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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ZHLL
0003
S-2022
百合陈皮代用茶
2022
百合
陈皮
用茶
2022-12-07 发布 2022-12-30 实施 Q/ZHLL 广东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Q/ZHLL 0003S-2022 百合陈皮代用茶 珠海市理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珠海市理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布发布 备案号:44040004S-2023备案日期:2023年01月10日备案有效期:伍年Q/ZHLL 0003S-2022 I 前 言 本标准根据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进行编写。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Q/ZHLL 0003S-2022,标准备案号44040088S-2022。本标准与Q/ZHLL 0003S-2022,标准备案号44040088S-2022相比,作了一下修改:规范标准书写格式;补全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由珠海市理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珠海市理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唐江陵。本标准于2022年06月06日首次发布,于2022年8月第一次作出修订,于2022年12月第二次作出修订。Q/ZHLL 0003S-2022 1 百合陈皮代用茶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百合陈皮代用茶的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百合、陈皮、决明子、菊花、荷叶、桑叶为原料,经选料、粉碎、混合、灭菌、包装而成的百合陈皮代用茶。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19 食品中有机氯农药多组分残留量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302 茶 取样 GB/T 8305 茶 水浸出物测定 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T 10004 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干法复合、挤出复合 GB/T 10335.3 涂布纸和纸板 涂布白卡纸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DB44/T 604 地理标志产品 新会陈皮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2009)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年版 Q/ZHLL 0003S-2022 2 3 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 百合、决明子、菊花、荷叶、桑叶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 年版的规定。3.1.2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1.3 陈皮应符合 DB44/T 604 的规定。3.1.4 所使用的原辅料还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 的要求。3.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性状 粗粉或不规则状,无劣变,无明显病虫害伤害痕迹 取本品40g,将内容物倒入白瓷盘中,在室内自然光下观察其性状、色泽、杂质,嗅其气味,然后以温开水冲调,品尝其滋味 色泽 具有产品固有的色泽 气味、滋味 具有产品固有的气味和滋味,无异味 杂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3.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水分/%13.0 灰分/%8.0 水浸出物/%34.0 总砷(以As计)/(mg/kg)0.3 铅(以Pb计)/(mg/kg)1.8 六六六总量/(mg/kg)0.2 滴滴涕总量/(mg/kg)0.2 注: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其他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GB 2763的规定。3.4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的规定。4 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Q/ZHLL 0003S-2022 3 5 检验方法 5.1 水分 按GB 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5.2 灰分 按GB 5009.4规定的方法测定。5.3 水浸出物 按GB/T 8305 规定的方法测定。5.4 总砷 按GB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5.5 铅 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5.6 六六六总量 按GB/T 5009.19规定的方法测定。5.7 滴滴涕总量 按GB/T 5009.19规定的方法测定。5.8 净含量允许偏差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一次投料、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6.2 抽样 按 GB/T 8302 的规定执行。6.3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出厂前均应由公司检验员按本标准进行检验,应批批检查,检验合格后发给合格证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水分、灰分、水浸出物、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6.4 原辅料入库检验 原辅料入库前应由企业质检部门按原辅料质量标准要求检验,检验结果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Q/ZHLL 0003S-2022 4 6.5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技术指标,一般情况下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主要原辅料、关键工艺、设备有较大变化时;b)更换设备或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d)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6.6 判定规则 6.6.1 检验判定和复检 当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标准所规定时,则判定为合格产品。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要求时,可自保留样品中或从同批产品再次随机加倍抽取样品进行复检,若结果均符合标准要求时,则判定该产品为合格产品,若仍有一项不合格时,则判定为不合格产品。6.6.2 在保质期内,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异议时,可共同协商选定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判定。7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7.1 标志、标签 7.1.1 产品的包装储运图示标志按 GB/T 191 标准执行。7.1.2 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23 号(2009)的要求。7.2 包装 7.2.1 产品内包装用材料应符合 GB 4806.7 的要求。7.2.2 运输外包装用的瓦楞纸箱应符合 GB/T 6543 的要求。7.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无异味、无污染;运输时应防雨、防潮、防暴晒;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有腐蚀性的物品混装、混运。7.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干燥、通风良好的仓库,必须有防鼠台,与地面距离10cm,离墙距离20cm,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等物品同库贮存。7.5 保质期 在上述规定条件下,产品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 24 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