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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ZTFY 0003 S-2022 颐养蜂三宝.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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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ZTFY 0003 S-2022 颐养蜂三宝 2022 颐养 三宝
备案号:QB64/0557S-2022Q/ZTFY宁夏众天蜂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ZTFY 0003S2022颐养蜂三宝2022-12-14 发布2022-12-14 实施宁夏众天蜂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 布Q/ZTFY 0003S2022I前言本标准是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编写的。本标准由宁夏众天蜂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宁夏众天蜂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孙广义。本标准有效期五年。Q/ZTFY 0003S20221颐养蜂三宝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颐养蜂三宝的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蜂蜜、蜂王浆、蜂花粉(辐照)等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其他辅料、食品添加剂等,经加工制成的原辅料的蜂蜜含量50%的蜂产品制品颐养蜂三宝。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GB 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78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果糖、葡萄糖、蔗糖、麦芽糖、乳糖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9697蜂王浆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9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蜂蜜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技术要求3.1原料要求3.1.1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要求,并经净化处理。3.1.2蜂蜜应符合 GB 14963 要求。3.1.3蜂王浆应符合 GB 9697 的要求。Q/ZTFY 0003S202223.1.4其他原辅料应符合食品安全相关标准要求。3.2感官指标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规定。表 1 感官指标项目指标色泽具有颐养蜂三宝应有的色泽,色泽正常组织状态具有颐养蜂三宝应有的状态,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滋味气味具有颐养蜂三宝应有的滋味与气味,口味柔和,酸味适中3.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表 2 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水分/(g/100g)36果糖和葡萄糖/(g/100g)2510-羟基-2-癸烯酸/(g/100g)0.2铅(以Pb计)/(mg/kg)0.93.4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 3 指示菌指标项目指标菌落总数/(CFU/g)1000大肠菌群/(MPN/g)0.3霉菌,CFU/g200沙门氏菌0/25g志贺氏菌0/25g金黄色葡萄球菌0/25g4食品添加剂4.1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4.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5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6试验方法Q/ZTFY 0003S202236.1感官指标:取 10g 样品于干净的烧杯中,置于明亮处用肉眼观察其色泽、外观,检查有无杂质,用嗅觉鉴别其气味,再用舌面品尝其滋味。6.2水分按 GB 5009.3 规定的方法测定。6.3果糖、葡萄糖和蔗糖按 GB 5009.8 规定的方法测定。6.410-羟基-2-癸烯酸:按 GB 9697 中 5.3 规定的方法检验。6.5铅按 GB 5009.12 规定方法检验。6.6菌落总数按 GB 4789.2 规定方法检验。6.7大肠菌群按 GB 4789.3 规定方法检验。6.8霉菌按 GB 4789.15 规定方法检验。6.9沙门氏菌按 GB 4789.4 规定方法检验。6.10金黄色葡萄球菌按 GB 4789.10 第二法规定方法检验。6.11志贺氏菌按 GB 4789.5 规定方法检验。7检验规则7.1以同一批原料、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每批抽样数独立包装应不少于 10 个(不含净含量抽样),样品量总数不少于 3kg,检样一式二份,供检验和复检备用。每批产品须经检验合格后附有合格证方可出厂。7.2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7.2.1出厂检验项目为净含量、感官指标、标签、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7.2.2型式检验每 6 个月进行 1 次,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随时进行:a)新产品投产时;b)正式生产后,原料、工艺有较大变化时;c)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7.3检验如有不合格项目,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合格时不得复检。8标志、包装、运输、贮存8.1标志标志应符合GB 7718、GB 28050的规定。8.2包装8.2.1内包装用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包装材料装,包装定量误差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8.2.2外包装应符合相关食品安全规定,每箱总重量不得少于总净重。8.3运输Q/ZTFY 0003S20224运输车辆应清洁卫生,运输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运输。搬运中应轻拿轻放,严禁抛摔。8.4贮存宜在0条件下贮存,贮存场所清洁卫生。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腐蚀的物品同处贮存。产品堆放应离地面10cm以上,墙壁20cm以上。根据包装和贮存条件不同,产品具体保质期以包装标签标示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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