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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YXSS 0002 S-2022 即食调味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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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YXSS 0002 S-2022 即食调味笋 2022 即食 调味
永 安 市 鑫 顺 山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Q/YXSSQ/YXSS 0002S-2022即食调味笋2022-10-19 发布2022-11-18 实施永安市鑫顺山食品有限公司发布Q/YXSS 0002S-20221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编写。本标准中的特性指标根据产品特征及配料确定,主要指标参考GB 27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酱腌菜制定,铅(以Pb计)1.0mg/kg,严于国家标准,其他指标根据酱腌菜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中关于酱腌菜质量安全检验项目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由永安市鑫顺山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永安市鑫顺山食品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姜英俊、姜英贵。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YXSS 0002S-20222即食调味笋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即食调味笋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贮存、运输,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各种鲜笋、半成品笋、成品罐头笋、笋干或盐胚笋为原料,添加饮用水、植物油、食用盐、白砂糖、味精、辣椒、香辛料、食品添加剂中的一种或多种为辅料,经原料预处理、腌制、脱盐(或不脱盐)、切片、调配、包装、密封、杀菌、冷却而制成的即食调味笋制品(酱腌菜制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酱腌菜GB 27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GB 272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味精GB 27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3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二氧化硫的测定GB 5009.2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山梨酸、苯甲酸和糖精纳的测定GB 5009.3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亚硝酸盐和硝酸盐的测定GB 5009.4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GB 5009.1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脱氢乙酸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10786罐头食品的检验方法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YXSS 0002S-20223GB 1310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15691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QB/T 1406竹笋罐头SB/T 10439酱腌菜DB35/T 735闽笋干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2009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 技术要求3.1 原辅料要求产品中使用的原辅料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相关规定。如食品原辅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选用已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3.2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 感官指标项 目规定色 泽符合该品种应有的色泽滋气味符合该品种应有的滋味及气味,无异味组织形态符合该品种应有的组织形态杂 质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3.3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项目指标固形物含量/(%)60.0食用盐(以 Nacl 计)/(g/100g)10.0总砷(以 As 计)/(mg/kg)0.5铅(以 Pb 计)/(mg/kg)1.0二氧化硫残留量a/(mg/kg)0.05亚硝酸盐(以 NaNo2计)/(mg/kg)20山梨酸钾(以山梨酸计)/(g/kg)1.0脱氢乙酸钠(以脱氢乙酸计)/(g/kg)0.3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YXSS 0002S-20224注 1:a 仅限于以笋干(复水)为原料的即食调味笋制品检测;注 2:山梨酸钾和脱氢乙酸钠一起使用时,各自用量占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超过 1。3.4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 3微生物限量项目采样方案a及限量ncmM大肠菌群/(CFU/g)5210103沙门氏菌/(/25g)500-金黄色葡萄球菌/(CFU/g)51102103a样品的采集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3.5 食品添加剂3.5.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5.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6 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 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4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5 试验方法5.1 感官检验取适量样品置于清洁、干燥白瓷盘中,在光线充足、无异味处,检查其色泽、滋气味、组织形态、杂质。5.2 理化检验5.2.1 固形物含量按 GB/T 10786 规定的方法检验。5.2.2 食用盐按 GB 5009.44 规定的方法检验。5.2.3 总砷按 GB 5009.11 规定的方法检验。5.2.4 铅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YXSS 0002S-20225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检验。5.2.5 二氧化硫按GB 5009.34规定的方法检验。5.2.6 亚硝酸盐按 GB 5009.33 规定的方法检验。5.2.7 山梨酸钾按 GB 5009.28 规定的方法检验。5.2.8 脱氢乙酸钠按 GB 5009.121 规定的方法检验。5.3 微生物指标5.3.1 大肠菌群按 GB 4789.3 平板计数法规定的方法检验。5.3.2 沙门氏菌按 GB 4789.4 规定的方法检验。5.3.3 金黄色葡萄球菌按 GB 4789.10 规定的方法检验。5.4 净含量的测定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检验。6 检验规则6.1 组批规则以同一批原料、同一班次生产,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批。6.2 抽样方法从生产线或成品仓库内随机抽取样品,抽样数量不少于 12 个小包装。从抽样数中分别做感官、理化、微生物指标、净含量检验,留样。净含量检验的抽样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执行。6.3 检验分类6.3.1 出厂检验出厂检验项目:感官要求、定量预包装产品净含量、固形物含量、食用盐含量、大肠菌群。每批产品须经公司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产品合格证后方准出厂。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YXSS 0002S-202266.3.2 型式检验型式检验为本标准技术要求规定的全部项目。在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也应进行。a)产品投产时;b)主要原料、工艺配方有重大改变时;c)停产3个月后又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有要求时。6.3.3 判定规则产品检验结果均符合本标准要求的判为合格产品。若微生物指标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若其他指标有不合格项目,可在该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复检后若仍有项目不符合本标准,则判该产品为不合格。7 标志、包装、贮存、运输7.1 标志定量的预包装产品标签标注应符合GB 7718、GB 28050及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要求。外包装上储运图示标志符合GB/T 191 的规定。7.2 包装塑料袋装包装材料应符合 GB 4806.7 标准的规定,金属罐及玻璃瓶装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纸箱应符合 GB/T 6543 的规定。7.3 贮存产品应贮存在清洁、凉爽、通风干燥的仓库内,产品应堆码在垛垫上,离地、离墙不少于 15cm,严禁与有毒有害的物品混贮,产品应实行先进先出原则。7.4 运输运输工具应符合卫生要求,不得与有毒、有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运输时应防止挤压、曝晒、雨淋。装卸时轻搬、轻放。8 保质期在符合以上贮存、运输条件下,包装完整未经启封的产品保质期以标签标示为准。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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