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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YXHZ 0001 S-2022 袋泡复合风味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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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YXHZ 0001 S-2022 袋泡复合风味茶 2022 复合 风味
Q/YXHZ岳西县焕众茶业有限公司食品安全企业标准Q/YXHZ 0001S2022袋泡复合风味茶2022-09-18 发布2022-09-29 实施岳西县焕众茶业有限公司发 布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YXHZ 0001S2022I前言本标准所有内容应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若与其相抵触时,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为准。本企业对本标准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技术合理性和实施后果负责。本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相关规定和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要求。依据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标准,结合本产品特性制订。本标准由岳西县焕众茶业有限公司提出、起草并负责解释。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储鹏飞。本标准于2022年09月18日首次发布。本标准有效期3年。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YXHZ 0001S20221袋泡复合风味茶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袋泡复合风味茶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产品召回管理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第 3.1 定义产品生产、销售、检验。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4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GB 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 B 族和 G 族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09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菌及其制品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8302茶 取样GB 9683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T 13359莜麦GB/T 14456.1 绿茶 第1部分:基本要求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18672枸杞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993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料通则GB/T 30637食用葛根粉GB/T 35028荞麦粉GH/T 1070茶叶包装通则GH/T 1091代用茶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YXHZ 0001S20222GH/T 1247调味茶LS/T 3260燕麦米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原国家卫生部)2002(卫法监发)5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5第12号令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9第123号令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袋泡复合风味茶以某一种茶叶(绿茶、红茶、白茶)、叶类代用茶(桑叶茶或荷叶茶)为原料,配以可食用其他谷物、植物(国家已公告的药食同源食品和新食品原料)干制品中的一种或多种辅料和/或食品用香料,原辅料经干燥、粉碎处理、搅拌(添加或不添加食品用香料)、采用过滤材料包装等工艺制成的冲泡饮用的复合风味茶(亦可冠原辅料名称袋泡调味茶,以下简称产品)。4产品分类产品以使用主要原料、配料的品种不同可分为单一型和混合型。4.1单一型以单一原料配以一种辅料和/或食品用香料,经一定工艺加工制成的产品。如:桑叶燕麦风味茶、荷叶苦荞调味茶等。4.2混合型以一种或二种以上原辅料和/或食品用香料,经一定工艺加工制成的混合型产品。如:香芹葛根茯苓风味茶、莲子桂圆荸荠调味茶等。5要求5.1基本要求原辅料采购、加工、包装、贮存、运输等环节的场所、设施、人员的基本要求,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和GB 14881中的相关要求,原辅料质量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且符合GB 2761、GB 2762、GB 2763的规定;食品添加剂的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和国家卫生和健康委员会相关公告的规定。不得添加非食用物质。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YXHZ 0001S202235.2原辅料要求5.2.1所使用的茶叶(绿茶、红茶、白茶)、叶类代用茶(桑叶茶或荷叶茶)和食用其他谷物、植物(国家已公告的药食同源食品和新食品原料)干制品辅料,应无变质、无异味、无虫蛀、无异物;并符合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5.2.2食品用香料应符合 GB 29938 的规定。5.3茶叶(绿茶、红茶、白茶)、叶类代用茶(桑叶茶或荷叶茶)应符合 GB/T 14456.1 和 GH/T 1091-2014中的规定。5.4可食用其他谷物、植物(国家已公告的药食同源食品和新食品原料)应符合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5.4.1燕麦米应符合 LS/T 3260、荞麦粉应符合 GB/T 35028、莜麦应符合 GB/T 13359。5.4.2药食同源食品和新食品原料应符合 GH/T 1091、GB/T 23787 等相关标准中的规定。5.5其他辅料(可食用植物品种)应符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原国家卫生部)2002(卫法监发)51号通知以及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原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相关公告的规定,并符合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相关食品安全标准规定。5.6生产加工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5.7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 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检验方法外 观具有产品应有的色泽和形状,无霉变、无劣变、无异味GH/T 1247香气和滋味具有产品应有的香气和滋味,无异气味汤 色具有产品冲泡后应有的汤色5.8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 标检验方法袋泡混合调味茶袋泡加香味茶水分,(g/100g)13.09.0GB 5009.3总灰分,(g/100g)10.010.0GB 5009.4铅(以 Pb 计),(mg/kg)4.5GB 5009.12其他真菌毒素限量、污染物限量应符合 GB 2761、GB 2762 及相关公告的规定食品中农药残留最大限量应符合 GB 2763 的规定5.9净含量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YXHZ 0001S20224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并按 JJF 1070 中的规定检验。净含量以产品标签明示为准。6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7食品添加剂7.1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食品添加剂产品标准以及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或有关规定。7.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及国家卫生计生委相关公告中的规定。8检验规则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8.1出厂检验8.1.1产品出厂需经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并附产品合格证方可出厂。8.1.2出厂检验项目:感官指标、水分、净含量、标签。8.2型式检验8.2.1产品形式检验包括本标准要求的全部项目。正常生产时,每半年应不少于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更改主要原料时;b)工艺有较大改变时;c)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8.2.2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技术要求中的全部项。8.3组批由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相同的加工方法生产的、同一品种、规格的、一次性交付的产品构成一批。8.4抽样方法按 GB/T 8302 规定执行。9判定规则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YXHZ 0001S202259.1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的,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微生物指标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为不合格,不得复检。除微生物指标外,检验项目中有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应在原批次产品中加倍抽取样本或对备样复检不合格项,复检仍不合格时,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9.2当供需双方对检验结果有争议时,可由双方协商解决或委托法定仲裁检验机构依据本标准规定进行仲裁检验。10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10.1标签、标志10.1.1产品标签标识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的规定及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9第 123 号令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10.1.2使用新食品原料生产的产品应按相关规定标明不适宜食用人群及食用量。10.1.3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10.2包装产品包装及材料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和 GB 14881、GH/T 1070 相关规定。10.3运输产品运输应符合 GB 14881 和 GH/T 1070 相关规定。10.4贮存产品贮存应符合 GB 14881 和 GH/T 1070 相关规定。10.5保质期产品符合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常温保质期以产品标签明示为准。10.6产品召回产品按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5第12号令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_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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