.5 的要求 纸箱 应符合 GB/T 6543 的要求 7.3 运输 7.3.1 运输工具应保持干燥、清洁、平整、无异味;应防止污染。不能影响包装及质量。7.3.2 运输时要防止受热、受潮。7.3.3 运输时应轻装轻卸,平面堆放,防止倾倒、重压,防止包装破碎和产品变形。若有破损时,应及时加封。7.3.4 在周转堆放时,应防止日晒雨淋,不得在露天长期堆放,或直接放在地上,以免受潮。Q/ZM 0004S2022 5 7.4 贮存 产品应存放于通风阴凉、干燥、清洁、无异味的库房中,避免阳光直射。应有防火、防虫、防鼠设施,并应防止农药和其他化学物品污染成品,贮存时货物离地面10cm,离墙面10cm。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产品保质期按产品标签或产品说明书上标识的保质期内容执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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