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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YYLS 0004 S-2019 玛咖配制酒.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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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YYLS 0004 S-2019 玛咖配制酒 2019 配制
Q/YYLS0004S-2019223235S-20192019110920221108*Q/YYLS备案号:223235S-2019有效期至:2022 年 11 月 08 日榆 树 市 于 雷 酿 酒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Q/YYLS0004S-2019玛咖配制酒2019-10-19 发布2019-10-19 实施榆树市于雷酿酒有限公司 发发布布Q/YYLS0004S-20191玛咖配制酒1范围本标准适用于以蒸馏酒或食用酒精为酒基,加入玛咖,经浸泡、过滤、调制、灌装、灯检、包装而制成的玛咖配制酒。该产品属于配制酒类。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应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5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配制酒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3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氰化物的测定GB/T 5009.48蒸馏酒与配制酒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 5009.22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酒中乙醇浓度的测定GB 5009.26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甲醇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8951蒸馏酒及其配制酒卫生规范GB 9687食品包装用聚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GB/T 10345白酒分析方法GB/T 10346白酒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5038葡萄酒、果酒通用分析方法GB 19778包装玻璃容器铅、镉、砷、锑溶出允许限量GB/T 20821液态法白酒GB/T 23544白酒企业良好生产规范GB/T 24694玻璃容器 白酒瓶GB 27588露酒GB 3164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酒精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告2011年第13号新食品原料 玛咖粉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75 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方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23 号2009食品标识管理规定Q/YYLS0004S-201923技术要求3.1原料要求应符合以下要求和国家动植物检疫、生产许可证管理等方面的规定。3.1.1蒸馏酒应符合 GB 2757 的规定。3.1.2食用酒精应符合 GB 31640 的规定。3.1.3玛咖粉无霉变、无变质,应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告 2011 年第 13 号的规定。玛咖粉添加量为每 100ml 产品添加玛咖粉 3g,玛咖粉食用量25 克/天。3.1.4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2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检验方法色泽无色至黄色GB 15038组织形态澄清,有光泽,无明显悬浮物,允许有少量沉淀滋、气味具有淡雅的玛咖特有香气和酒香,香气协调柔和,滋味呈特有玛咖味,口感醇和,舒顺协调,酒体完整杂质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3.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酒精度(20),%vol35-60GB 5009.225总酸(以乙酸计),g/L6.0GB/T 15038总糖(以葡萄糖计),g/L300GB/T 15038干浸出物,g/L0.30GB/T 15038总酯(以乙酸乙酯计),g/L0.35GB/T 27588附录A甲醇,g/L0.6GB 5009.266氰化物(以HCN计),g/L8.0GB 5009.36酒精度标签标示值与实测值不得超过1.0%vol。总糖标签标示值与实测值不得超过10.0%。总酯限于蒸馏酒为酒基(酒精度25%vol)的产品。甲醇、氰化物指标均按100%酒精度折算。3.4污染物限量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 3污染物限量项目限量检验方法铅(以Pb计),mg/kg0.19GB 5009.124净含量Q/YYLS0004S-20193应符合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75 号(2005)的规定,并按照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检验。5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 和 GB 8951 的规定。6检验规则6.1出厂检验产品出厂需经企业检验部门逐批检验合格,附产品合格证方能出厂。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酒精度、总糖、甲醇、净含量。6.2型式检验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技术要求中的全部项目。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遇有下列情况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更换设备或长期停产再恢复生产时;原辅料质量出现大的波动时;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提出要求时。6.3组批同一批投料、同一个班次、同一条生产线、同一种规格的产品为一个批次。6.4抽样方法和抽样数量每组批按随机抽样法随机抽取 1.5L,一半用作感官指标、净含量、理化指标、微生物限量检验,另一半留样备用。6.5判定规则检测结果全部合格时则判该批产品合格。感官、净含量、理化指标等项目有2项(含2项)以上不合格时,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如有1项不合格时,可重新加倍取样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如有1项微生物指标不合格时,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并不得复检。7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23 号(2009)的规定。7.1标签式样食品名称:玛咖配制酒配料表(原料):蒸馏酒(或食用酒精)、玛咖粉净含量/规格:以实际生产产品规格为准生产者的名称:榆树市于雷酿酒有限公司地址:吉林省榆树市保寿镇新河村 8 组联系方式:Q/YYLS0004S-20194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贮存条件:密封、置阴凉干燥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Q/YYLS0004S-2019其他需要标示的内容:1.本品玛咖粉添加量为每 100ml 产品添加玛咖粉 3g,玛咖粉食用量25 克/天。2.不适宜人群:婴幼儿、哺乳期妇女、孕妇不宜食用。8包装商品包装应符合 GB 23350 的规定。内包装采用玻璃瓶,并应符合 GB/T 24694、GB 19778 的规定要求。外包装用瓦楞纸箱,箱外用封口纸或打包带。瓦楞纸箱应符合 GB/T 6543 规定要求。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9贮存、运输9.1 运输时必须用篷布遮盖,避免强烈震荡、日晒、雨淋,装卸时应轻拿轻放。9.2 存放地点应清洁、阴凉、干燥、防止日晒、雨淋、严禁火种,不得直接接触潮湿地面,不得与有腐蚀性、有毒物堆放在一起,纸箱垒叠高度不得超过 6 层,仓库温度应保持在 10-25,以 15为最适宜。10保质期GB 7718 规定酒精度10%vol(20)的饮料酒类可以免除标示保质期,本产品酒精度20%vol(20),免除标示保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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