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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ZJLHJ 0018 S-2022 醋饮料C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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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ZJLHJ 0018 S-2022 醋饮料C型 2022 饮料
镇 江 刘 恒 记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ZJLHJ 0018S-2022 醋饮料 C 型 2022-11-03 发布 2023-01-24 实施 镇江刘恒记食品有限公司发 布 Q/ZJLHJ J S Q B备案编号:3 2 0 0 6 4S-2 0 2 3备案日期:2 0 2 3-0 1-1 2Q/ZJLHJ 0018S-2022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标准贯彻执行了 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和 GB 710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的规定。本标准中铅(以 Pb 计)0.2mg/kg,严于 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中“饮料类(包装饮用水、果蔬汁类及其饮料、含乳饮料、固体饮料除外)”铅(以 Pb 计)0.3mg/kg。本标准由镇江刘恒记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付桂明、万茵、刘潮军、田雪红、左同飞、范浩伟。本标准于 2023 年 1 月首次发布。J S Q BQ/ZJLHJ 0018S-2022 2 醋饮料 C 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醋饮料 C 型的要求、检验规则和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水、香醋(酿造食醋)为原料,添加适量的栀子提取物、菊苣提取物和玉米须提取物,选择性添加昆布提取物、茯苓提取物、百合提取物、薤白提取物、葡萄籽提取物、山楂浓缩汁、葡萄浓缩汁、麦芽糊精、低聚果糖、甜菊糖苷、食用盐和食品用香精为辅料,进行调配、灌装、灭菌制成的醋饮料 C 型(以下简称产品),产品与本公司其他醋饮料配料、要求不同,为区分,按序定为醋饮料C 型。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886.35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甜菊糖苷 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T 4789.21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冷冻饮品、饮料检验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8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展青霉素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388 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245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酸的测定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18187 酿造食醋 GB/T 20882.6 淀粉糖质量要求 第 6 部分:麦芽糊精 GB/T 23528.2 低聚糖质量要求 第 2 部分:低聚果糖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T 29602 固体饮料 J S Q BQ/ZJLHJ 0018S-2022 3 GB 306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 SB/T 10200 葡萄浓缩汁 SB/T 10202 山楂浓缩汁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 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3 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 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1.2 香醋(酿造食醋):应符合 GB/T 18187 的规定。3.1.3 菊苣提取物、栀子提取物、玉米须提取物、昆布提取物、茯苓提取物、百合提取物、薤白提取物、葡萄籽提取物:应符合 GB/T 29602 的规定。3.1.4 山楂浓缩汁:应符合 SB/T 10202 的规定,展青霉素残留限量应符合 GB 2761 的规定。3.1.5 葡萄浓缩汁:应符合 SB/T 10200 的规定。3.1.6 麦芽糊精:应符合 GB/T 20882.6 的规定。3.1.7 低聚果糖:应符合 GB/T 23528.2 的规定。3.1.8 甜菊糖苷:应符合 GB 1886.355 的规定。3.1.9 食用盐:应符合 GB 2721 的规定。3.1.10 食品用香精:应符合 GB 30616 的规定。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色泽 呈该产品应有的色泽 取约 50mL 混合均匀的被测样品置于无色透明的容器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鉴别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品尝滋味,检查其有无外来异物 滋味、气味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滋味、气味,无异味、无异嗅 状态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状态,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总酸(以乙酸计),g/kg 1 GB 12456 铅(以Pb计),mg/kg 0.2 GB 5009.12 展青霉素a,g/kg 50 GB 5009.185 a 仅适用于添加山楂浓缩汁的产品。3.4 农药残留限量 J S Q BQ/ZJLHJ 0018S-2022 4 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 GB 2763 的规定。3.5 微生物限量 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 3 微生物限量 项 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 检验方法 n c m M 菌落总数,CFU/mL 5 2 102 104 GB 4789.2 大肠菌群,CFU/mL 5 2 1 10 GB 4789.3 霉菌,CFU/mL 20 GB 4789.15 酵母,CFU/mL 20 GB 4789.15 沙门氏菌 5 0 0/25mL GB 4789.4 a 样品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和GB/T 4789.21执行。3.6 食品添加剂 3.6.1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6.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要求。3.7 净含量 产品的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 号令的规定,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测定。3.8 食品生产过程中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 GB 14881 规定。4 检验规则 4.1 检验分类 产品的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4.2 出厂检验 4.2.1 应由工厂检验部门按本标准逐批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4.2.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总酸、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净含量。4.3 型式检验 4.3.1 型式检验应每年进行一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前;b)主要原辅料发生重大变更或更换主要生产设备时;c)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的结果有较大差异时;e)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J S Q BQ/ZJLHJ 0018S-2022 5 4.3.2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中 3.2、3.3、3.5、3.7 规定的技术指标和标签。4.4 组批和抽样 4.4.1 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规格、同一品种产品为一批 4.4.2 出厂检验:每批随机抽取 17 支,6 支供感官要求、理化指标检验,5 支供微生物检验,另 6 支贮存备查。4.4.3 型式检验:抽样基数不得少于 200 支,抽样数量为 25 支。样品分成 2 份,6 支供感官要求、理化指标检验,5 支供微生物检验,4 支留作备用;另 1 份 10 支贮存备查。封条上应有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和抽样日期。4.5 判定规则 4.5.1 产品经检验,检验结果全部项目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批或该次型式检验结论合格。4.5.2 产品经检验,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得复检,直接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批或该次型式检验结论不合格。4.5.3 其他指标如有不合格,应重新按 4.4 抽样方案加倍取样复检。复检结果符合要求时,作合格评论若复检结果仍有不合格项,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批或该次型式检验结论不合格。4.5.4 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争议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办理。5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5.1 标签、标志 5.1.1 产品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的规定,应标注下列内容:产品名称;净含量;配料表;营养成分表;生产日期及保质期;贮存条件;产地及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产品标准号;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还应标明单位包装的净含量和总数量。5.1.2 产品的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运输包装收发标志应符合 GB/T 6388 的规定。5.2 包装 内包装应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包装材料。要求封口严密,无泄漏。5.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运输过程中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运。搬运时应轻拿轻放。5.4 贮存 产品应贮存于清洁、干燥、阴凉、通风的的仓库内,堆放整齐,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贮存。6 保质期 自生产之日起,在本标准规定的贮运条件下,产品保质期为 18 个月。J S Q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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