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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ZHYY 0008 S-2022 青梅固体饮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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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ZHYY 0008 S-2022 青梅固体饮料 2022 青梅 固体 饮料
Q/ZHYY福 建 中 合 药 业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Q/ZHYY 0008S2022青梅固体饮料2022-06-29 发布2022-07-30 实施福建中合药业有限公司发 布Q/ZHYY 0008S2022I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20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 的规定修订。本标准中的技术指标依据GB 7101饮料、GB/T 29602固体饮料的有关内容并结合本产品实际特点制订,其中铅(以Pb计)严于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的规定。本标准由福建中合药业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福建中合药业有限公司。本标准也适用于委托加工企业及被委托加工企业。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曹庆民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ZHYY 0008S20221青梅固体饮料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青梅固体饮料的工艺、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青梅为原料,经脱水、提取、浓缩后再加入白砂糖、麦芽糊精,经制粒、干燥、整粒、总混、包装等工艺制成的青梅固体饮料。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317白砂糖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78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霉菌和酵母计数GB/T 4789.21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冷冻饮品、饮料检验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710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26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生产卫生规范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20884麦芽糊精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T 29602固体饮料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123号(2009)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ZHYY 0008S202223技术要求3.1原辅料要求3.1.1青梅应无腐烂变质、无病虫害,符合GB 2762、GB 2763的规定。3.1.2白砂糖应符合GB 317的规定。3.1.3麦芽糊精应符合GB/T 20884的规定。3.2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 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检验方法冲调前形态颗粒状,干燥、松散、无明显结块取10g青梅固体饮料于白色瓷盘内,置于明亮处迎光观察其色泽、外观组织形态和杂质。色泽呈棕黄色,色泽基本一致杂质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冲调性用热水冲调,1 min2 min 后溶解取10g青梅固体饮料,加入200ml热水中,充分搅拌使其溶解,观察冲调性、溶解后的形态及色泽,嗅其香气品其滋味。冲调后形态与色泽呈液状,浓度均匀;色泽均匀呈棕黄色滋味与气味味酸甜,无异味3.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 2理化指标3.4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 3微生物指标项目采样方案及限量检验方法ncmM菌落总数/(CFU/g)521035104GB 4789.2大肠菌群/(CFU/g)521010GB 4789.3 中的平板计数法霉菌(CFU/g)50GB 4789.15沙门氏菌(CFU/25g)500-GB 4789.4金黄色葡萄球菌/(CFU/25g)51100 CFU/g1000 CFU/gGB 4789.10 第二法项目指标检验方法水分,g/100g7.0GB 5009.3铅(以 Pb 计),mg/kg0.9GB 5009.12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ZHYY 0008S20223注:.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和 GB/T 4789.21 执行;.n 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 为最大可允许超出 m 值的样品数;m 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 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3.5食品添加剂3.5.1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5.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6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符合GB 14881和GB 12695的规定。3.7 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年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检验。4检验规则4.1组批规则同一班次生产的同品种、同规格的产品,一次入库量为一检验批次。4.2抽样方法按每批总箱数中的3随机抽取,然后再从每箱中抽取2盒,每次抽样数量不得少于12盒。样品分成两份送检验部门,分别用于检验和复查。4.3检验分类4.3.1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4.3.2产品应由公司质检部门按出厂检验项目检验合格后,并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观要求、净含量、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4.3.3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所有项目。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下之一的,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时;b)原辅料质量出现较大波动时;c)产品停产三个月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要求时。4.4判定规则4.4.1检验结果全部项目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则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4.4.2检验结果若微生物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规定,判为不合格品。4.4.3其它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可从该批留样产品中加倍复检该项目。若复检结果仍不符合要求,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5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ZHYY 0008S202245.1标志5.1.1产品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及国家质检总局第 123 号令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5.1.2外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5.2包装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封口严密,包装牢固。5.3运输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轻拿轻放,避免日晒、雨淋。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运输。5.4贮存产品应贮存于阴凉、通风、干燥的仓库内,贮存时应离墙离地,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合贮存。5.5保质期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包装、运输和贮存条件下,且包装完好,产品的保质期按产品包装标注执行。_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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